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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待岗期间 待岗期间的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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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节日作文】

篇一:《职工待岗的法律规定及操作规则》

职工待岗的法律规定及操作规则

待岗是指职工在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工待岗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寸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在何种条件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的情形进行合理规定,其实质是对劳动合日内容的一种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职工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需要安排培训;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因生产计划变化、机构变动、技术升级以及其他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职工不能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也不能安排新岗位工作等情形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经与职工协商后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有些人认为,职工待岗的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其依据是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12条中规定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或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杯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企业只可能出现“全员待岗”的情况。换言之,企业一旦安排职工待岗,则在职工待岗期间内,该企业不得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职工待岗期间的待遇问题,《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规定: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因此,职工待岗期间享受的工资待遇标准应分情形而定。如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待岗的,由于员工在待岗期间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不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其间单位向其支付的工资待遇可以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需安排培训待岗的,虽然员工在待岗期间也没有参加正常岗位工作,但由于其所参加的培训是由单位安排的,为避免法律风险,建议单位在此期间向其支付的工资待遇以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底线。

转自msnblog的新浪博客

篇二:《安排员工“待岗”有法律依据吗?》

安排员工“待岗”有法律依据吗?

安排员工“待岗”有法律依据吗?

长实律师事务所(天津) 张崇泉律师

最近有很多困难企业的员工电话咨询关于企业安排员工待岗的话题,基本情况是由于企业经营困难或者员工违纪等被企业安排待岗,这些劳动者咨询,企业安排员工待遇是否有法律依据?待岗期间的待遇该如何享受?

笔者认为,待岗制度,源于计划年代的国有企业,当然现在很多国有企业也还在沿用该制度,而且,很多非国有企业也采用待岗制度,在实践中,对于待岗制度的讨论较少见,但笔者认为,由于待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还是很多的,而且处理的结果也不一致,主要原因是仲裁机关和法院对待岗的认识上不一致造成的。

遍阅《劳动法》,笔者没有发现关于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待岗的相关规定。但劳动法却确立了企业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作为对企业进行管理的“规矩”,因此,笔者认为,“待岗制度”待遇如果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被认定为合法。

待岗的情况大约有几种情况:

一是劳动者违反相关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为惩戒该劳动者,根据前述文件的规定或者约定,安排劳动者在一定限期内待岗,待岗期间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

二是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安排职工岗位,暂时性安排职工下岗但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在度过困难时期后再考虑安排职工重新上岗。待岗期间,职工可以领取一定的生活费,并由企业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是企业由于改制或者被兼并、收购其他企业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的情况下,需要对机构或者岗位进行调整,暂时无法安排劳动者工作,但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又不能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各地的政策一般明确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不仅需要支付生活费,还应该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上述几种情况,笔者认为企业安排待岗都是合法合理的。如果对于待岗没有合同约定或者制度规定,当地政府也没有相关政策规定,而且双方又不能就待岗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就不宜强行安排职工待岗,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允许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并对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篇三:《员工临时待岗方案》

xxxxx公司

员工临时待岗方案(试行)

鉴于xxxxx公司工程暂未开工,现场人员工作任务不饱和,为减轻工地现场人员安全管理难度,同时保证员工在临时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副部长以下全体员工(不含副部长)。

二、待岗时间

2012年2月21日起(待岗结束时间公司另行通知)

三、临时待岗员工的待遇和管理

1、公司正常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待岗员工续交各类社会保险。

2、公司为每位临时待岗员工发放基本工资845元(参照云南省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3、公司临时安排工作的,根据该员工在岗期间的工资和津贴标准按日结算给本人。月临时工作时间超过月法定工作日60%的,按公司在岗员工有关规定发放待遇。

4、待岗人员需在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到公司签到并接受安全教育。

5、待岗人员离岗期内,由本部门负责人联系和管理,不听从工作安排和管理的人员,公司可以按员工管理办法予以

警告、留厂查看、开除等处分。

四、本方案由xxxxx公司解释。

篇四:《如何确定员工待岗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如何确定员工待岗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待岗,是相对于在岗而言,却又不同于下岗,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劳动者本人原因,属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员工无法正常工作而待岗。

根据《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非劳动者本人原因,属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停工,以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停工津贴,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由于政策调整等社会原因,使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的,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暂不执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该款规定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也就是说,待岗还要视情况而定,是何种原因的待岗。有些企业由于生产开工不足等原因,让职工放假回家待岗属于一种特殊的“职工不在岗”的状态。这种情况,首先要确定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如果劳动关系存在,但是职工不在岗的,因为企业改变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所以应该无条件的向职工告知其不能上岗的原因,并告知职工待岗的具体时限。并且根据原福建省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规定》(闽劳综[1997]22号)规定“职工在有限期放假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的生活费,应按职工扣除奖金、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后的工资额的70%或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然,该种情况也可以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具体做法是再补签一个补充协议,并在协议上约定,职工待岗期间,单位要给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决定。否则,如果企业不和职工签订补充协议的,视同劳动存续期间职工应享受的劳动待遇,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如数足额支付工资。

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由于政策调整等社会原因,使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的。该种情况经本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与劳动者本人达成协议),县以上工会认定属实并报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暂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但必须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待生产正常,应按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篇五:《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Xxx公司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内部劳动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员工劳动生产率和办事效率,结合公司实际,实行公司内待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待岗范围、对象:

1、实行员工绩效考核被淘汰的人员

2、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人员

3、不服从主管领导及公司领导管理和工作分配安排的人员

{云南省待岗期间}.

4、对工作不负责任,拖拉等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人员

5、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

6、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人员

二、待岗管理:

1、待岗人员由其所在部门进行日常行为和工作考核,对达到待岗条件的待选待岗人员直接主管与其进行面谈后报送公司领导处,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签批处理意见。

2、待岗人员由综合办公室开具《待岗通知单》,所在部门负责传达,如待岗人员拒接待岗通知单,视作通知到本人,如预期不到综合办报到者视作旷工论处,旷工三天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予以开除。

3、待岗人员应服从公司安排的有关工作及学习培训,无故不参加或拒绝工作者视作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严重者公司给予开除或劝退处理。

4、待岗人员统一由综合办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5、员工待岗最长期限为两个月。

6、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再次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另行处理,同时待岗期间也可提出辞职书面申请,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

三、待岗待遇:

1、待岗人员不享受岗位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公司只发放基本工资1500元。

2、待岗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费用由公司暂为从发放的基本工资中代缴代扣。

四、重新安置的规定:

1、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可根据本部门人力余缺情况,有针对性的安排待岗人员到其部门进行岗位培训或学习,为待岗人员提供再次上岗机会。

2、待岗人员也可在此期间积极争取上岗,提出申请调入感兴趣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重新上岗或在待岗期间表现优异,先公司申请复岗。

3、待岗期间待岗人员找到工作或接到公司下发的《复岗通知单》即为解除待岗。

五、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或特殊事宜,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可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另行决定。

六、本规定自公司董事长签批之日起执行。

Xxx公司

2013-2-28

篇六:《待岗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待岗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G-HR-3.2.2.2-07/0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待岗人员的产生、待岗期间的管理及再上岗等有关内容。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公司可参照执行。

2职责分工

2.1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集团公司待岗人员的管理部门,负责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考勤、培训、管理及岗位推荐等工作。

2.2直属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公司待岗人员的各项管理。

2.3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成立内部人才交流中心,为待岗人员提供再就业机会。

3.待岗人员的产生

3.1员工年终考评不合格的;

3.2组织机构或职位体系调整,岗位取消,且暂时没有合适岗位的;

3.3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现工作的。

4待岗期间的考勤和管理

4.1以人力资源部待岗调令下达为准,员工由原部门调入人力资源部,确定开始待岗。

4.2待岗员工原则上要求按照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出勤,每日早到人力资源部指定地点签到,参加人力资源部指定的培训或自学;下午时间可允许个人外出联系工作。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15日者,公司按有关管理规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3人力资源部可依据实际需要组织待岗人员参加培训,待岗人员需按要求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处理。

5待岗期间的工资

员工待岗期间工资执行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代扣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公积金和保险等款项。

6待岗期限

员工待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因考评不合格产生的待岗,原则上待岗期限不超过1个月),待岗期间公司可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7再上岗

公司可通过多种渠道为员工提供再上岗机会,员工也可通过自谋职业、参与内部人才市场竞争或服从安排等方式再上岗。如因员工个人原因不能再上岗,公司可依情况接受员工个人辞职,违约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8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9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10本细则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

篇七:《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 待岗情形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

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

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

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 待岗审批程序:

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

(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 待岗期限:

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 待岗期间待遇:

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云南省待岗期间}.

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云南省待岗期间}.

5.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6.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组织培训期间,公司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第五条 待岗管理规定

1.待岗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附表3)3日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注册,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 15 日仍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的,解除劳动关系。

3.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须照常出勤,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临时工作、组织培训或放假待岗。放假待岗人员必须每半个月回人力资源部报到一次(每月1日和16日为报到日,若遇休息日则顺延)。若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4.待岗人员在待岗过程中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5.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生活费:

(1)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2)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公司正常管理的;{云南省待岗期间}.

(3)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

6.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7.待岗人员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复岗的,其待岗期限自行终结。届时,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规按合同终止处理。

8.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待岗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 待岗培训

1.待岗期间公司积极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帮助待岗员工提升岗位工作技能,从而为上岗做好准备,无故不得缺席。

2.待岗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通用性培训: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三体系”文件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等;

(2)专业性培训:操作规程、质量、技术等;

(3)现场观摩或实践。

3.待岗培训时间根据员工所掌握的岗位技能难易程度确定,分批次有针对性地加以实施。

4.待岗人员在培训期间须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对违纪者要按相关规定处理。

5.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理论考试或实践考核,成绩优异者优先推荐上岗,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七条 待岗人员的分流与安臵

1.公司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就业,尽力减少待岗人员比例。

2.公司有空缺岗位时,待岗人员的安臵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岗位和专业对口的优先;

(2)同等条件下公司工龄较长的优先;

(3)同等条件下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的优先;

(4)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公司表彰和相关荣誉的优先;

(5)经过转岗培训并掌握相关技能的优先;

(6)生产单位(指挥部、项目部、专业公司、分公司)新接工程项目缺员时,待岗人员优先安排。

3.各单位有新的岗位需求时,应将岗位需求上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人员,待岗人员优先考虑。

4.公司为待岗人员安排两次工作机会,仍不能胜任者,

篇八:《待岗管理制度》

待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待

岗管理,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责任,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不断提升工作技能,以适应企业发展和员工自身职业发展需要,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的用人机制,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 派遣制员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待岗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员工。

第五条 员工工作业绩不佳,经部门帮扶后,连续3个月未完成

工作任务,且排名部门最后,由所在部门申请,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认定为待岗的。

第六条 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年

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

第七条 公司业务、流程、架构及人员调整中,经双向选择未能

竞聘上岗的人员等待新岗位安排的。

第八条 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处以待岗的。

第九条 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且无正当理由的,被公司确定为

应进入待岗的。公司认为其它应以待岗处理的。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合同条款规定不能解除劳{云南省待岗期间}.

动关系的人员不实行待岗:

1、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的。

2、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或经劳动部门鉴定了伤残等级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第三章 纳入待岗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年度绩效考核不称职的以及公司确定待岗的员工

直接纳入待岗管理。

第十二条 部门申请员工待岗的,由各部门在每个季度末向人力

资源管理中心提交待岗申请。

第十三条 对因工作业绩不佳的员工,各部门要切实体现组织的

关心和关爱,进行内部帮扶,未进行内部帮扶的不得进入待岗。在提交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申请待岗前,各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本部门员工技能的培训和帮扶工作,确保员工不

断适应本职工作的技能要求。

(二)员工当月工作业绩不佳,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且排

名最后,即时启动部门内部帮扶措施。

(三)对工作业绩不佳的员工制定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帮扶措施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由部门填写“XX部门帮扶人员登记表”,格式见附表。

2.帮扶原因专题分析,帮扶人员确认(部门负责)。

3.部门负责人帮扶谈话记录,不少于3次。

4.根据帮扶计划,各部门负责对帮扶人员组织实施。“XX部门帮

扶人员帮扶计划表”见附件。

5.部门工会在员工内部帮扶期间,不少于1次与家人沟通情况和

记录,帮助分析查找原因。

6. 员工在部门内部帮扶期间,写出书面整改措施。

(四)员工在部门内部连续两个月帮扶后,业绩仍然不佳,未完

成生产(工作)任务,部门排名最后,由部门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进行待岗确认。

(五)各部门报送的员工待岗申请报告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待岗人的考勤记录。

(2)个人业绩完成情况。

(3)个人业绩排名。

(4)部门帮扶记录。

第十四条 对无故旷工等违纪、违规的员工,员工在初次违纪时,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与本人进行诫勉谈话,做好违纪违规记录,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如员工屡教不改,旷工连续5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10天及以上,由所在部门或行政管理中心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出待岗申请和有关违纪违规材料。

第十五条 拟待岗员工由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出书

面申请,阐明待岗理由并提供证据,部门移交的所有的纸质材料,必须由当事人及部门一把手签字认可,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对申请材料核实确认无误后存档,确定纳

入公司待岗管理,并向申请部门发出待岗通知书。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负责通知待岗员工本人,待岗员工在接到通

知后 3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并持部门工作交接证明到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报到,待岗期正式开始。

第四章 待岗管理

第十八条 员工待岗期为1至3个月。

第十九条 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组织进行1个月的集

中培训。培训期间严格考勤,凡迟到、早退、不到岗培训的,按照《考勤管理办法》中考勤的规定进行记录、考核。

第二十条 在培训前,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向待岗人员提供公司各

部门现有岗位缺编情况和上岗条件,由待岗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上岗工作意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有针对性安排培训内容。

第二十一条 集中培训结束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管

理中心安排待岗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试岗,试岗期为1至2个月。试岗期不占所在试岗部门编制,试岗部门要加强对其技能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帮扶力度,并进行日常管理和业绩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试岗期间,如表现良好,本人可向试岗部门随时提

出试岗鉴定,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定认可后,可结束待岗正式上岗,办理调动手续。

{云南省待岗期间}.

第二十三条 待岗人员经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或因本人原因不

能重新上岗,可进入第二轮培训,但培训和试岗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待岗员工试岗结束并合格,仍未联系到接收部门的,

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根据其选择意向安排到缺编部门上岗,接收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并针对性进行帮扶,使其尽快胜任岗位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如待岗超过3个月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待岗人员待遇

第二十六条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的待岗待遇:

(一)停发月度岗位工资和月度绩效考评工资,只发放月度生活费,月度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员工福利减半发放。

(三)取消当年年度绩效奖。

(四)当年绩效考核只写评语,不评定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之前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云南省待岗期间}.

附件一:拟待岗人员情况申请表

附件二:员工待岗流程图

篇九:《员工待岗规定》

员工待岗规定 (2009 年 9 月 27 日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特订立本 规定。 第一条 待岗对象 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部门可以提出要求安排其待岗: 1、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在公司尽可能安排其他合适岗位情况下,仍不愿意 服从调整的; 2、旷工且影响生产工作的; 3、经协商后,不服从工作调动且在限期内不到新岗位工作的; 4、因特殊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发生事故),有可能对所承担工作产生安全 隐患的; 5、服务态度恶劣,受到客户合理投诉的; 6、年内累计三次收到警告信的。 第二条 待岗期限 待岗天数由所属部门视情形提出要求,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 待岗审批 1、待岗天数在 7 天以内(含 7 天)的,由所属部门经理提出,报行政人事部 经理批准。 2、待岗天数超过 7 天以上的,由所属部门经理提出,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 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条 待岗待遇 1、待岗期间停发工资报酬,改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待岗期间员 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由待岗员工个人承担、公司代缴。 2、因发生事故待岗,经调查确认无过错责任的,参照年休假期间薪资支付办 法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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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待岗员工重新安排工作,经考核合格上岗后,按新岗位标准发放薪资。 第五条 待岗管理 1、员工待岗期间应到所属部门指定地点上午、下午各签到一次,遵守员工考 勤休假规定,服从部门科室的管理安排,参加转岗培训。 2、待岗员工不服从公司重新安排工作或培训转岗,或者重新安排后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经企业和工会平等协商,并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规定 由行政人事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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