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节日作文】
篇一:《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41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系本次交通事故中死者***********之父亲。
申请人:***********,女,汉族,1949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系本次交通事故中死者***********之母亲。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城龙花园11栋龙腾阁11C。 申请人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作出的***********,认定书中责任认定错误,故而请求重新认定。 申请请求:
1、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作出的深公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做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在处理发生于2015年3月28日***********交通事故中对事故成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事故双方责任认定错误。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
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依据该条文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但要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还应考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由此可见,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的原因力考量乃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2、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乃是被申请人向左违章转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的***********先行。被申请人在交警部门做的笔录陈述,其在事发路段转弯时发现***********大约距离其20多米。根据该陈述,被申请人在***********已经距离如此之近的情况下,没有让直行的***********先行,仍然冒险违章向左转弯,在这么近的距离情况下,正常驾驶的***********难以刹车或者避让,
以至与被申请人驾驶的货车车头左前边相撞,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的违章向左转弯才是事故发生是主要和直接原因。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没有戴头盔属行政处罚责任,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如前所述,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乃是由于被申请人违章向左转弯,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本次事故是由于***********所驾之摩托车出现故障或者***********超速等不当驾驶所导致。由此可见,***********虽然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但是其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却是没有直接原因力的,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应认定为同等责任,应为次要责任。
4、本案发生后,办案交警经现场勘查、取证,双方当事人家属及被申请人、有关目击者也全面反映了事故发生的情况,办案交警也曾当面向各方当事人口头判定为主次责任,并言明本案主次责任明显。同时,要求申请人一方尽快将***********尸体火化。代申请人一方将尸体火化之后,办案交警还声称主次责任划分没有问题,但直到送达责任认定书时,才突然说没有办法,是两次开会领导口头定的。此案发生后,办案单位在事故责任已然查明的情况下迟迟不作出责任认定。为了袒护被申请人,使其逃避刑事责任,最终作出了完全不符合和法律的同等责任之认定。
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作出的深公交(大鹏)认字***********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为了维护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特申请复核,对本起事故重新做出责任认定。
此致
***********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二:《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请求撤消前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法重新认定。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1月30日,申请人收到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前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该份认定书认定申请人驾驶蒙*****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号陕西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与###驾驶的吉*****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致辆车损坏,###死亡,事故发生后申请人驾车逃逸,并认定申请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现申请人对该认定书不服,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 前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交通事故的认定考虑双方车辆的实际情况
申请人驾驶的是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身较长且车上装载几十吨的物品,死者###驾驶的是小型轿车,车身轻且低,无论是从整车的长度、体积还是重量上,均远远低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又因其撞击的部位是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尾部,因此申请人完全有可能对事故发生毫不知情。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追尾”一事毫不提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
驾驶车辆在后,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未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造成事故发生,在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章行为的情况下,###应负全部责任,申请人无需对其死亡结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申请人对事故发生确实知情,也没有必要逃逸,但事故认定书对###驾驶车辆前部撞击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部这一“追尾”情节丝毫未提,也未在划分责任时予以考虑。
3、###超速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路段为203国道,而203国道作为我国一级公路限速规定为80Km/h,本次事故中双方同向行驶,###具有明显的超速行为才导致后车追尾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致其自身死亡的后果。但是在本次交通事故认定中,对于###的超速驾驶只字未提。
4、申请人主观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申请人对于事故发生本身并不知情,更没有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事故现场无监控录像、无证人作证,前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不考虑肇事双方车辆的实际状况,不考虑死者驾驶车辆的违法违章情况、亦不考虑与申请人同车乘客的陈述,在事故发生经过侦查不清、种种客观情况对死者###均十分不利的情况下,为使申请人达到足以够成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标准,直接将系逃行为强加给申请人,属明显的枉法认定。
二、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滥用职权,在事故责任未划分、无法确定申请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情况下,直接将申请人刑拘,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驾驶车辆无任何违法行为,死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致车辆追尾造成死亡,应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存在逃逸情节,希望贵支队能够对本起事故彻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还申请人清白。如申请人不能得到公平的待遇、案件不能得到公正的审查,冤屈不能平反,申请人及家属绝不会善罢甘休,绝不放过任何机会上访、申诉、检举控告,即使上告到中央也在所不惜。
此致
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前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篇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死者之妻),女,汉族,身份证号410xxxxxxx,住XX市XX区XX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江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魏xx,男,x岁,住河南省xx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于2013年x月x日收到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郑州市交警x大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Axxxx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驾驶人,在未查清其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就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严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x月x日x时许,xx驾驶的豫AXxxx号车与豫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xx所驾驶的车上就只有xx一人,而豫Axxx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郑州市交{事故复核申请书}.
警x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xxx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xxx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车辆豫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xxxx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事故车辆豫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豫Axxxx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四:《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xx,住址:福建省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xxxx,女,1941年xx月xx日生,福建省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2011)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2011)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
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xxxx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2011)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
xxxx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1申请人: 年11月?日
篇五:《2014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责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认定。
申请请求:{事故复核申请书}.
1、依法撤销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做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对事故成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事故双方责任认定错误。
1、事故发生时虽然申请人驾驶的无号两轮摩托车由XX往XX方向行驶,但是在事故发生路段时,申请人驾驶两轮摩托车是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被申请人驾驶的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在从南向北的机动车道上行驶,虽然两车都是同向行驶,但是两车之间间隔了一条从北向南的机动车道,两车并不在同一机动车道上,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
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但在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形成原因中认定是申请人驾车与前车为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被申请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的次要原因。在此事故形成原因中却忽略了两车行驶车道不一致,及发生事故地点是非机动车道上这两点重要事实。
3、事故发生时,申请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是在由北向南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而被申请人驾驶的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左转驶向非机动车道时才把申请人撞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复核申请书}.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虽然申请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无号牌、超载,属行政处罚责任,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人有驾驶证且车辆各系统检验合格也没有超速,是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的规定,申
请人并不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是被申请人驾驶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左转没有减速慢行,也没有打左转向灯,并驶过中间间隔的机动车道后,在驶上非机动车道时也没有注意非机动车道上的来往车辆,而与申请人驾驶的两轮摩托相撞,被申请人的行为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使用法律错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核,对本起事故重新做出责任认定。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x,x族,生于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号“xxxxxx”牌小轿车驾驶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年x月xxxx日生,xx族,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驾驶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不服XXXXXXXXXXXXXXXXXX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XXXXXXXXXXXXX交—认字[XXXXXXXXXXX]第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请求如下:
依法撤销XXXXXXXXXX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XXXXXXXXXX交—认字[XXXXXXXXX]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XXXXXXXXXXXX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XXXXXXXXXX年X月XX日XX时XX分许,申请人XX驾驶的XXXXXXXXXXXX号“XXXXXXXXXXXXX”小轿车正常行驶至XXXXXXXXXXX由东向西行驶至XXXXXXXXXXX处时,因道路施工封闭,现场设置有XXXXXXXXXXXXXX交通牌提示,申请人XXXXXXXXXXX随前方车流正常行驶,此时XXXXXXXXXXX驾驶无号牌XXX牌二轮XXX车后载
XXXXXXXXXXXXXXX从右后方超车,因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带后摔倒,
XXXXXXXXXXXXXX伤。事发时,XXXXXXXXXXXXXXXXXXX都没有带头盔。
后经交警查明,XXXXXXXXXX未满十八岁,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XXXXXXXXXX驾驶的涉案无号牌XXXXXXXXXXXXXX车经XXXX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XX驾驶的无号牌XXXXXXXXXXXXXXX车前后制动性能均不灵(详见XXXXXXXX司法鉴定中心{XXXXXX}车鉴字第XXXXXX号鉴定书)。
此外,现场勘验时,XXXXX与XXXXX都承认是刚刚和几个同学喝完啤酒驾驶XXX车出行。
此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申请人XXX违法无证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XX车超速行驶造成的,其违法行为单方面造成的交通事故,故被申请人XXX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XXX市交—认字[XXX]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结果对本次事故基本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且没有合理分析交通事故成因,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对申请人不公平,必须予以纠正,理由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基本的事实认定有错误。
1、申请人XXX驾驶机动车因道路状况随车流向右前方行驶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照道路交通提示行驶,不存在变更车道的事实。事发路段也只有一条车道,不存在第二条车道,责任认定是中所谓的
变更车道这一事实简直是无中生有。据此让申请人承担责任更是空中楼阁无本之木。还未转弯的行驶过程中被违法驾驶的XXX车驾驶人蹭上,造成交通事故。
2、事发当时,交警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被申请人XXX和XXX都承认是喝酒后驾驶的XXX车,当时和XXX等一起喝酒的同学赶到事发现场也都承认这一点。但由于交警未当场制作讯问笔录,致使这一重要证据缺失。事后在医院救治时,医生询问受伤原因时,也确认XXX车驾驶人XXX、乘坐XXX当事人XXX和同学一块共同喝过啤酒,喝酒量为两瓶啤酒,并据此认定喝酒是XXX昏迷的原因之一。事后虽然抽血化验XXX血液无甲醇含量,但抽血时间是在事故发生的XXXX后的近三个小时即当晚XXXXX才抽的血,而且抽血时已经输液体XXX个多小时,被申请人XXX体内酒精可能已经代谢完毕。但XXX酒后驾驶这一基本事实是不容否认的。希望复议机构能依法调取证据查明事实,并依法确认当事人的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但本次事故事发时申请人XXX驾驶车辆与被申请人XXX同在最右侧车道同向行驶,申请人驾驶小轿车在前,被申请人驾驶XXX车在后。根本不存在“变更车道”一说,也更不存在“影
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因此事故认定书认定适用该条法律是根本是驴头不对马嘴,无本之木,是彻头彻尾的错误。
三、被申请人XXX在本次事故中有多起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一、事发时被申请人驾驶的XXX车属无牌车辆,无路权,不能上路行驶;
其二、被申请人XXX未满十八岁,无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其三、被申请人驾驶的XXX车经检验前后刹车系统都不合格,属于不合格车辆;
其四、被申请人XXX驾驶XXX车右侧超车,属于交通法规禁止的非法行为;
其五、被申请人XXX超速驾驶车辆;
其六、被申请人XXX驾驶XXX车未戴头盔;
其七、被申请人XXX酒后驾车。
上述违法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都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正是因为被申请人XXX酒后不戴头盔,驾驶没有路权、且刹车系统存在故障的XXX车的上路行驶,在不应右侧超车的状况下,超速行驶,强行右侧超车,且XXX车刹车不灵,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对本次事故基本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不当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是错
误的。为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
XXXXX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年月日
篇七:《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男,家庭地址:**县*****镇 村委。
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复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中队作出的汕公交认字[2011]第0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认定小轿车司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30日08时05分, ***(男,31岁),驾驶粤SP***号小轿车,从后门沿324国道往海城方向行驶,行驶至324国道732KM+500M时,在掉头的过程中与杨**驾驶的粤L******号摩托车发生相互刮擦,致摩托车倒地,杨**及摩托车上乘客黄****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县交警大队***中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汕公交认字[2012]第0*****号】,该认定书认定***违章掉头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超载承担次要责任。
首先,小轿车司机****在车辆行驶时,本应谨慎驾驶,在水泥路面完好、视线良好的情况,突然掉头,从而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很明显,*****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则,是由于其严重的过错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交警中队根据申请人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的规定进而认定申请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超载
存在过错是缺乏法律依据,是极其荒谬的结论。事故事实经过表明:虽然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的确是违反了交通法规,但超载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并非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此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突然掉头的过错引起的。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对于此次交通事故应适用第一款的情形,应当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复核申请书}.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梅陇中队作出的【汕公交认字[2011]第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并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20***年9月20日
篇八:《交通事故复核申请写法》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周某,男 ,1981年6月*日出生,住所重庆市大足县**,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1898368****。
被申请人谢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住所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消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渝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重新作出事故认定。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19日16点30分许,申请人周某驾驶施工车渝
工程车专用车道,两侧均封闭禁行)右转慢行进入专用车道后且车头已驶出专用车道隔离桶,车尾已驶离邮亭至双桥单行车道两米以外时,遭遇被申请人谢某驾驶车牌号为渝C**二轮摩托车自邮亭往双桥
驶的摩托车撞击,强制闯入施工车专用车道的摩托车撞在申请人右驾驶室车门与前保险杠之间的位臵,发生了谢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渝公交认字[2014]第**号},认定:周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谢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现申请人对认定结论不服,根据法律规定,特提出复核申请,望依法予以复核,其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谢某在封闭路段,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事故复核申请书}.
的规定,谢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第 1 页 共 1 页
某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谢某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二,根据现场的痕迹和证人的证言,可以判定,谢某当时的行车速度在60公里/小时。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的规定,谢某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三、由于大邮路邮亭至双桥方向封闭施工,本身车流量大,行驶缓慢,在交叉路口,更应该规范行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谢某违法行驶、借道企图从右边超车再次违反规定操作。 四、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1)机动车在正常交叉路口时适用,而并不适用于“施工封闭路段,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2)“转弯的机动车”是在正常通行的交叉路口条件下,与在非正常交叉路口且在专用车道上机动车的“转弯”等等任何操作无关。(3)“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适用于在正常交叉路口允许通行的车道上且直行的车辆。而谢某的车辆行驶既不是在正常交叉路口,也不是在允许的道路,更不是在直行,是横穿,他是在交叉路口处于禁令区域行驶后,强制闯入横穿施工车专用车道,与专用车道施工车直行方向呈大约90度超速通行(横穿)。所以说“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在此次事故状态不适用。需要说明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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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时,遭遇被申请人谢【封闭施工路段,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交叉路口,过往车辆应该缓
辆通行】上行驶,本身就违反了道路行驶规定,是他单方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并不是认定书上认定的申请人其行为违反“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