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节日作文】
第一篇 留守妇女和我的事
《2016妇联公开承诺书》
妇联公开承诺书
一、组织、宣传工作方面
1、以党群共建,创先争优为契机,着力抓好“两新”组织妇委会的建设及乡镇村、居委“妇女之家”的建设。力争已建党组织的“两新”组织实现80%建立妇委会,100%村、居委建立“妇女之家”,发挥“妇女之家”在妇女维权、宣传教育、帮扶救助等方面的作用。
2、高度关注乡镇、街道村委换届工作,认真开展女性进“两委”宣传和培训工作。
3、抓好典型宣传和推优工作。在全区范围内表彰推介一批优秀家庭、优秀女性。发挥五好文明家庭、双学双比女能手、巾帼建功标兵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全区经济建设添砖加瓦。
4、7.1前夕抓好建党90周年庆典活动,举办我身边优秀女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报告会。
二、妇儿工委工作
1、发挥组织、协调、监督职能,努力抓好(2001—2016年)两纲终期评估迎检工作。(2016年是终期评估年,要迎接市、省、国务院的监测评估)。
2、抓好特困妇女、特困儿童建档建卡工作,组织好“六一”和年底特困妇女、儿童的慰问活动。
3、配合抓好妇女创业就业培训,扩大妇女就业能力。
4、关注妇女健康,配合抓好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
5、选择1—2个课题,组织好下基层调研工作,完成1—2
一、强化作风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三十四条规定,坚决持续纠正“四风”问题;继续深入整治庸懒散奢贪活动,坚决查处“吃拿卡要”行为,杜绝不符合规定的公-款消费;认真执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省妇联的决定。
二、坚持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加大妇女工作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联系方式公开,并设立征求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加大对妇女重点工作的推进力度,落实小额信贷等惠民资助政策;按时办结各项事项,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建设服务型机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杜绝“办事拖拉、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衙门习气。
四、做好信访工作,密切联系群众。认真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妥善处理好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有访必接、有件必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处理群众诉求情况,切实解决好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五、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干部形象。领导带头,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妇联系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考勤、值班等制度,强化干部职工的大局意识、廉洁意识、服务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不断提升妇联系统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和形象。
诚恳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会的承诺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63330128。
文昌市妇女联合会
2016年5月16日
商丘市妇联党组公开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教育引导各级妇联组织及广大妇女党员干部在创先争优中争创“双满意”标兵,坚持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妇女儿童,把妇联组织真正建设成为党开展妇女工作的“坚强阵地”和妇女群众的“温暖之家”,推动商丘妇女儿童事业健康发展。市妇联党组按照市委“双满意”活动的总体要求,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服务大局,在创先争优“双满意”活动中做表率。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履行党员义务,以创建“人民群众最满意基层党组织”、争创“人民群众最满意的共-产-党员”为目标,引导基层妇女组织和女党员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积极开展“巾帼建新功、岗位争优秀”活动,争创“五好五强”先进党组织,争当“五个带头标兵”优秀共-产-党员,努力在妇联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做表率。
二、服务中心,在商丘经济建设中建新功。紧紧围绕“构筑中原经济区东部战略支撑”核心战略目标,在各行各业妇女中开展“建设中原经济区,巾帼建功显身手”活动,着力实施农村妇女科技培训行动、百万妇女创业促进行动、巾帼家政优质服务行动、女性高层人才推进行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留守流动儿童关爱行动、行业女性技能竞赛岗位建功行动、清洁家园行动等八大行动,激励全市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女党员干部以饱满的热情、创新的精神、务实的作风在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和构筑中原经济区东部战略支撑,实现富民强市的进程中干事创业、岗位建功。
三、服务基层,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中有作为。紧紧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组织引导广大妇女党员干部带头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广泛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反映群众意愿。立足基层,积极帮助解决妇女儿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推动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妇女参政议政、农村妇女进村“两委”、“三个一”工作、妇女小额贴息贷款、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妇女创业就业、完善维权服务机制、实施“春蕾计划”、建设留守流动儿童之家等方面的工作做细做实做深,努力让更多妇女儿童得实惠、普受惠、长受惠。
四、服务妇女儿童,在进一步提升机关工作作风中当示范。紧紧围绕市妇联党组提出的“精诚团结、开拓创新、自我加压、规范高效、争创一流”的工作要求,加强和改进妇联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学习,注重创新,不断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妇联参与公共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及工作水平。要坚持重心下移,深入基层,注重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群众意愿,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形象意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妇联形象,使妇联组织建设更完善,队伍建设更坚强,努力为实现商丘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及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商丘市妇联党组
2016年4月22日
妇联2016年基层党组织公开承诺书
1、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色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妇联,区委、区政府和区妇联交给的任务,力争各项工作争第一。
2、做到每月一次党小组会或党课学习,每季度一次党员大会,每年一次民-主生活会。大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提高党员整体素质。
3.坚持从高从严,加强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五个好”:(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和“五带头”党员队伍。转变工作作风,做到急文急办、特事特办、难事巧办、事事快办。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廉洁管会,推进政务公开。
5、认真组织抓好“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市妇联主席张敏履职公开承诺
作为新任市妇联主席、党组书记,在一年试用期内我做出如下承诺:
一、促进妇女创业就业。深入开展“双学双比”活动,建“巾帼示范村”20个,“巾帼现代农业示范基地”7个。深化“巾帼建功”活动,激励女职工在“两化”互动中建功立业。全面完成2.5亿元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任务,实现1万名妇女创业就业目标。
二、全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深入宣传广元市妇女儿童发展(2016—2020年)新《纲要》,社会知晓率达到85%以上。建立广元市妇女儿童维权联席会议制度,探索集信访接待、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心理疏导于一体的妇联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模式。在各级综治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点。深化“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关爱服务行动”。制定实施家庭教育“十二五”规划。
三、着力关注妇女儿童民生。抓好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贫困母亲”救助行动“母亲邮包”、“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等服务妇女儿童民生项目的落实。
四、切实倡扬先进文化。深化廉洁家庭、平安家庭、五好文明家庭、低碳家庭、洁美家庭等特色家庭创建活动。组织征集创作女儿节主题曲,评选广元“十大风采女性”,制作女性文化宣传画册,着力把今年“女儿节”打造为中国(广元)国际女儿节。
五、加强妇联自身建设。全面落实党群“共建组织、共建队伍、共建阵地”的要求,“五好”妇女组织达到80%,“妇女之家”创建率达100%,“两新”组织中妇女组织创建率达50%。深入开展“五比五创”活动,努力建设一支“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讲实干、重创新、求实效”的专业化、正规化妇女干部队伍。
以上承诺目标若试用期未完成,我将主动辞去市妇联主席、党组书记职务,服从组织安排。
端州区妇联改进作风公开承诺书
我代表端州区妇联,就改进作风、提升效能、做好服务,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认真抓好妇联自身建设。加强妇联干部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廉洁型的妇联机关。以贯彻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为重点,严格落实妇联工作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办事流程优化,服务热情周到,工作效能提高,打造一支作风硬,业务精,服务优的妇联干部队伍。
二、真心维护好妇女权益。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密切关注事关妇女儿童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12338维权公益服务热线作用,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畅通信访渠道,及时转办协办,不断提高信访处理率。建立健全妇女维权网络,为受理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服务,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妇联组织真正成为妇女信赖的“妇女之家”。
三、积极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深化“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三大主体活动。 继续推进“关爱女孩”和“爱心父母牵手困境儿童大联盟”活动,加大对困境儿童和单亲特困母亲的帮扶力度。积极开展女性素质提升活动,组建专家进行国学大讲堂、家庭教育、健康知识等巡回讲座。建好、管好、用好“妇女之家”、“儿童友好示范社区”项目,为妇女儿童提供教育、维权、帮扶、就业和娱乐等一体化服务。积极推进关爱女性健康的“粉红春天”活动,确保省级与本级的“粉红春天”资助金落到实处。
四、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端州区关于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加强责任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教育,组织开展“五查”活动。凡本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乃至乱收费、“吃拿卡要”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行政问责的相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承诺,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监督投诉电话:2739752。
区妇联主席:陈武群
商丘市妇联公开服务承诺书
为巩固市妇联“三治三提”专项活动成效,更加有效的发挥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切实使妇联成为党开展妇女工作的“坚强阵地”和深受广大妇女群众信赖和热爱的“温暖之家”。现公开服务承诺如下:
一、开展“巾帼科技星火工程”,对全市农村妇女实施科技培训,重点培养农村种粮女能手、女经纪人、女致富带头人和土地规模经营女标兵,2016年培训农村妇女骨干1000名。
二、开展形式多样“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创建质量,拓展创建范围,扩大示范影响力,辐射带动更多城乡妇女岗位成才、建功立业。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留守妇女和我的事
三、发挥妇联信访“窗口”作用,热情受理12338维权服务热线,认真做好信访接待、信访统计、信访分析工作,耐心疏导,引导妇女合理合法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来信来访结案率95%以上。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妇联组织建设,持续做好妇女之家和妇女工作综合示范村建设,不断培养典型、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扎实推进强基固本工程。
五、大力实施“春蕾计划”和“留守流动儿童关爱行动”,扩大宣传,拓宽载体,动员社会各界为困难儿童奉献爱心。今年计划救助贫困女童100名。
六、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通过组织召开家庭报告会、知识讲座等,传授前沿科学家教的知识。
七、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6-2020年)》和《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科学编制和实施《商丘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为妇女儿童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以上公开承诺,欢迎全市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女群众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投诉电话:0370-12338
商丘市妇联
2016年8月31日
第二篇 留守妇女和我的事
《2015农民工工作自查报告》
农民工工作自查报告
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今年,我区农民工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十八大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紧紧抓住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就业创业、执法维权、权益保障为重点,积极稳妥地采取有力措施,较好地完成了任务目标,现将一年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我们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的各项制度,按照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分工,各职能部门全力配合,有重点、有计划、有措施、有目标地开展工作。自8月上旬起,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对全区5个涉农街道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的调查(我区劳动年龄段内的**户籍农村劳动力共有43910人,占全区乡村户籍人口7.3万人的60.2%。其中,本市务工30931人、外出务工429人、自主创业260人),进一步理清了开展工作的基础数据。为扎扎实实给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我们重点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统筹抓好就业创业,探索农民工招用工新机制。
一是结合”春风行动”,做好招聘用工工作。今年,结合年初开展的”春风行动”,我们积极抓好农民工就业,先后在区人力资源市场和八卦洲、尧化、迈皋桥等街道举办规格不同的招聘会18场,免费为农民工发放岗位信息宣传单、各类政策法规宣传资料2000多份、”春风卡”1000余张,进场招聘企业921家次,提供就业岗位18854个次。二是完善创业政策,做好服务。我们加大对八卦洲农民创业园、**创业一条街、栏江桥创业园、石埠桥新型工业创业园等农民创业基地的建设,对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进行资金和项目扶持,符合条件的,发放《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核表》,经复核和调查后签署推荐意见。今年,共发放小额创业贷款62笔,总计2395万。三是设立服务窗口,开展援助。我们设立了农民工就业服务窗口,做好求职登记,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据统计,今年农民工求职登记3185人,达成就业意向的1584人。同时,以困难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开展多样化援助服务。在金港科创中心开展”服务保障进园区”宣讲活动;以”关爱女农民工健康”为主题,开展送温暖活动,为全区已成立工会组织的物业公司的203名女会员和497名环卫工人赠送女职工**互助保险。
(二)强化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农民工就业水平。
一是科学统筹,整合资源。本着”实际、实用、实效”原则,我们把农民工劳动技能培训纳入到全区劳动力培训之中,科学整合培训资源,形成以区培训中心为龙头、各街道培训机构为主体的培训网络。先后在**、**、**、八卦洲等街道开展育婴师、电焊工、厂内机动车驾驶、(www.suibi8.com)花卉园艺师等10余个培训项目,参训人数达2753人。据初步统计,参训的80%以上农民工都能找到合适的工作,稳定就业率达95%以上,人均月薪提高近1000元。二是突出重点,提升层次。着重为农村劳动力提供短期的基础知识和简单技能培训,重点培训回乡创业带头人的创业培训,真正地为用人单位培养实用人才,努力提高就业率。另外,针对新建的丁家庄、花岗两大保障房片区,我们及时开设保洁、绿化、保安等技能培训,提高了就业率。三是精心组织,注重实效。除了根据季节定期组织集中培训,我们还充分利用集市宣传、广播宣传、电视宣传、印发资料、发放书籍、现场指导等形式,全方位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同时,注重发挥区职工培训中心平台作用,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职工周末学校的学习,参与各类技能比武活动。
(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我们主动与驻区企业联系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企业座谈,让参保单位、职工了解养老保险的参保政策,主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化解矛盾隐患,每年都将组织力量,深入重点街道和建筑工地开展农民工工资发放专项检查;对全区企业,尤其对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采取定期上门登记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全面排查,确保按时为农民工缴纳社保。据不完全统计,今年我区接到农民工欠薪投诉多达407起,为有效解决矛盾,我们要求公安、人社与住建部门联合办公,积极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截至11月底,已为3000多位农民工追讨工资3835万元。另外,还主动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受理**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精研磁性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保案,确保涉案农民工利益得到维护。为加强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监督,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我们组织人社、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共检查各类招工单位50余户,纠正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48起,责令退赔劳动者中介服务费、押金或其他费用20余件,共计费用0.56万元。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同时,我们还充分发挥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团、妇联维权服务中心等维权机制的作用,主动为农村留守妇女和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开展维权培训、讲座、广场宣传活动100余场,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万余份。
(四)加强公共服务,确保农民工平等享受各类资源。
一是做好上门服务,接纳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我们对全区人口状况、学校招生规模等进行专项调研,合理划分施教区,为农民工子女就学提供帮助;开设”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子女就学及时登记,最大限度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据统计,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共接纳农民工随迁子女6189人,其中小学接纳5114人,初中接纳1075人,符合入学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100%在公办学校就读。同时,为维护广大考生合法升学权益,根据省市招生文件,认真做好农民工子女报名参加市中考、全国高考等工作,全区没有发生一例中考、高考报名受到干涉和阻止的情况。二是拓展服务内涵,确保农民工享受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我们将计生工作融入到”新**人服务中心”。10月25日,联合市计生委、市住建委计生协会在燕子矶新城保障房建设工地开展计生药具发放、健康检查、安全防范等综合服务,深受农民工欢迎。同时,完成马群等六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字化计免门诊和”健康小屋”建设,方便农民工看病就医。今年,开展一类疫苗免费接种11.7万人次,其中农民工的儿童免费接种6.9万人次,接种率均达98%以上。三是落实服务政策,解决农民工城镇落户、住房等问题。我们深入工地,社区,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开设农民工落户绿色窗口,并按照规定,对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在宁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户口来宁落户,并优先办理。同时,对本区住房困难的农民工留守困难家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解决他们的实际住房困难。
(五)加强群体人文关怀,推动农民工尽快融入社会。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保障基本政治权利。建立社区农民工日常管理制度,把农民工纳入社区日常服务和管理范围,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均可参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选举。同时,将发展农民工入会列为重点,保障享有基本政治权利。在八卦洲街道成立全区首家劳务公司工会联合会,涵盖9家劳务公司,输出劳务派遣工3000多人,不仅起到带动示范作用,而且为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二是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我们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各类文化服务,组织书画作者到社区、村为农民工送春联;组织文化惠民文艺小分队演出20场,在时间、场地和内容上均以农民工文化需求为主,让他们融入其中;在全区30个村全部建成农家书屋,并设立农民工专用书架,深受他们欢迎。三是关怀农民工子女、留守妇女和老人。组织”文化惠民”小分队到明光金都子弟学校、宁燕民工子弟学校开展文艺演出,并建立”爱心阳光书屋”;积极做好农民工家庭孕产妇保健及产后访视等服务,全年共为农民工等群体孕产妇建卡937人,产后访视930人次;开展对7岁以下农民工等群体子女健康管理8771人,新生儿疾病筛查99.03%,有效保障了留守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组织巾帼志愿者走访慰问农村留守妇女和儿童,为她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今年春节专门拿出25.1万元资金,走访慰问我区210名农村留守女性及单亲贫困家庭女性,解决他们生活困难。
三、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农民工工作方面我们做了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相比,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农民工培训工作需继续加强。农民工文化水平低,许多技术课难以听懂,使培训难以有效开展。二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有待提高。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建筑施工企业季节性强,致使一些岗位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三是建筑领域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的部分项目违法层层转包、分包,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查处理非常困难。四是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再加上有的用工单位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经常推诿或拖延为农民工参保。五是农民工的生活环境需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住宿、饮食、饮水等环境以及卫生安全、疾病防控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四、明年工作思路
针对存在问题和困难,2015年,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宣传,更新就业创业观念。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尤其是年轻农民工择业观念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形式大力宣传自主创业致富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农民工树立自力更生、创业致富的信心和决心,自觉投身创业大潮。
二是明确责任,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创业就业帮扶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将工作具体到岗到人,确保各成员单位立足部门职能,各负其责又通力协作,切实解决农民工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子女教育、合法权益等贴身利益问题。
三是加强管理,探索培训长效机制。坚持培训与产业结构、企业需求相结合,实行”企业订单、农民工选单、政府买单”的培训就业一体化工作机制,鼓励农民工自觉参加服务型、技能型、基础型实用技术培训。以区政府提出的”三千三万”为目标,将培训开展到厂矿车间、田间地头,不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四是延伸服务,畅通维权渠道。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主动掌握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和情况,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动态监管目标。同时,人社、公安、信访、工会等部门要形成信息互动,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及时化解纠纷,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处处有人管,时时有回音,件件能落实。
以上是我区2015年农民工工作开展情况,虽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但我们有信心按计划、按步骤的推进农民工工作的开展,力争做到农民工”上岗有培训、劳动有合同、工资有保障、伤病有保险、维权有渠道、环境有改善”,为建设美丽幸福**做出新贡献!
**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
第三篇 留守妇女和我的事
《2015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好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从2015年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市重返第一方阵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一、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
**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74.3%。在所有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2000年以后制订的占93.2%,其中2015年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5年以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而进行,增添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93.8%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原因,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少数村内容简单,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有的还细化为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性别歧视、反对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女婴等条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调查中,91.2%的人觉得现有的《村规民约》执行得挺好。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还在美好乡村建设中发挥了规范传统伦理道德、促进邻里和睦、推进移风易俗、加快科技生产、解决农村一般性纠纷等积极作用。调研中,大多数接受调查的村干部表示随着年轻一代村民学历和文化素质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够看懂并较好的执行村规民约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显减少了、崇尚科学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规民约在潜移默化中规范了村民的行为,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观念。村规民约中倡导的行为逐渐成为村民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中禁止的事项成为村民逐渐摒弃的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及村委会都非常重视利用村规民约解决家庭问题。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义严重,且对其有暴力倾向,村规民约制定后,通过对其进行宣传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识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并不再施暴,因为村规民约中有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二、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100%的村干部认为村里的村规民约没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96.5%的人认为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样的福利待遇,并且完全平等。村规民约在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上能够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从调查结果综合来看,村干部理解的男女平等局限在见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和文件资料上都没有明显性别歧视的内容,实践却并非完全如此。
1.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薄弱留守妇女和我的事
从各村制订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涉及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相对单薄,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方面,相当一部分村没有在村规民约里对妇女权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19个村,其中15个村(占比71%)的村规民约对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还有一个村村规民约内容共18条,在第六条提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另有6村(占比29%)无任何关于妇女维权方面的内容。禹会区有行政村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23个村(占比46%)的村规民约都在第七条提到“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概念”,5个村(占比10%)提到“男女平等”,4个村(占比8%)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1个村除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外,还对外嫁女户口管理做出规定。17个村(占比34%)的村规民约在6-10条左右,无涉及妇女权益的内容。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很少有体现妇女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缺失内容恰恰是农村妇女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2.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迁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迁出户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调查中70%村都实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后,必须将户口迁到本村才能获得本村村民资格并享受村民待遇;8.2%的村不考虑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后,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村集体经济福利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将被收回;17.5%的村实行没有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不享受本村拆迁补偿款分配。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村都不用预留机动地给新增人口分地,村里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即使娘家所在村集体不收回其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系以家庭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娘家人继续耕种。同样,农村妇女一旦离婚便将户口迁至娘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为村机动地,或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体便会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收回离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子女,一方面导致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的分配权等无法实现。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往往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及相应其他权益,是土地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这部分内容在村规民约中很少提及到,这说明文字公示的村规民约没有明显违背男女平等精神,但违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损害妇女基本权益的村规民约不一定有文字记录,却在实践中长期沿袭执行。
3.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易被忽视
尽管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女双方都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但农村地区却普遍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同时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对男扎存在误解,认为男扎对男人身体伤害大,一旦男扎以后就无法做重活;如果采取结扎的措施来避孕节育,无论男女身体一定会受影响,首先应作牺牲的是女人,避孕节育首先应该是“女人们的事”,导致许多农村妇女不顾身体状况被迫采取输卵管结扎、上环等避孕节育措施,严重损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权利。调查中了解到因女同志身体原因不宜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而被动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发现有主动男扎现象,其实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简单,对于身体的影响较小,以后要想再生,复通机率比女的大。
4.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隐患多
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留守妇女”群体逐渐壮大,她们忍受着与丈夫长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担。首先出于农村实际生活的需要,在农业生产的种、收、管理等环节中产生的繁重的体力劳动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况下都需要她们自己来承担。其次由于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骗色劫财以后也不敢伸张,部分妇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况下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再次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思想沟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远。尤其对于年轻妇女来说,性压抑已经成了她们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们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样面临两地分居带来的一系列情感问题,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现问题。一些妇女在遭受婚姻危机后,往往得不到公正适当的处理,致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原因
1.对村规民约的重视程度不够
调查中从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多村内容完全相同,脱离本村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市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村民利益冲突少,部分村民对于村规民约漠不关心。加之,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长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关注村规民约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会制定(占比1.7%),无论是全体村民参与制定(占比10.7%),或是全体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40.8%),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17.2%),还是村委会制定后征求村民意见后通过的(占比29.6%),调查显示村规民约的制订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会和村民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经验,在上级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20个村,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与格式雷同,其中19个村(占比95%)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禹会区辖区有行政村共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32个村(占比64%)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层干群观念滞后,法律意识不强
通过统计显示,接受问卷调查的村干部高中以下学历占85%。农村基层干部大多学历低,法律知识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村干部和村民遇事,喜欢用传统习惯的方法解决问题,很少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农村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采取的宣传手段单一,没有有效利用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没有达成共识,没有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束缚,男女平等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但是没有入脑入心。无论是真正由村民决议的还是由领导包办的“村规民约”中的传统文化糟粕往往挥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封建思想在农村具有深厚的影响,并成为利用村规民约损害弱势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导致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积极争取,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男女平等权利。
3.农村妇女参政议政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参政议政意识差,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意识不强。**市目前现任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比例偏低,只有2.4%。女性参政的比例低,参政意识弱,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保证不了农村妇女在农村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弱势妇女的权益更难以得到维护。相对于其他村民,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处于弱势,村里的男性和媳妇是一个更大的利益集团,如果要给弱势妇女群体分配土地权益,就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既得利益,于是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村规民约时,女性代表比例低,弱势妇女代表更低。由于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局限性,村规民约往往反映的不是全体村民,而是一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的呼声难以得到反映,导致弱势妇女不能平等享受权利。
4.相关法律可操作性欠缺
对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保护,各类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些规定,对结婚、离婚和丧偶的女性而言,无疑具有保障意义。从调查的情况看,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内容还比较笼统,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仍有欠缺。许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流动性,使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法律规范并未得到充分贯彻实施。当女性婚姻状态发生变化时,原居住地的发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获得承包地为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应有承包地为由拒绝为女性提供承包土地,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无法承包土地。留守妇女和我的事
5.对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
从收集上来的村规民约看,除了少数几个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外,绝大多数村规民约没有明确违约责任。遇到村民不执行或违反“村规民约”时,村级组织用教育、规劝和道德谴责多,用其他手段少或没有手段,对村民作用有限。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村民会议的表决原则是“多数决”原则。调查中71.3%的村取消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群体有关权益的决定,是通过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在村民代表共同利益的驱使和地少人多的情况下,少数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需报镇人民政府备案。这本身就是一个监督机制,而实际中,有些村目前还没有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乡镇干部对村规民约制定实施情况还不完全掌握,无法对其进行监督。有些村对村规民约的宣传不到位,村规民约只不过是应付检查或做给人看的花架子,村民不了解其内容,根本就没有发挥作用,致使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当女性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应当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由于农村女性不善于甚至不习惯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加之女性对男性主导地位的习惯和认同,致使侵犯女性土地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与遏制,使侵犯女性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成为习惯。
三、对开展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男女平等意识
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力度,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增加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基本国策等课程的培训,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使之一方面能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时增强性别意识,能自觉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组织基层干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之知法、懂法、带头用法。各级乡镇政府应充分认识村规民约在村民实现自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克服过分强调村民自治的偏见,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
宣传、文化、司法、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报纸、广播、墙报、“送法进村(家)”、普法培训班、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在各基层组织广泛深入地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村规民约》和其他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和依法建章立约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共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氛围。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改变以村规代替法规的现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妇女在农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能懂得向有关组织求助,懂得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媒体手段来维权,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从而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在美好建设系列培训中增加男女平等、妇女发展等相关内容,使男女平等成为村民的自觉观念,使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成为农村新时尚。把宣传、落实“村规民约”与加强农民社会公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融入农村日常生活。通过定期宣传、创建评比等系列活动和措施,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使村民信守村规民约,实现村民自主共建。
(二)提高妇女在村务管理中的参政水平
当前村级事务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各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给予妇女更多的经济、政治、社会参与机会。**市《2015-2020妇女发展纲要》中,明确要求到2015年,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达到7%比例,以增强女性在决策层的话语权。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组成人员的1/3以上,增强维护妇女权益的可操作性。在村务管理和决策中,要采取有利于促进女性参政的性别保障措施和民主竞争机制,保证妇女在村务重大事项管理中的参与决策权,特别是与弱势妇女切身权益相关的土地承包权调整与分配等事项,一定要有足够数量的弱势妇女参与方案的讨论和决策,让妇女有充分的参与权和表决权,畅通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
(三)建立并完善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体系
为了增强该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使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法律具体化。各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青年、“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详细规定农村妇女(含入赘女婿)结婚后或婚姻状况改变后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利以及不同情况下享有权利的原则。对男到女方落户和女到男家落户的,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如果户籍尚未迁移的,应动员其将户籍关系迁入现居住地。对妇女出嫁后与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而户籍又未迁的,应保留其承包地。其所生子女随父母申报登记农业户口的,应享受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对于离婚或丧偶妇女及其所领养子女,户籍关系未迁移出的,应保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离婚或丧偶妇女返回娘家或再婚,均户随人走,应享受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对于纯女户或独生女户,有男方到女方落户,赡养父母的,应给予土地承包权。法律政策要正视性别差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偏向农村弱势妇女。例如,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可以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尽快确立出台“出嫁女”、丧偶妇女、“农嫁非”、离婚妇女等在原村组织的村民资格,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村规民约的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要充分发扬民主,从实际出发。村规民约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才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真正反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调动村民参加自治的积极性,自觉自愿地遵守执行,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民约”。建议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一般应该经过五个步骤。第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确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规民约。第二,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发动村民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并集中上报村民委员会。(www.suibi8.com)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意见,拟定出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稿,再发给村民征求意见。第三,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在审议讨论过程中,要根据村民的讨论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然后交付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对一些分歧比较大的问题,可以暂不规定,待成熟之后再补充完善。第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通过后,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可以印发各家各户;也可以张贴公布。第五,按照规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接受监督。
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土地权益处置的决定进行彻底清理,对未付诸文字部分的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针对“村规民约”实施中部分弱势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由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维护农村土地妇女权益的专项检查,废除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隐形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增加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和内容,落实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各项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针对“村规民约”执行难的问题,除在“村规民约”中明确提出违约责任,如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责任通报、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优惠待遇等外,还要建立和完善执行的组织协调机制,在村委会的领导下由村民代表组成执行机构,对违约责任人执行违约处罚,并张榜公布,以强化“村规民约”的执行力。
第四篇 留守妇女和我的事
《解决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的几点建议》
解决我省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的几点建议
随着农业机械化的逐步推广,农村男劳动力外出打工已渐成潮流,留守妇女的队伍已日渐扩大。留守妇女问题直接影响着当地经济的发展,更关系到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据省妇联留守妇女权益状况普查和留守妇女生存发展状况问卷调查,目前我省1053.5万农村妇女中,留守妇女有44.9万,占农村妇女总数的4.3%,她们的基本情况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青壮年居多。20—30岁的占10.9%,31—50岁的占82.0 %,50岁以上的占7.1 %。二是文化程度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5.4 %。三是经济上多数依靠丈夫打工。大部分或全部依靠丈夫打工的占84.2%,主要依靠自己的仅占15.8%。四是留守原因相对集中。因需要照顾老人孩子的占40.9%,因家里土地需要耕种的占36.6%,因城市生活成本高、不适应的占28.2%。
我省农村留守妇女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劳动强度大,家务负担重。大多数留守妇女已经由传统家庭的“半边天”成为现代家庭的“顶梁柱”。不仅要从事繁重的农业生产,而且要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赡养孝敬年迈的老人以及料理家
庭事务,独自承担起原本夫妻共同承担的劳动。49.3%的接受调查的留守妇女感到劳动强度大,58.9%感到教育子女力不从心,88.0%担心老人生病没人帮忙。二是情感交流少,精神压力大。由于丈夫长期外出务工,夫妻之间最多的联系就是打个电话。随着空间距离的扩大,情感交流的减少,留守妇女有诸多担心和疑虑,主要表现在:担心丈夫在外出现意外事故的占95.7%,担心农忙时没人帮忙的占79.4%,担心夫妻感情出问题的占69.0%,担心孩子没人照料的占73.3%,担心自己被人欺负的占58.8%。精神上的压力严重影响了留守妇女的身心健康。三是聚少离多,婚姻不稳定,妇女权益缺失保障。由于丈夫长期外出务工而且路途遥远,探亲成本较高,长时间的分离使夫妻间缺少情感交流导致感情逐渐淡化。据统计,丈夫平均每月回家一次探亲的占24.1%,每半年回家一次探亲的占49.8%,每年回家一次探亲的占19.9%。有12.4%的留守妇女感觉夫妻感情不如以前,13.7%的留守妇女感到婚姻状况比以前差。担心丈夫在外的收入很难掌握和控制,一旦丈夫提出离婚,留守妇女很难获得应有的财产,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有的留守妇女和公婆一起居住,房产是公婆的,一旦离婚只能是净身出户,没有栖身之地。四是文化生活少,治安隐患增加,缺乏安全感。由于农村目前还缺少娱乐活动,留守妇女文化生活单一,在空闲时间除了看电视,多集中于串门聊天、打扑克和打麻将,66.2%的调查者通过串门聊天,打扑克麻将打发空闲时间。男性劳动力外出后,农村只剩下妇女、老人和儿童,这种人
口结构的变化使农村治安防范力量相对减弱,农村社会治安隐患增加,27%被调查留守妇女安全感下降,担心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五是儿女外出务工,老年留守妇女问题凸显。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老龄人口逐年增多,老年留守妇女面临的问题日益凸显。有的老年留守妇女身体有病,无人照料;有的还需要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的子女外出后没有音信,老人的生活缺乏保障;有的子女只是按时往家寄钱,对老人疏于精神上的关心和安慰。
为解决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省妇联建议:一是要积极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的调查研究,把农村留守妇女工作纳入本地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之中,加快教育、医疗、社保、户籍等制度的改革,在就业、就医等方面给予进城务工人员同等待遇;推行农民工带薪探亲休假制度,为农民工及留守妇女提供人文关怀;大力兴建廉租房、保障房,降低农村富余劳动力举家转移成本。二是要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牵头,专门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公安、教育、民政等职能部门和检察院、法院、妇联、共青团等单位的联系与密切协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落实相关法律政策,共同做好留守妇女工作。三是要不断提高留守妇女整体素质,创建和谐家庭。对留守妇女要经常进行知识、科技、技能、法制、道德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重点培养一批留守妇女致富带头人,提升其家庭地位,缩小与丈夫的差
距,维护家庭稳定。要把保护留守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将留守妇女作为“六五”普法的重点人群,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广泛开展文明家庭、和谐家庭创建活动,教育引导留守妇女妥善处理婆媳、邻里、亲子关系。同时,由政府牵头建设一批健身娱乐场所,成立一些农村妇女业余娱乐机构,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乡村娱乐活动,大力弘扬文明新风,丰富留守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村组、社区平安家庭、平安社区(村屯)建设,积极促进家庭和谐、邻里和睦,为外出务人员营造一个稳固的后方,为村民创造一个平安、祥和的生活环境。四是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应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增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能力,同时,提供各种条件,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建立更加积极稳妥的土地流转制度,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为留守妇女随丈夫进城务工创造条件;加强流入地对农民工生活、子女教育、医疗保健、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管理与服务,使夫妻共同生活,减少分居、分离状态。五是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解决留守妇女的后顾之忧。大力兴办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等机构,加快托老托幼社会化步伐。通过发放小额贴息贷款、在劳动力转移比较集中的地方推广互助小组、邻里换工、雇工协助,对生活贫困等有特殊困难的留守妇女儿童家庭进行定点、重点帮扶等做法,解决留守妇女生产中的难题,从而进一步消除留守妇女的后顾之忧。
第五篇 留守妇女和我的事
《留守妇女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xx,女,现年49岁,任新堰村蔬菜营销合作社社长,全家三口人,年纯收入10万元,主要收入来源是种植蔬菜,是本村本社的致富带头人,是留守妇女的知心人,贴心人,致富引路人。主要先进事迹如下:
xx同志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常年致力于农村经济发展,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具有一定的科技、文化知识,能熟练地掌握和运用科学技术勤劳致富,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头发展、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积极倡导村民热爱科学、依靠科技。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帮助和指导留守妇女运用农业科技发展经济,带领留守妇女致富,为所在村的留守妇女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xx同志是一名留守妇女,她不但自己走上了富裕的道路,还带领本村留守妇女共同致富。她先后帮助了多户留守妇女走上致富之路,比如留守妇女张溪碧,由于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儿子女儿也不在家,家里的大小事情仅靠张溪碧一人处理,xx知道这个情况以后,主动上门为张溪碧指导种菜技术和帮助她搞好农业生产,以及为她出主意想办法解决生活困难。
第六篇 留守妇女和我的事
《残忍:全国4700万留守妇女“守活寡” 二》
残忍:全国4700万留守妇女“守活寡” 二
4700万留守妇女守活寡,是否也太残忍了些?比起当年的战乱来,这种夫妻分离父子离散,真的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4700玩留守妇女在守活寡的背后,还有4700万男儿在“受活罪”!这样的社会是不和谐的,也是不人道的!更何况还有不少于4700万的留守孩子在做“孤儿”,而且一旦变坏将会了这个民族!更何况还有不止4700万的留守老人成为“独夫”,他们是多么的无助!为了改变这种不人道的社会结构生存方式,三十年的打工经济该休矣!留守妇女和我的事
随着我国农民工群体越来越壮大,农村留守妇女的绝对数量也在逐渐增加。据国家民政部统计,目前全国有8700万农村留守人口,其中有4700万留守妇女,留守妇女占留守人口的54.2%。
笔者在黑龙江省部分农村调查了解到,留守妇女在农业生产和生活方面缺乏有效保障,承受着劳动强度高、安全感低、精神空虚等多重负担。专家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步伐,针对留守妇女建立起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保障机制,减轻留守妇女的负担。
1 劳动强度高 “半边天”变“顶梁柱”
李贵杰是黑龙江省双城市杏山镇树庆村村民,今年33岁。婚后,为了增加家里的收入,她的丈夫李伟国经常在外打工。结婚12年的她每年都有一半以上的时间一个人在家。
李贵杰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在双城市市区的一所小学上学。由于离家较远,大女儿只能每周末回一次家。即便这样,李贵杰也没时间去接孩子。因为刚满10个月的小女儿需要贴身照顾,所以她每次都委托姐夫接送孩子。由于小女儿太小,李贵杰只能在小女儿睡觉时做饭、干家务活。有时小女儿赶上吃饭时间哭闹,李贵杰就吃不了饭了。 李贵杰最担心的就是孩子得病。孩子一有病,就得去看病,买药、喂药,所有的事儿都得她一个人做,没有休息时间。哪怕上厕所,她都担心孩子爬到地上摔伤。 虽然丈夫外出打工,但考虑到家里的经济负担,李贵杰没有转卖自家的土地。她自己找时间做简单的农活,如果遇有繁重农活,或者时间赶不开,就得花钱雇人来做。农村种地的时节都是一样的,各家各户都要先干自家的活,加上近年来农村外出打工的人逐渐增多,雇工也很难。
为供女儿上大学,同为该村村民的冯永泉来到哈尔滨市打工。家里的16亩土地和5头牛都靠老婆董广玲一个人操持。董广玲说,农村的活很杂,家里的,家外的,老人的,孩子的,还要养牛、喂猪从早上醒来到晚上睡觉,总是忙不完。董广玲无奈地告诉记者,有时候自己也想到外面打工,毕竟从早到晚是一样的活,干完就休息,累点也愿意
。不像家里的活,放下这样还有那样。
“如果赶上干活的时候得点小病,一般都忍着了。”董广玲说,家里就一个干活的
人,我要倒下了,谁来干?
董广玲的头发已经变白了不少,过重的农活使她格外显老。笔者在当地农村看到,很多留守妇女都显出超出自己年龄的苍老。为了照顾老人、孩子和家里的农活,留守妇女在家中的角色已经从“半边天”变成“顶梁柱”。
2 缺乏安全感 精神易空虚
笔者在当地农村调查了解到,不少留守妇女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低,即便受到伤害,也因为传统观念不愿声张。
黑龙江省双城市杏山镇树庆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留守妇女告诉笔者,一天晚上12点左右,有不怀好意的人拽家里的门,没有拽开就走了。当时自己非常害怕,给附近亲戚打电话,找亲戚来做伴,之后很长时间都精神恍惚。这位妇女说,农村人对男女关系特别敏感,有时候一点小事就会引起人们议论。因此,这种事情也不会和外人说起,更不会报案。
对于留守妇女来说,自己的安全是一方面,她们更担心在外打工的丈夫。很多留守妇女每天一看到电视、广播中发生撞车、翻船等事故时就非常紧张。
除了可能受到的侵害外,因丈夫外出打工而产生的精神空虚是留守妇女的心病。黑龙江省双城市临江乡民胜村村民刘淑文说,从20岁结婚开始,丈夫每年都到哈尔滨干瓦工活,到现在已经20多年了。孩子还没长大的时候,她还能跟孩子在一起,身边有个说话的人。现在两个孩子都大了,一个在长春工作,一个在大连上学,一年回来一两次,家里平时连说话的人都没了。为了让家里多点动静儿,刘淑文家从没间断养小猫和小狗。她告诉记者,自己一年当中和狗、猫在一起的时间要超过和家人在一起的时间。 刘淑文向笔者诉苦说,白天好过,有活忙着也不太在意,最难熬的就是夜深人静时。家里的农活累点、苦点都能忍,一咬牙就过去了,但看看周围邻居一家人围在热炕头上吃饭的场景,自己吃什么都没味儿。
此外,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瑞政提到,留守妇女长时间与丈夫天各一方,无法满足基本的性需求,她们的性压抑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问题。笔者在采访中向当地留守妇女了解夫妻的性生活时,她们都不愿多说,回避了这个问题。
3 留守妇女服务体系亟待建立
赵瑞政说,城市对农村妇女的岗位需求主要是保姆和餐馆服务人员,而且多以年轻女孩为主,农村中年妇女很难在城市中找到合适岗位。而农民工经济收入低,相关的养老、保险、医疗等政策还不完善,大部分
农民工无法将家庭带到城市中来,他们融入城市的步伐比较迟缓。
此外,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影响,很多农村妇女已经习惯在家庭中处理日常家务活。出于农村实际生活的需要,农村妇女要照顾老人、孩子,操持家务。
赵瑞政认为,解决农民工从个体到家庭式的转移问题,单靠农民工自身的力量很难完成,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快针对农民工的政策和制度建设。对于留守妇女,农村基层组织要有针对性的政策,在劳动、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根据留守妇女的现实需求,在农业生产的种、收、管理等环节中,通过农村合作社等集体力量帮助组织农业生产和生活,减轻留守妇女的生活负担。
社会学者认为,近年来留守儿童已经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留守妇女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社会也要关注农民工背后的
女人们。
赵瑞政建议,政府应逐步完善有关政策,降低农民工和家属进入城市和在城市居住、上学的经济成本。逐步推行农民工带薪休假制度,给予农民工带薪探亲权,让农民工和留守妇女享受到更多的人文关怀。同时,要加快发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丰富留守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提高留守妇女的防范和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