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节日作文】
篇一:《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为实现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
二、适用对象
(一)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四、账户转移
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七、与原办法的衔接
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人,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确认记录其应具有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为参保人核实、确认记录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电子化。
(二)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根据本办法,完善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统一制订参保凭证及相关表格等,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三)本办法从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篇二:《广东省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入办理流程》
广东省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入办理流程
按规定通过组织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或在异地有参保且符合转入条件的,可将基金转入省社保局。
一、所需资料
(一)广东省《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最后一个单位填写的履历表复印件。
(三)异地缴费明细记录或原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四)并根据相应情况提供如下资料:
1、正式调动的提供:
经省级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同意调入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行业内部调动的,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任命书或调令原件和复印件。
2、非正式调动的提供:
(1)属于养老保险业务由我局管理的非驻穗单位人员,参加省直社会保险前在异地已参保缴费的,提供当地的合同工招工花名册或招工表等。
(2)属于养老保险业务由我局管理的驻穗单位人员(不含符合粤劳社函[2002]90号文规定的人员),有广州市户籍(不含增城、从化市)的,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符合粤劳社函[2002]90号文规定的流动人员,提供离开省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户口本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情况按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办理。
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二、办理程序
(一)办理基金转入我局前,须先向我局办理申请转入手续;若未经我局同意擅自将异地基金转入我局的,暂不予以办理基金转入确认手续。
(二)在对方基金转出60日后,凭转出地开具的转出地基金转移清单(原件)、我局已盖章审批的广东省《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一份和缴费明细记录或原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到省社保局查询到帐情况。
(三)基金已到帐的,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其基金确认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其它事项
(一)需转入的基金须经我局经办部门审核原投保起止时间同意后,按核准的投保时段转入基金。
(二)户籍转入广州市(含越秀、荔湾、黄埔、白云、天河、海珠、罗岗、南沙、番禺、花都)的自由职业者,在法定退休时间前一年,在省属单位投保时间比在广州市属单位投保时间长的,经我局核准,可把原籍及在广州市投保的个人帐户基金转入我局。
(三)跨统筹区域转入人员转入社会保险关系时,在单位必须属“在职”人员。若已失业或停保的,待其达到退休年龄前一年内再申报办理转入手续。
(四)原在广海集团、远洋集团实行行业内部统筹的流动人员,暂不办理转入。
(五)异地流动人员在广州市先在市属单位工作后再到省属单位工作的,在异地的缴费基金应先转至广州市社保中心,我局暂不予以接收。
(六)对于流动人员转入我局的,我局只接收其实际缴费。
(七)中介机构挂靠人员在我局参保后申请转入统筹区域外社会保险基金的,转入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挂靠中介机构前曾在省社保局参保,并连续缴费5年以上(含5年)。
2、申请转入时,正在省社保局参保缴费。
3、申请转入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年。
4、有广州市正式户籍(不含从化、增城市)。
(八)属正式调动的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在养老保险基金转入确认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视同缴费年限审核。
附件一:广东省《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我现在到广东工作,养老保险如何转}.
附件二:广东省《转入重复缴费退款申报表》
附件三: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广东省内转入广东省社保) 附件四: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广东省外转入广东省社保)
篇三:《广东省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办理流程》
广东省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办理流程
职工调离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单位并经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可向省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一、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
(二)劳动手册、工龄审核表和档案材料;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先为该申办人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减员次日或之后再到广东省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二)到广东省社保局前台进行个人保险信息确认。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并打印《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交个人签名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三)申办人凭《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打印《个人缴费凭证》。
(四)申办人凭《个人缴费凭证》到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入地社保机构接受办理后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交申办人带回。
(五)申办人凭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证明再到广东省社保局办理转出手续。
(六)申办人按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指引查询转移到账情况,并按转入地社保机构的工作指引办理下一步录入个人账户的确认工作。
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广东省》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
2011-03-18 16:38:35
从2010年1月1日起,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广州市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规
定执行。
(一)转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2、广州市户籍且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正在本市参保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至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年限10年以上参保地且属广州市户籍的。
(备注: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不能办理转入)
(二)办理转入时需携带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及本人页)各一份;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因属特殊工种,患病,军转干部批准提前退休的提供《广州市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及
复印件。
4、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已办用工备案的《广州
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和已划扣社保费艮行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体办理流程
1、参保人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参保人或用人单位经办人携
带上述资料到广州市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同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广州市社保机构按所需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出。
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参保人,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条件的,将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账户通知书》。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完成以下手续:
a.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b.办理基金转出手续;
c.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寄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d.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广州市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且转入基金到帐后,办结以
下接续手续:
a.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入基金金额;
b.若转入信息无误,将转入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c.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
参保人在广州市参保的相关信息;
d.将办结情况邮寄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四)临时账户的转移
按规定建立了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
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具体转移流程如下:
1、建立了临时账户的参保人或其用人单位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2、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向参保人原参保地(即上一参保地)
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3、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后,
将其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4、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按照转出流
程的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5、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
金后,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五)发生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所需提供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本人的广州市工行、农行或建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异地养老保险转移单、缴费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填写《异地转入重复养老保险缴费处理意见书》一式两份。
(六)办理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10楼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务员业务科
网址:/retype/zoom/b9ec2a82bceb19e8b8f6ba3b?pn=4&x=0&y=1342&raww=893&rawh=272&o=png_6_0_0_0_0_0_0_893.25_1263.375&type=pic&aimh=146.20380739081747&md5sum=9a6af4ef9009fd7a3a67703e52eb07a7&sign=6ee73f7cb4&zoom=&png=1923-27128&jpg=0-0″ target=”_blank”>
2、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
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
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
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
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计发办法
1、按月领取
(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
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a.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我现在到广东工作,养老保险如何转}.
D. 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 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
计发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
职工月
平均工资) ÷2×本人 2006年6月30日前 缴费年限×1%
注:①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中: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视同缴费指数计发方法:
篇五:《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本实施细则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另行规定。{我现在到广东工作,养老保险如何转}.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在镇(乡)、街道、行业、大型企业设立办事处或代办点。
第四条 单位要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等。新开办的单位,要在批准开办或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从单位开办之月起计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要在15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
第五条 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工资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后全年不变。
第六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定,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搞赤字预算。养老保险测算期为3年。
第七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均应逐月按规定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原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被保险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划入比例相应降低。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条例实施前的个人帐户,与条例实施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被保险人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并计息,与重新参加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本人养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统一规定及调整。
第九条 下岗职工、劳务输出人员、挂靠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务输出管理机构、人才交流机构代扣代缴,或由本人直接缴纳。
第十条 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一)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从事过井下、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被保险人退休,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
(二)调节金按1997年度所在市、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第十一条 养老金每年7月进行调整。基础养老金每年7月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同步调整;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基础养老金按负增长前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所在市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40%至60%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达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费年限,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的,相应减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从事特殊工种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其过渡性养老金不减发。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后又重新参加的,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前后合并计算;未能重新参加的,在达到退休条件时,可按中断关系前的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一次性老年津贴的标准为:按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档案,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被保险人退休前最后缴费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所在缴费单位(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本人在异地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待遇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第十七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则,采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等多种渠道将养老金直接发给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 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工致残领取残疾退休金或因工死亡,其个人帐户养老基金退还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关系连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迁入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必须承认单位和被保险人在迁出地已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办理了基金转移的缴费年限,不得要求单位或被保险人补缴。
第二十条 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人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工资等级、工资额。
(二)缴费情况:临界指数、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各年度缴费工资。{我现在到广东工作,养老保险如何转}.
(三)个人帐户情况: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总额、累计利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格式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包括: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总额、累计利息。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转移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从1998年7月1日(原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按缴费工资11%的额度转移。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前,各市、县按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调剂金,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和调整。不按规定上缴调剂金的,由财政部门相应扣减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款或财政补贴。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指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之和。调剂金从单位缴费总额中提取。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结存的养老保险基金(含历年的积累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不足两个月支付额时,由调剂金调剂和财政补贴。调剂金调剂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财政补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暂时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可以财产权抵押,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检查单位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后,办理缓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单位不得转移已抵押的财产。缓缴期满后单位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免交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在缓缴期间转移已抵押财产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按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指数,是指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被保险人的平均工资缴费指数,是指被保险人一生缴费指数的加权平均值。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被保险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退休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被保险人的工资指数(即临界指数)统一按1993年本人档案标准工资加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与所在市、县职工平均标准工资加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之比调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农业企业的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农业企业的特点另行制定。退休费用负担过重,在条例实施前未能按统一标准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可暂时维持分档次定比例的办法,逐步过渡。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各级都要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监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审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实行年检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进行年度审查。单位在办理工商年检和劳动用工手续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或注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或撤销单位时,应知会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 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通知限期(不超过30天)参加仍不参加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条例所称欠缴养老保险费,是指单位(含所属被保险人)未获准缓缴而逾期未缴纳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或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应向欠缴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限定欠缴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地方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或个人以非法手段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如何办理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移》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移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异地转移12%单位缴费,办转移不用到处跑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过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
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
明确领取待遇地,农民工无须再“退保”
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