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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规定 劳动法待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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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节日作文】

篇一:《职工待岗的法律规定及操作规则》

职工待岗的法律规定及操作规则

待岗是指职工在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工待岗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寸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在何种条件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的情形进行合理规定,其实质是对劳动合日内容的一种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职工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需要安排培训;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因生产计划变化、机构变动、技术升级以及其他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职工不能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也不能安排新岗位工作等情形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经与职工协商后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有些人认为,职工待岗的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其依据是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12条中规定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或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杯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企业只可能出现“全员待岗”的情况。换言之,企业一旦安排职工待岗,则在职工待岗期间内,该企业不得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职工待岗期间的待遇问题,《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规定: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因此,职工待岗期间享受的工资待遇标准应分情形而定。如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待岗的,由于员工在待岗期间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不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其间单位向其支付的工资待遇可以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需安排培训待岗的,虽然员工在待岗期间也没有参加正常岗位工作,但由于其所参加的培训是由单位安排的,为避免法律风险,建议单位在此期间向其支付的工资待遇以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底线。

转自msnblog的新浪博客

篇二:《待岗管理制度》

待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待

岗管理,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责任,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不断提升工作技能,以适应企业发展和员工自身职业发展需要,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的用人机制,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 派遣制员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待岗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员工。

第五条 员工工作业绩不佳,经部门帮扶后,连续3个月未完成

工作任务,且排名部门最后,由所在部门申请,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认定为待岗的。

第六条 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年

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

第七条 公司业务、流程、架构及人员调整中,经双向选择未能

竞聘上岗的人员等待新岗位安排的。

第八条 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处以待岗的。

第九条 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且无正当理由的,被公司确定为

应进入待岗的。公司认为其它应以待岗处理的。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合同条款规定不能解除劳

动关系的人员不实行待岗:

1、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的。

2、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或经劳动部门鉴定了伤残等级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第三章 纳入待岗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年度绩效考核不称职的以及公司确定待岗的员工

直接纳入待岗管理。

第十二条 部门申请员工待岗的,由各部门在每个季度末向人力

资源管理中心提交待岗申请。

第十三条 对因工作业绩不佳的员工,各部门要切实体现组织的

关心和关爱,进行内部帮扶,未进行内部帮扶的不得进入待岗。在提交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申请待岗前,各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本部门员工技能的培训和帮扶工作,确保员工不

断适应本职工作的技能要求。

(二)员工当月工作业绩不佳,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且排

名最后,即时启动部门内部帮扶措施。

(三)对工作业绩不佳的员工制定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帮扶措施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由部门填写“XX部门帮扶人员登记表”,格式见附表。

2.帮扶原因专题分析,帮扶人员确认(部门负责)。

3.部门负责人帮扶谈话记录,不少于3次。

4.根据帮扶计划,各部门负责对帮扶人员组织实施。“XX部门帮

扶人员帮扶计划表”见附件。

5.部门工会在员工内部帮扶期间,不少于1次与家人沟通情况和

记录,帮助分析查找原因。

6. 员工在部门内部帮扶期间,写出书面整改措施。

(四)员工在部门内部连续两个月帮扶后,业绩仍然不佳,未完

成生产(工作)任务,部门排名最后,由部门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进行待岗确认。

(五)各部门报送的员工待岗申请报告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待岗人的考勤记录。

(2)个人业绩完成情况。

(3)个人业绩排名。

(4)部门帮扶记录。

{待岗规定}.

第十四条 对无故旷工等违纪、违规的员工,员工在初次违纪时,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与本人进行诫勉谈话,做好违纪违规记录,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如员工屡教不改,旷工连续5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10天及以上,由所在部门或行政管理中心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出待岗申请和有关违纪违规材料。

第十五条 拟待岗员工由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出书

面申请,阐明待岗理由并提供证据,部门移交的所有的纸质材料,必须由当事人及部门一把手签字认可,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对申请材料核实确认无误后存档,确定纳

入公司待岗管理,并向申请部门发出待岗通知书。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负责通知待岗员工本人,待岗员工在接到通

知后 3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并持部门工作交接证明到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报到,待岗期正式开始。

第四章 待岗管理{待岗规定}.

第十八条 员工待岗期为1至3个月。

第十九条 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组织进行1个月的集

中培训。培训期间严格考勤,凡迟到、早退、不到岗培训的,按照《考勤管理办法》中考勤的规定进行记录、考核。

第二十条 在培训前,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向待岗人员提供公司各

部门现有岗位缺编情况和上岗条件,由待岗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上岗工作意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有针对性安排培训内容。

第二十一条 集中培训结束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管

理中心安排待岗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试岗,试岗期为1至2个月。试岗期不占所在试岗部门编制,试岗部门要加强对其技能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帮扶力度,并进行日常管理和业绩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试岗期间,如表现良好,本人可向试岗部门随时提

出试岗鉴定,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定认可后,可结束待岗正式上岗,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待岗人员经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或因本人原因不

能重新上岗,可进入第二轮培训,但培训和试岗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待岗员工试岗结束并合格,仍未联系到接收部门的,

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根据其选择意向安排到缺编部门上岗,接收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并针对性进行帮扶,使其尽快胜任岗位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如待岗超过3个月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待岗人员待遇

第二十六条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的待岗待遇:

(一)停发月度岗位工资和月度绩效考评工资,只发放月度生活费,月度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员工福利减半发放。

(三)取消当年年度绩效奖。

(四)当年绩效考核只写评语,不评定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之前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附件一:拟待岗人员情况申请表

附件二:员工待岗流程图

篇三:《待岗管理办法》

贵州黄果树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待岗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员工积极有效的工作,特制定此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应公司在册员工。

二、待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行待岗处理

(一)竞聘未被录取或者不适应岗位需要的;

(二)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三)出工不出力,责任心不强,在规定考核时期内不能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岗位等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待岗期限

(一)根据员工工龄的不同,待岗期限不同。员工工龄在10年及其以内、10年以上的,待岗期限最长分别为6个月、12个月;员工待岗以月为单位,最低待岗期为1个月。

(二)下岗期间公司一般给予下岗人员提供1-2次上岗机会,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或者积极参加岗位竞聘,不得以专业不对口、不适应岗位要求等理由拒绝上岗,员工自愿

放弃组织提供的就业机会,下岗期满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四、待岗待遇

(一)待岗生活费按照安顺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黄果树执行2011年度安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月);

(二)员工待岗期间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障金,个人应缴部分公司依法在员工待岗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五、待岗管理

(一)待岗员工的人事关系转入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待岗员工传递就业信息和积极推荐员工上岗;

(三)待岗员工必须每天按时到人力资源部签到并接受培训,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如发生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现象,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四)员工待岗期间应遵纪守法,不能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允许出卖和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篇四:《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 待岗情形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

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

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

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 待岗审批程序:

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

(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 待岗期限:

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 待岗期间待遇:

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

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

5.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6.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组织培训期间,公司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第五条 待岗管理规定

1.待岗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附表3)3日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注册,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 15 日仍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的,解除劳动关系。

3.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须照常出勤,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临时工作、组织培训或放假待岗。放假待岗人员必须每半个月回人力资源部报到一次(每月1日和16日为报到日,若遇休息日则顺延)。若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4.待岗人员在待岗过程中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5.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生活费:

(1)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2)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公司正常管理的;

(3)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

6.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7.待岗人员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复岗的,其待岗期限自行终结。届时,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规按合同终止处理。

8.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待岗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待岗人员在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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