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学生作文网,您身边的作文指导专家!

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怎么开 供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节日作文 zuowen 2浏览

【 – 节日作文】

篇一:《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

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53年1月26日 【文号】 【正文】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第十一章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第四十七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四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953年1月26日

【标题】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1999 年8月30日 【文号】[99]鲁社险字15号 【正文】

枣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你处《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问题的请示》(枣社险〔1999〕29号)收悉。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999 年8月30日

【标题】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 【颁布日期】1976年11月6日 【文号】[76]鲁劳薪字第108号 【正文】

各地、市、县劳动局,省直有关局,济南铁路局、胜利油田、石油化工总厂、莱芜钢铁厂、张家洼工程指挥部:

现将国家劳动总局(76)劳薪字95号《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问题》一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76年11月6日

附件:如文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 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

1976年lO月30日 (76)劳薪字95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76)市劳革险字第56号文收到。关于在普及高中情况下,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所列的,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十六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标题】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岳父母是否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1981年5月3日 【文号】保险字[81]第184号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局保险福利处、总工会生活保险部: 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是否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经研究认为:为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该男到女家落户的职工,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其女方父母的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职工本人工资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但职工本人的父母则不应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请你们根据上述精神研究函复该会。

1981年5月3日

【标题】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年7月30日 【文号】[96]鲁劳险函字第7号 【正文】

莱芜市人事劳动局:

你局六月十三日《关于病亡职工直系亲属供养问题的请示》收悉。所询某职工死亡后,其父有工作,其母能否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以劳保卡片中的登记为准。如果单位未办理劳保卡片登记,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其母首先应由其父供养,如果其父工资收入较低,难以维持家庭最低生活水平的,也可将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此复。

1997年7月30日

【标题】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其岳父母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复函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81年5月26日 【文号】[81]劳险便字40号 【正文】

江苏省劳动局:

转去二机部二七公司三处劳资科来函一件。请参照下述意见酌情答复他们: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而且女方父母符合供养条件又确由该男职工供养,则可以将其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但是,该男职工的父母就不能再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1981年5月26日

【标题】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对《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颁布日期】1996年8月21日 【文号】[96]鲁社险函字第2号 【正文】

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你处(96)烟社劳险函字第03号《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205条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职工供养的子女,年满十六周岁,经当地劳动鉴定机构鉴定后,确系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此复。

1996年8月21日

【标题】劳动人事部关于职业中学职工子女列供养直系亲属的函(摘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2年10月6日 【文号】劳人险函[1982]24号 【正文】 一、略

二、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以享受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的年满十六周岁的职工子女,仍可继续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982年10月6日

【标题】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供养直系亲属划分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颁布日期】1963年6月11日 【文号】[63]生活字第466号 【正文】

铁路工会生活部:

铁会活字第16号函悉。对你们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确定职工供养父母的条件问题,不论其生母、养母或继母,只能限一人享受供养。 例如职工原来供养自己的生母,生母死亡后父亲又娶了继母,其继母就不能再列为职工的供养亲属,因为他生母已经享受了供养亲属的待遇。至于职工从小就死去了母亲,一直由继母抚养长大,其继母在生活上又是依靠职工供养的,也可以列为供养亲属。职工自幼过继给别人,养生父母也可以列为供养亲属,但原生父母就不能再列为供养亲属了。

上述意见供你们参考。

1963年6月11日

【标题】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山东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2年11月28日 【文号】鲁劳发[1992]524号 【正文】

枣庄市劳动局:

你市薛城区劳动局薛劳字[1992]第4l号《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凡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和省政府鲁政发(1986)127号文件规定招收(含转招)的农民合同

制工人(不含农民轮换工),在合同期内和退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定期生活补助等待遇,与所在企业城镇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

1992年11月28日

【标题】山东省劳动局关于执行(88)鲁劳险字第397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l989年3月23日 【文号】[89]鲁劳险函字第l号 【正文】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省劳动局、财政厅、总工会(88)鲁劳险字第397号《关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问题的通知》下发后,不少市、地和部门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前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在职工死亡当时和现在均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88)鲁劳险字第397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补助,过去的差额不予补发。原已领取的一次性救济费是否冲减,由各市、地自定。

二、死者配偶的标准工资不超过70元的,不负担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超过70元的,其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仅负担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中子女的生活补助费。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按《职工劳保卡片》登记为准。

四、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享受过一次性救济费,后转为子女的供养直系亲属,现又要求回到死亡职工名下享受定期补助的,原单位应予接受,但不得同时享受子女所在单位的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五、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失去被供养条件后,从失去被供养条件的下月起,停发生活补助。 六、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改为定期生活补助之后,职工生前领取的肉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离、退休职工生前领取的12~17元生活补贴,死亡后仍按原规定发给。即:根据不同情况,一次发给相当于三个月、四个半月、六个月的上述补贴。

七、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原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支付;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支付单位,没有主管部门的,由接受单位负责支付。

八、按(88)鲁劳险字397号文件规定计算的生活补助费如低于《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仍按《劳动保险条例》执行。

九、在乡镇街办企业中全民和县以上集体身份的职工,可以参照(88)鲁劳险字第397号文执行。{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怎么开}.

l989年3月23日

【标题】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年10月21日 【文号】鲁劳社[2003]53号 【正文】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怎么开}.

2003年10月21日

篇二:《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

辽劳险字[1992]141号

合理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企业和职工的一致要求,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能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而且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客观需要,为切实加强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为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暂行办法》,将“关于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解答”附后,请一并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暂行办法》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力争用半年左右的时间把这项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和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请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反映。

1992年10月4日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政策,合理地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含离休、退休及按国家[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企业负责。

二、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职工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㈠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㈡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第五条 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四条(一)、(二)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父母不得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六条 由市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原则

第七条 划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应遵照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合理负担、不重不漏的原则。

第八条 职工和子女均有供养能力,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配偶,应划分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第九条 职工的父母有供养能力,其未满18周岁的弟、妹应划为父母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应划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第十条 多子女共同供养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时,父母户口在哪个子女家,就由哪个子女负担父母中一人,另一人一般按其子女顺序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与父母同居的子女子也符合供养条件或父母户口单位的,按其子女顺序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其独生子妇女应划为另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若夫妻双方均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和多子女的,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分别划分。

第十二条 夫妻共同扶养独生子女;夫妻一方是农民或个体劳动者,另一方是企业职工的,划给企业职工;一方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另一方是企业职工的,划给企业职工;一方是集体企业职工或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另一方是全民企业职工的,划给全民企业职工;双方为同一所有制企业的,划给工资收入高的一方。

四、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实行由职工个人申报,企业审查登记制度。职工填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片》,同时交验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经企业审查并签发《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证》。

第十四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的,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企业注销其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如职工不主动报告并继续领取待遇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其冒领的全部待遇外,还可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五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因故需改变供养关系时,首先在原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并由注销登记单位出具证明,然后再按申报登记程序由变更单位重新登记确认。

第十六条 职工调出本企业时,调出单位应随调转关系注明原登记已注销,并收加《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证》。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片》随本人档案一并转到调入单位,作为重新登记的依据。

第十七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登记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细致的工作。因此,企业要加强领导,指派由责任心强的专(兼)职干部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到每年复查验印一次。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定期的复查调整和待遇支付等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片》、《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证》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怎么开}.

关于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解答

为了正确贯彻《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划分和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关《暂行办法》实施范围问题

1、问:中直和部队在我省的企业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如何处理?

答:中直和部队在我省的企业单位,凡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按我省的规定执行。

2、问: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私营企业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如何划分?

答:凡涉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都要按《暂行办法》划分。

二、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问题

3、问:《暂行办法》中未将祖父母、孙子女列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遇到这个问题如何对待和处理? 答:这类情况比较特殊,但祖父母、孙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可以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4、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应如何理解?

答:“无经济收入”是指职工直系亲属无劳动收入(如无工资收入),也无经商办企业、修理服务业、种植、养殖业、个体经营等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如租赁收入)等,其生活费主要来源依靠职工供给。

5、问:职工直系亲属在街办企业、乡镇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有劳动收入,但收入不稳定,能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直系亲属参加上述企业工作,已属有劳动收入的企业职工,虽然收入不稳定,也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6、问:职工直系亲属做临时工或是个体工商业者,可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直系亲属有劳动能力,虽然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的,也不能列为职工供养亲属。如果男60岁,女50岁以上的职工直系亲属,从事个体经营期间,也不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7、问:职工子女在校读书期间,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指的是哪类学校?

答:包括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

8、问:职工直系亲属家住农村、男不满60岁,女不满50岁,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参加农、副业生产或多种经营收入的能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不论是在城镇或农村的职工直系亲属,男不满60岁,女不满50岁,有劳动能力,虽然没有经济收入的,也都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9、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由哪个部门确认?

答:职工直系亲属,男不满60岁,女不满50岁,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须经当地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三、有关职工供养亲属划分问题

10、问:职工的父母有工作,但收入只能维持自己的生活,其弟、妹可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父母是属于有固定收入的职工,其弟、妹应列为父母的供养直系亲属。

11、问:职工的父母都没有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工作,父母年龄不满60岁,有劳动能力,母亲已年满50岁,他的父母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的父亲年龄不满60岁,有劳动能力,虽然无经济收入,也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职工的母亲生活主要依靠职工供养的,可以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12、问:职工兄、弟、姊、妹多人,只有一人是职工的,其供养父母应如何划分供养关系?

答:职工兄、弟、姊、妹多人,只有一人是职工的,其父或母一人可划分为职工供养;有两人是职工的,各供养一人。

13、问:职工有两个妻子,均符合供养条件,能否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这种情况只是历史上遗留的问题,因此,只能由职工选择一个妻子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4、问:职工有两个母亲,都由职工本人供养,能否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父亡后,留有两母,只能将其生身母亲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15、问:职工即供养父母,又供养叔父母、伯父母(几房共一子),能否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只有生身父母可以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16、问: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后,其原划定受其供养的子女能否变动?

答:夫妻离婚或一方因病死亡,原划定供养的子女,不论是否随其父母再婚再嫁的,原划定子女的供养关系原则上不再变动。再婚再嫁后,自愿负担前夫或前妻供养的子女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转移手续,重新确立供养关系。一方死亡供供养关系转移后,不再享受死亡遗属救济费待遇。

17、问:职工因工死亡时,其原划为配偶供养的子女能否变更为工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因工死亡后,可将划为配偶供养的子女变更为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18、问:职工退休后,受其供的配偶可否变更为在企业工作的子女供养直系亲属?

答:不能。如退休职工死亡,可以申请变更为其子女的供养直系亲属。但不能再享受退休职工死亡遗属救济费待遇。

19、问:职工自动离职、辞职或被除名、开除无经济收入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可否变更供养关系? 答:可以。

20、问:丈夫因病死亡后,公婆可否变更为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如公、婆丈夫生供养直系亲属,其丈夫独生子女的,丈夫死亡后,公婆靠儿媳供养的,可以变更为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但女职工的生身父母则不能再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21、问:职工孙子女的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经济收入的,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中?

答:如符合所提出的条件,可以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22、问: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供养直系亲属如何划分?

答: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划分供养直系亲属在原则、范围和条件与固定职工相同。只是由于用工制形式不同,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规定不同。

四、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在特殊情况下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

23、问:职工畏罪自杀死亡,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畏罪自杀死亡的,即中止供养关系,不能享受职工死亡遗属劳动保险待遇。

24、问:职工超计划生育的子女,其待遇应怎样处理?

答:职工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

25、问: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如何对待?l

答:职工经批准停薪留职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停止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停薪留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只要向单位缴纳了足额劳动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在待遇。

26、问:职工因工作调动大到调入单位报到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其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应由哪个单位负担?

答:应由调入的单位负担。

27、问:独生子女为男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夫妻离婚时法院将子女判给女职工抚养,男职工按月支付{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怎么开}.

部分生活抚养费,其供养关系如何确定?

答:应变更为女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8、问:独生子女已划为男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夫妻离婚法院将子女判给女职工抚养,男职工每月支付部分抚养费,这时供养关系已变更为女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后男职工因病死亡,其独生子女可否享受男职工的遗属待遇?如享受待遇怎样计算?

答:可以享受。按月发给与男职工生前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相等的生活困难救济费。但不超过遗属生活困难救济费数额。

29、问:独生子女已划为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夫妻离婚时法院将子女判给女职工供养,男职工按月支付部颁生活抚养费,后男职工因工死亡,其独生子女可否变更为男职工的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男职工的工亡遗属待遇?

答: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如女职工提出要求,可以享受。

30、问:企业中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企业中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与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同等劳动保险待遇。

31、问:职工由企业应征入伍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能否继续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

答:职工由企业应征入伍后,其符合供养条件下的直系亲属可以继续享受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如提干或转为志愿兵后,即停止享受。

32、问:属于民政部门救济和管理的鳏、寡、孤、独人员,又是职工遗属的应如何处理?

答:属于民政部门救济和管理的人员,不再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33、问:职工被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布缓刑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如何处理?

答:职工被拘役期间停止享受待遇。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34、问: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被收审、拘役、劳动教养、判处徒刑或缓期执行期间能否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

答:不能。

35、问:夫妻一方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应如何计发?

答:按死亡职工生前登记的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和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死者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救济费。

36、问:职工被派出国援外或出国做劳务期间,以及在国外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被派出国援外或作劳务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仍享受原单位劳动保险待遇;如在国外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可按因工死亡待遇标准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37、问:职工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领取疾病救济费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否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仍可继续享受。

38、问:对暂列编外离岗休养或厂内待业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暂列编者按外、离岗休养或厂内待业,其供养直系亲属仍可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39、问:原系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计划外用工,在劳动制度改革中统一实行了“企业职工”制度,

篇三:《怎样确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1、怎样确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答: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系亲属:①祖父、父、夫年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②祖母、母、妻年满5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③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者,或者子女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者;④孙子女年未满16岁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另外,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年满5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职工因工死亡,其遗腹子也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如不与职工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职工供养,才能列为供养的直系亲属。

2、职工子女年满16周岁后在职业中学学习期间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以享受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的,年满16周岁的职工子女,仍可继续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转载请注明:中小学优秀作文大全_作文模板_写作指导_范文大全 » 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怎么开 供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