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节日作文】
篇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新安排”威力有多大?
“扩大抽查比例”凸显威慑作用 “凡提必查”严防“带病提拔”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新安排”威力有多大? 新华网北京3月25日电(记者华春雨、朱基钗)记者近日从中央组织部获悉,中组部在去年底已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并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 根据“新安排”,中组部将扩大随机抽查比例,从今年1月起实行“凡提必查”制度,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并建立干部诚信档案。 据介绍,2010年来我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始集中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这项被称为“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如何运转,效果怎样,威力有多大?新华社记者用数字和实例进行阐释。 150万名领导干部需签“承诺”书 “家事”“家产”都要申报 要求政府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等个人事项,在许多国家是通行的做法。我国的集中探索和实践主要依据是2010年5月中办国办修订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根据规定,我国的报告主体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据统计,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达150万名。 按照要求,今年填写报告事项需要签“承诺”书,确保所填内容已与家人进行了认真核对,承诺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在报告内容方面,我国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内容有14项之多,报告表要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 据了解,这些事项中还包括很多子项和需要勾选的项目,要报告的内容可谓细之又细。比如,房产信息要细化到具体地址和交易价格,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一项中,关于房产来源,就需要写明是购买、继承、接受赠与还是其他来源。在报告持有股票的情况时,还需要填写股票名称及代码、持股份额以及填报前一交易日股票总市值。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分析指出,不管是报告主体还是报告内容,这一制度设计都充分考虑了中国特殊的社会政治文化环境。“在中国‘小官未见得小权’,县委书记只是正处级,但其掌握的权力、控制的资源可不小。局长夫人说话可能会被当做是局长本人说话,把申报内容规定到‘家事’和‘家产’是十分必要的。” “扩大抽查比例”“凡提必查”建立“干净做官”倒逼机制 “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过去由于申报受理部门缺乏权威性,公众也缺乏了解官员申报情况的途径,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2014年1月,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在全国正式启动抽查核实工作,亮出了两把“利剑”——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体现普遍性,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重点抽查体现针对性,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 中组部2015年工作“新安排”明确提出,在去年基础上,还要将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同时突出抓好重点抽查,从2015年1月起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 两把“利剑”从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不仅可以揭出一些领导干部的“不良家底”,更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对“干净做官”起到倒逼作用。 “五个一律”威慑作用显现 “裸官”将难以藏身 制度规定,检查结果的运用坚持“五个一律”:即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中组部“新安排”还规定:要研究细化抽查核实结果处理政策。重点针对故意欺瞒组织、不如实报告的行为,以及家庭房产、收入等“合法性”存疑的问题,明确政策界限,细化处理规定。 随着这一制度大网的拉开,
“裸官”难以藏身。据统计,2014年结合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全国共有3200余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了配偶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被调整了岗位。 2014年,中组部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被取消提拔资格,有数十名厅局级、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 以湖北为例,该省2014年共抽查核实了1896名领导干部,其中200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责成作出书面说明或受到批评教育,10名拟提拔县处级以上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6名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在当地领导干部中产生了很大震慑。 扎牢制度之笼 专家认为向社会公示准备了条件 专家认为,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该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和警示作用将逐步显现。 “我们既有主动抽查核实的机制,又用‘五个一律’来给制度通上电。像这样明文规定,对号入座的刚性制度要求,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辛鸣表示,这些都为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了一个很好的框架,也为进一步实现信息向社会公示准备了条件。 湖南商学院教授王明高指出,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水平较高,所以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较好。他建议,要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效有力实施,还需辅以以薪养廉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等配套制度,形成完备的体系。 据了解,按照《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关部门目前正抓紧修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重点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主体范围、报告内容的调整补充、查核结果的运用等进行完善,使报告内容更有针对性,报告程序更加完善,报告结果的运用更加有效。 同时,有关部门还将修订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汇总综合、抽查核实、结果处理等配套制度,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让报告制度真正成为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利器。 “做得好的,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并不断完善,同时还要在检查制度设计漏洞、扎牢制度之笼等方面下功夫,在更全、更大和更严上继续做下去。”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部教授李拓说。 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特”在哪?
篇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共高唐县委党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
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接受、上交直接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五)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购买、营建住房的情况;
(六)本人及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一事一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
第五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党组织转交到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做好记载。
第六条 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必要时,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篇三:《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三大亮点”》
10%抽查比例或将扩大 干部选用‘凡提必查'
学者观察: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三大亮点”
2015年03月24日09:5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3月24日电 (万鹏)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目前,中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学者指出,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我国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呈现出“三大亮点”,领导干部填报的真实度将提高,重点单位和关键岗位的科级干部也应纳入报告范围,10%的抽查比例将逐渐扩大。
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三大亮点”
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因为报告事项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家庭财产方面的内容,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财产报告制度的探索。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并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
中组部干部监督局负责人表示,今后,抽查的力度还将不断加大。根据中组部最新发出的通知,从2015年1月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此外,凡是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将全部进行重点抽查。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体现出了三大亮点”,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谈到。他认为,中央组织部去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开展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与前些年相比较,制度实施的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带领下,全党加大了反“四风”的力度,形成了强力反腐的社会态势,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申报更注意直接与反腐体系相结合,申报的真实性大大加强,这是第一个亮点。汪玉凯认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这一数据的提高是此项工作的第二大亮点,对领导干部队伍当中目前仍存的一些腐败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尤其是对其家庭财产的核对是第三个亮点。”汪玉凯谈到。他指出,从整体上看,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其力度大大提升,对领导干部的个人行为起到严格的督查和约束作用。
从严治党“在路上”
科级干部应纳入报告范围 10%抽查比例或将扩大
按照《规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按照规定每年向组织集中报告一次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而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决定,全国不做统一安排。未来,科级干部是否会纳入报告范围,汪玉凯向记者谈到,科级干部纳入核查的范围,这是完全应该,也是完全可能的。他指出,虽然全国没有对科级干部做统一安排,但是并不意味着科级干部就被忽视。从当前来看,尤其是地方行政部门,有些科级干部级别不高,但是权力很大,也容易滋生出腐败行为,所以,对于科级干部,尤其是重点单位和关键岗位的干部,也应纳入范围。{q=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
《规定》印发以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连续4年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填报了个人有关事项,但由于“只填报不核实”,一些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少数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拓在接受采访时谈到,“只填报不核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了报告制度的执行效果,使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作用衰减。他认为,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行为会存在,但是我们会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从源头切断腐败行为的滋生。从严治党,我们还在路上,10%的抽查比例肯定会随着制度的完善继续扩大,这不仅会对腐败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而且也体现出我们从严治党的魄力和勇气。
篇四:《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精神。为加强公司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适用于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以下,公司中层以上干部。
第三条:建立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廉政档案登记表》,报告人应登记以下事项:{q=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
1、住房情况及说明;
2、本人收入情况说明;
3、本人受表彰奖励及惩处情况;
4、上交礼品礼金情况;
5、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7、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成员经商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以内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部门正职受理副职的报告;公司副总经理受
理分管业务部门正职的报告;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副书记受党支部书记、公司工会主席的报告。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对不涉及政策问题的一般情况,可向报告人作出明确答复,对涉及有关政策性问题,具体情况较复杂、重大的,可提交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党群部门等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该按组织答复意见办。
第七条: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本制度所适应范围的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部门或组织应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及处理。
第九条:公司党委、党群工作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如实填报《廉政档案登记表》,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五:《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穴坊中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党风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实际情况,建立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
学校中层以上班子成员(包括非中共党员)
二、报告内容
1、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录(聘)干、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2、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系统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就业的。
3、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或出国、出国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4、凡接受国外单位或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5、凡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过生日、新居等引起群众议论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其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家庭购车、购房等重大经济往来。
8、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方法
1、报告人应将报告内容在事前10天内写成书面材料上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再履行补报手续。
2、领导干部在报告时,必须将报告的重大事项说清楚,如场所、资金、处理方法等。
3、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每学期在组织生活会上通报一段时间以来的个人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四、报告答复方法
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凡重大事项向各党组织报告,需答复的问题经请示上级领导后答复本人。
五、报告监督方法{q=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
1、实行报告人办事结果反馈制度。报告人应根据组织审定意见,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报告部门反馈。
2、建立办理事情结果登记制度。报告人将个人重大事项处理情况反馈后,组织要记录在册,建立备查档案。
3、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其结果记录备案。
4、建立相应的查处制度。领导干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要主动接受党内外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不按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六、报告要求
1、领导干部应消除思想顾虑,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从行动上配合组织做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2、领导干部要克服无所谓思想或怕麻烦的心理,对重大事项坚持先报告后办理。
3、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情况,不得隐瞒重大事项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4、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对不能公开的应予以保密。
篇六:《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q=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际,制定本制度。{q=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担任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礼品登记情况;
(十)半年收入及其他所得情况;
(十一)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第三条、一至九、十一款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一)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
员领导干部礼品登记表》(本人亲笔填写,见附件二),一事一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q=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填写《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本人亲笔填写,见附件三),分别集中报告一次半年和全年的个人收入所得情况。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年度报告表》(本人亲笔填写,见附件四),集中报告一次全年的个人有关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明示“无”,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
第七条 《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和《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年度报告表》由局人事处负责受理。《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由局机关党委负责受理。局党组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收受礼品的登记、收缴和处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需要事前请示的,或没有明确规定但本人认为需要请示的事项,应当于事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相应部门书面请示,并按答复意见办理。
第九条 负责受理党员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的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报告人的报告。认为报告人所报情况不清楚、不完整、不符合规定要求或需要了解其他相关内容的,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发现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应当责成纠正;构成违纪的,按照职责权限,由相应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
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必要时,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相应组织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除工资收入外,如发生所列事项的,应参照本规定,主动向人事处申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七:《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八:《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操办的本人及子女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局党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
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人口计生局党组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人口计生局党组、纪检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八、人口计生局党组及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把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向纪委、纪委报告情况。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彬县人口计生局党组
2014年3月
篇九:《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文山市规划局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约束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副科级以上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报告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局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干部职务)。
二、报告内容
l、本人购房、建房、住房变动,或出售、出租住房,装修住房的;
2、本人和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子女建私房的资金、土地资源的取得;
3、本人结(离)婚的;
4、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收受重要礼物、礼金(含有价证券)的;
6、本人因私向集体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借用公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借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7、家庭成员安排调动工作的;
8、家庭发生重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
9、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因私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定居的;
10、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的;
11、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的;
12、在本人工作生活上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
13、本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问题。
三、报告程序
领导干部涉及上述报告事项的,无特殊理由须在15天内,主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请建设局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监督,报告人要如实提供有关票据资料和办理情况。
四、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 告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报告严重失实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责成检查,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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