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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三篇 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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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三篇

  为规范政务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下面是zw234.cn小编整理的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三篇,供大家参考!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一

  维持良好的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考勤管理

  第一条 公司各部门、班组的考勤管理统一接受企管部的管理,并设置兼职的考勤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考勤员应予每月1日前递交上月的考勤记录,汇总到劳资员。劳资员有权对其中的记录进行抽查。

  第三条 公司的标准考勤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第四条 生产岗位可以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设置考勤时间,其方案在报企管部备案后,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考勤。

  第五条 考勤文档包括考勤记录和考勤报表。

  考勤记录为考勤员逐日登记的员工考勤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考勤报表为考勤员月末编写的统计表,其中应包括:部门名称、员工姓名、应出勤日、实出勤日、加班时间、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旷工小时(天数)等。

  第六条 员工应严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更不得旷工。

  第七条 考勤员应严格考勤制度,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第八条 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15分钟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

  第九条 员工临时离岗,需向直接主管领导请假,在安排其他员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且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 当日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

  (2) 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3) 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4) 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迟到、旷工行为,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事后查证,确认员工有见义勇为、替工厂挽回损失之有利行为者,其记录的迟到、早退不予撤销,其旷工记录可更改为公假。其相应的处罚不变,但可根据公司有关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有关考勤管理的奖惩规定:

  (1) 迟到早退一次,扣除薪点数5点;当月超过三次后,每次扣除10点;

  (2)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6次,或累计时间超过1小时的,记做旷工一日。

  (3)

  擅自离岗在1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除薪点5点;15-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除薪点10点;30-60分钟的,每次扣除20点。

  (4) 旷工半日,扣除薪点数40点;旷工一日,扣除薪点数80点;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5) 当月旷工累计3日,全年旷工累计10日的,记警告处分一次。

  (6) 当月旷工累计5日,全年旷工累计15日的,予以辞退。

  (7) 员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脱岗者,经本人申请,企管部批准,可记嘉奖一次

  (8) 考勤员虚报、漏报的,每次扣除薪点10点;当月超过4次,记警告处分一次。

  (9) 员工刁难考勤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0) 私自涂改、毁损考勤记录的,给予记过处分。

  请假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规定休假包括两大类:福利假和非福利假。

  福利假包括: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

  非福利假包括病假、事假、公假等。

  第十四条 各类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

  病假系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所申请的时间。除急诊外,病假须事先(不晚于当日工作时间开始后的15分钟)申请,且需持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 长期病假根据员工在职及在公司工作的期限长短,给付的标准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在公司工作年限病假最长不超过

  <10年<5年

  >5年3个月

  6个月

  >10年<5年

  5-10年

  19-15年

  15-20年

  >20年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病假期超过上述规定的,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停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工伤导致的病假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病假的批准权限为:

  (1) 病假1日以内,由直接主管批准,报部门经理、车间主任备案;

  (2) 病假3日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准,报企管部备案;

  (3) 病假少于30日,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 病假累计超过30日,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 事假须事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临时性工作交接,而后方可享假。

  第十九条 事假的批准权限为:

  (1) 事假1日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准,报企管部备案;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2) 事假3日以内,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 事假少于5日,由总经理批准;

  (4) 原则上,当年事假不超过7日。否则,应予以停职。

  第二十条 有下列缘由之一的,可申请公假:

  (1) 行使选举权;

  (2) 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区级以上的代表会议;

  (3) 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

  (4)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的工会活动,每月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时;

  (6) 接受区级以上奖励,参加奖励大会的;

  (7) 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指定参加会议或群众性活动时。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公假每次不超过3日,全年不超过5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福利假的享有标准见《员工福利制度》。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规定外的请假批准权限,一律由隔级上级批准;总经理、副总经理请假超过3日的,需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除公休假、法定节假日、急诊请假外,员工休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向批准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出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请假单由所在部门负责考勤人员存查,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须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注明销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两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必须归岗。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员工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旷工处理,并给予记过处分。

  假期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涉及的有关标准如下:

  日工作时间:8小时;

  月实际工作日:22日

  第三十条 病假待遇:

  (1) 当月病假少于3日:按正常考核进行,但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2)

  病假期累计超过30日后:当月超过15日的月份,不参加考核,其考评分按部门平均分计算,但浮动岗位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且不计算绩效薪点数;未超过15日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3) 病假超过30日的,不核算绩效薪点数,全部按照标准岗位薪点数的一定比例核算当月岗位薪点数,比例数如下:

  工龄不超过 5年的: 50%

  工龄不超过15年的: 60%

  工龄超过15年的: 70%

  第三十一条 当月有事假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二条 生产岗位上,经车间主任批准,3日以下的病假及事假可以通过当月调休进行调剂,不影响考评。

  第三十三条 当月有公假的,考核正常进行,但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四条 探亲假待遇:

  (1) 当月不超过5日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2) 当月不超过10日的,不计入考核,其考核成绩按部门平均分计算,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3) 当月超过10日,不计入考核,不享有绩效薪点,浮动岗位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五条

  当月发生婚假少于5日的,考核正常进行,但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当月婚假超过5日,不计入考核,其考核成绩按部门平均分计算,但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六条 当月发生丧假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七条 产假期间,不进行考评,不计算绩效薪点。岗位薪点统一按标准岗位薪点数核算。

  第三十八条 哺乳假期间,不进行考评,不计算绩效薪点。岗位薪点统一按标准岗位薪点数的70%核算。

  第三十九条 休假期间,不影响计算年功薪点数。

  劳动纪律管理

  第四十条 各车间、各部门、生产作业点可根据管理需要,结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各(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wm338.com查看)自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各车间、各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必须报企管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

  第四十二条 员工违反上述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由企管部征求制定部门、财务部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与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一并下发。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企管部制订,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由企管部负责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二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企业劳动纪律,规范职工自律习惯,保障企业正常工作环境,树立企业内外形象,建立企业理念文化,根据企业未来发展的思路建设要求,特制定企业劳动纪律,行为指导规定的管理大纲,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管理层次,为今后的内部管理打下有利的良性基础。

  说明:本企业实行夏时、冬时两种作息时间

  夏时制: 7:30-11:30 13:30-17:30

  冬时制: 8:00-12:00 13:00-17:00

  1、 严格遵守企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服从企业管理,作息时间、严格职工遵纪守法,维护企业个人合法利益,严格倡导职工讲文明、爱企业、重自律。

  2、 企业内各办公室是生产行政管理的重要场地,非管理者,无论是谁,无事者,严禁入内,职工反映,解决问题,要逐级上报,任何越级上报者,其被访部门有权拒绝,以保证办公室正常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环境,确保职责功能的权力责任。

  3、 工作期间严禁从事非工作范围外的各种事情,各本职岗位,应尽职尽责,严禁脱岗、串岗、睡岗,无理由离岗10分钟以上者,均按旷工处理。

  4、 员工因病、事假不能正常上班,必须按;病、事假管理规定”,提前申请报告,并履行病、事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5、 严禁喝酒上岗(工作接待除外)如发现必须劝其离岗,并按旷工处理,酗酒闹事给企业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者,除肇事人赔偿外,还要给予不定额的经济处罚。

  6、 维护企业、个人的形象,行为礼貌、语言文明、工作场地严禁大声喧哗、吵闹、争执、有事说理、协助协商,以企业为大局,提高个人行为素质,加强个人文化修养。

  7、 企业员工应相互尊重、友善团结、严禁拉帮结派、搬弄是非、造谣中伤、损人利己、聚众斗殴、偷鸡摸狗、目无法纪,凡上述不服管理者,无论何人,坚决除名。

  8、 保持、维护厂区、工作场地的环境卫生,各生产区域必须按公司统一部署规定,按其分工,进行必要的修正和整顿,各车间班前、班后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打扫和清理,并且没有任何理由保质、保量的予以完成,由总经办检查、考核和处罚。

  9、 爱惜公司财产,维护企业内的一切设施,物品的运行安全,各生产车间班组内的机械、设备、电器、工具、生产辅助器械、模具、容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有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分工明确、发现损坏、故障及时上报,如有人故意破坏,严惩不怠。

  10、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各车间主管、班组长均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不可推卸的职责义务,任何达不到质量、技术、尺寸、性能的产品,各制作工序责任者,必须照价赔偿,能再生利用的可按比例赔偿,属违规操作引起质量事故,责任人必须全额赔偿一切损失,质量第一责任人也要接受相关经济处罚。

  11、 工作时间内严禁会客(工作需要除外)如迫不得已,必须经本部主管同意,会客时间,应按事假时间来计算,并及时上报办公室,履行事假手续。

  12、 安全生产、安全操作、安全使用机械设备是职工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的基本保障,任何违规违章操作造成人身、设备、产品的伤害,责任自负,造成设备、产品、物料损害的,原则上企业还要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

  13、 员工有义务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呈报合理化建议,有责任对企业工作和业务发展提出个人的看法、见解,有权对企业生产管理、行政管理提出建设性的思路,更有权力和义务来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14、 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技术、工艺、图纸、产权的保密制度,如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的利益损害,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公司的保密制度另行文执行)

  15、 搞好企业的;防火、防盗”工作,是企业各部门、员工必须常备不懈的预防大事,任何有损企业里通外联、串通勾结的破坏行为,并给企业造成损害者,按其责任大小,追究法律、经济责任。

  16、 以上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望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从下达之日起予以执行,对本文没明确处罚的章节,本公司有权规定处罚的额度。

  17、 本文的解释权在厂部。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三

  各镇、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规范政务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纪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纪律管理,是促进和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各镇街、各单位一定要从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强化纪律着手,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科室工作人员A、B角工作制度,单位内部各科室、各岗位全部实行代班、代岗、轮流值岗制度,确保工作时间内不出现离岗脱岗现象,务必保证在规定工作时间内群众办事有人办。

  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劳动纪律

  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严格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对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制定出台的各项政策、决定、措施不予落实或变相抵制,政令不畅;

  (二)对企业的投诉置之不理,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告知结果;

  (三)迟到、早退及工作时间不假外出;

  (四)擅自脱岗、离岗致使管理和服务对象不能正常办理有关事项;

  (五)态度冷漠、语言生硬或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要求、意见置之不理;

  (六)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部门之间不配合、刁难或故意拖延时间;

  (七)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上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如上网聊天、浏览股市行情、打游戏、看电影、电视、看小说等);

  (八)其它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严格问责,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劳动纪律、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影响行政效率,贻误承办事项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

  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劳动纪律,发生一件(次)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一次,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机关工作人员扣发当月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绩效工资实施后,扣发当月与考核挂钩的津贴;情节较重的,责令书面检讨,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机关工作人员扣发3个月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绩效工资实施后,扣发3个月与考核挂钩的津贴;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机关工作人员扣发全年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绩效工资实施后,扣发全年与考核挂钩的津贴;属于严重违纪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处理。一年之内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一件(次)违纪行为,并被追究纪律责任的,所在科室负责人书面检讨;一年之内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两件(次)违纪行为或科室负责人发生一件(次)违纪行为,并被追究纪律责任的,单位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讨并被诫勉一次;一年之内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件(次)违纪行为或科室负责人发生两件次违纪行为,并被追究纪律责任的,将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四、有关要求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要与机关作风建设相结合,与强化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各单位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全局出发,切实履行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本部门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负总责,亲自安排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大对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违反劳动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将追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工作与评优评先、年度考核、工资晋级等工作相结合,并对违纪单位及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人事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等督查方式,切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的检查。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

  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18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3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劳动纪律

  第2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节、附则

  第25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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