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节日作文】
出生证明联网了吗(一)
关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规定
河南省卫生厅、公安厅规定:出院前不能提交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视为“母亲信息缺失”。出院后提交的母亲身份证不予认定。2014年起,出院前提交结婚证的,不再强调结婚时间。压力、权力不等于法律。执法单位和人员应依法办事,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办理,发现缺乏证据违法违规办理的,应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换证问题
答复: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换发。按照法规要求:一经签发,不予变更。
1、当事人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单亲改为双亲,父亲与新生儿已做过亲子鉴定,是否予以更换?
答复:不换。
2、当事人办证时有结婚证,办理的双亲《出生医学证明》,后女方要求更改男方信息,说男方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并带来亲生父亲的亲子鉴定,是否变更父亲信息?是否予以换发?
答复:不换。
3、当事人办证时有结婚证,办理的双亲《出生医学证明》,后离婚孩子判给女方,且有女方全部承担抚养费,女方要求更改新生儿姓名,删去父亲信息,是否予以换发?
答复:不换。
4、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因不到年龄,无结婚证,不能办理双亲《出生医学证明》。于是新生儿父母造假,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是假的,身份证号码是错误信息,当时我们无法识别,为其办理了双亲的《出生医学证明》。但是当该新生儿入户时《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码与户口本上的父母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公安部门不给办理,让我们重新换发,这种情况是否予以换发? 答复:不换。未到结婚年龄的可以签发母亲单亲信息。出具伪造证件或伪造信息的,不予签发,已签发的不予变更并声明作废。
5、新生儿家属自行修改出生证信息导致的证件无效应该如何处理。是否换发? 答复:不换。收回损毁证件原件,以“家长损毁”原因,按补证程序办理,盖补发专用章。统计到补发登记中。
超期办理问题
1、孩子出生后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现在父母双亡,导致无法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答复:不予签发。请监护人走领养程序入户。
2、部分助产机构特别是乡卫生院不能提供病历复印件,有的分娩记录都找不到,医院证明能否代替病历复印件?
答复:医院证明不是出生证据,无法律效力。证据不足,不应不应违法签发
单亲问题
1、父母没有结婚证,新生儿与母亲办理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外省、市公安机关拒绝配合,不予入单亲户口怎么处理?
答复:仅显示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合法有效法律证件。外省户籍部门不予入户的问题,不属于我省管辖权限,也不是卫生部门的职责。
2、男女双方未婚生子,生育后女方失踪,没有母亲身份信息无法录入软件,虽然孩子和父亲已做亲子鉴定,但是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文件规定必须有母亲信息才能开具出生医学证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复:此问题属于“母亲信息缺失”,国家已有明确规定,按规定不予签发,并非单亲问题。今后,《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亲”仅指母亲。不存在为单父签发的问题。
3、孩子父母婚后离异,在办理出生证时不能提供母亲或父亲(找不到)信息的如何处理?
答复:住院时和办证时,提供母亲证件、信息一致的,按单亲母亲办理。否则,不予签发。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质量问题
1、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纸张较绵,背景底色花纹不明显,打印上的字迹非常容易磨掉,不易长时间保存。目前有些家长持字体模糊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重新更换新的。
答复:收回损毁证件原件,以“损毁”原因,按补证程序办理,盖补发专用章。统计到补发登记中。
2、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封皮,家长反映不易保存。
答复:已向国家证件办反馈。
男方正常,女方智障无户口本身份证,无结婚证;女方户口漏登(本地人)同居生子;很多本地外出打工男同志带回来的无任何证件的外地女子在我市生孩子。鉴于以上这些情况,有医院出具的所有分娩证明,但母亲只有姓名,无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导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母亲一栏无法填写?
答复:(1)新规定已明确规定,“母亲信息缺失”不予签发。
(2)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是:身份证、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其它证件均不予认定。新生儿的母亲与父亲双方精神上有问题,夫妇双方智障、无结婚证(民政局不办理),无身份证、户口本,同居生子,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答复:国家已经明确规定,“母亲信息缺失”不予签发。请监护人走收养程序。 关于亲子鉴定问题:(1)卫生部门对“亲子鉴定证明”的鉴别能力有限。我们不要求、更不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出具“亲子鉴定证明”,鉴于我们对其它省市出具的及网上出售的“亲子鉴定证明”不具备鉴别能力,因此不予认定。河南省人民医院(诚信)和郑大一附院(医附院),是目前已知的合法机构。各地也可采用本省辖市级公安部门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办理。
(2)住院分娩时提交结婚证的,出具双亲信息。不出具结婚证的,签发单亲母亲信息,不影响新生儿和母亲的合法权益。
(3)遗留问题超过3个月的,也不再将“亲子鉴定证明”作为增加父亲信息的依据,不予签发父亲信息。未婚孕产妇生育子女后死亡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如果能提供母亲身份证,并与住院分娩时提供的母亲证件、信息一致的,可按单亲母亲办理。否则,请家属走领养程序。
未婚生育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又拿来结婚证要求更换《出生医学证明》如何办理?
举例:男女双方结婚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故未能提供结婚证,生育子女后开具了只写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无法在男方上户口,所以,在领取结婚证之后,希望能够我们更换成为有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能不能更换,如何办理。
答复:(1)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一经签发,不得变更。
大家再明确一下: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换证。
1. 父母亲住址一栏是以身份证上显示的为准还是以现住址为准(因为两者很多情况下有不一致现象)?如果以现住址为准是否还要提供户口本?
2. 答复:中国公民以“身份证”地址为准。外国公民以护照地址为准并翻译成汉语。
出生证明联网了吗(二)
《出生医学证明》常见个案汇总及解决办法
1、 孩子随母亲的姓氏是否可以?
答:可以,首先需证明母子关系;其次应由夫妻双方出示声明书,签名并按手印存档。 注:有要求孩子父母双方的姓都不随者,需要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写明已被告知孩子以后升学、出国等原因需提供亲子鉴定,而出生证一经签发后不能更改,对以上情况表示知情。
2、 住院分娩母亲姓名与身份证不符,应该怎么办?
答:① 音同字不同,或只有姓氏相同,声称改过名字者:
1)核实身份证号码是否与病历相符;06年之后需核实此身份证号是否在系统中开过证明
2)公安部门提供带有照片和身份证号码的《常住人口证明》,(改名者应在曾用名中有所标注),并在户口本中有所体现。并带有公章;
3)本人书写的情况说明,改名者需注明改名时间。签字按手印;
② 音和字都不相同,且身份证号也不相符者:
亲子鉴定
3、 出生证上孩子的姓名是否可以同时填写中英文姓名?
答:可以,其余项目内容填写应与护照内容相一致。注意,如果母亲在分娩时仍为中国国籍,必须按照身份证上信息填写;此外,如果父母双方为外籍人士,而想采用中文名字,需大使馆提供证明,注明音译后的汉字。
4、 案例:生完孩子后母亲就不见了,住院信息中父母信息都是假的,父母也都找不到了,孩子现已送到福利院了,这种情况还需要录信息卡么?
答:应录入,无法录入的信息可先空项,此类案例应特别标注,以备查找。
5、 在国外出生的孩子,但准生证是由本国出具的,是否可以补我国的出生证明? 答:并非在我国医疗保健系统出生,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落户应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 案例:孩子出生后情况危重,转院治疗后死亡,在办理保险时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否则无法报销,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按程序开具出生证明后,应在每一联都注明“已死亡”,正页可由产妇保管,两联副页都应由开证的助产机构保存。
7、 无法提供父亲信息的未婚母亲前来办理出生证明。
答:① 06年之后的应在系统中核实此身份证号是否在系统中开过证明;
② 由派出所出具孩子出生时未婚的声明
③ 按首次签发中第十六条之规定办理单亲出生证明
④ 由母亲出具声明,表示已知如果单亲改双亲,必须提供孩子和父亲的亲子鉴定,及单亲出生证明在日后出现的各种后果应自行负责。
8、 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孩子要求办理出生证明
答:去公证处公证出生信息。
9、 对于要求更改姓名及民族等信息的只要医疗机构没有填写错误一律不予办理,(医疗机构填写错误要给予重新换证)让其去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我们没有权限。
10、 2006年9月之前出生的孩子,特别是2002年之前,由于派出所无法提供副页,很多医院也无法提供,这样的情况应如何办理?
答:医院出具原始病历;派出所户籍科出证明后,按签发或补发办理。
11、 双方都是军人,户口均为集体户口,地址应如何填写?
答:原则上按照军人的意愿办理,并要求其写声明已告知其出生证明一经开出,不能更改,必须先解决好落户问题后再来办理出生证明。
常见情况提出建议
1)欲落户到部队驻地者,首先到部队驻地所辖派出所咨询能否落户,并由派出所出具可落户证明后再来办理出生证明;
2)需落到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需要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咨询是否可以落户,并出具落户证明后再来办理出生证明。
3)建议其回部队咨询计生干部,由部队提供方案。
12、 只有父亲带孩子来办理出生证明,没有母亲(也适用于母亲为偷渡过来的北朝鲜妇女)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亲子鉴定。现吉林市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可进行亲子鉴定。
追问:如果母亲为精神病患者或因其他原因从来没有办理过身份证,或者身份证过期如何处理?
答: 可先由其家人或监护人去派出所办理母亲身份证,随后再来办理出生证明。此外,自2013年1月1日后,一代身份证一律作废。临时身份证持有者需换取正式身份证后方可为孩子办理出生证明。
13、父母双亡且在机构外出生的孩子,能否办理出生证明?
答:不能办理,只能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
追问:如果父母双亡,但是在机构内出生的孩子,能否办理?
答:其现在的监护人能够提供与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死亡证明,可以办理。
出生证明联网了吗(三)
附件1:
济南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定点单位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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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联网了吗(四)
出生证明
XXX公证处:
兹证明XXX,男/女,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此处填写出生的市、县)出生。XXX的生父是XXX(如去世需注明:已故),XXX的生母是XXX(如去世需注明:已故)。 特此证明。
盖 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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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联网了吗(五)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制度:1、由院长委托财务科,指定领证人,领证人必须先办理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如更换领证人,应事先办理更换手续。2、领证人持以下证件去领证:①本单位证明;②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到区妇保院领证。
3、领回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做好入库登记,包括时间、数量、证件编号、领证人签字。
二、出库制度:空白的出生医学证明入库后,由产房派专人负责,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领出,并登记出库的数量、证件编号、日期并签名,将出生医学证明领回科室要再次进行登记,包括日期、数量、证件编号及领证人签名,并将出生证编号录入电脑。
三、发放制度:1、出库后的出生医学证明,由产妇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打证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先检验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是否真实有效,登记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根据住院记录及产妇的签字仔细核对后打印。2、打证人将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拿到医务科进行交接签字,由医务科派专人进行登记,让新生儿父母或委托人签字,确认正确后盖章进行发放。发放登记本及出生医学记录登记表存根存放医务科进行长期保存。
四、更改制度1、出生证一经打印,不得再重新打印或更改。2、更改的出生医学证明要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更改表,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进行复印并加盖深圳龙城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每周二下午由产房派专人拿到区妇保院去办理,并把打错的出生医学证明上交妇保院,将存根留下保存。3、重新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让新生儿父母或委托人签字后再领取。
五、补发制度1、因打印证件时操作或机械故障等原因错证时,上报到龙岗区妇保院进行修订或换证。2、填写好证明材料、申请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操作员签字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3、将旧的出生医学证明一同拿到区妇保院进行打证。4、新证拿回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让新生儿父母确认正确后签字并发放。5、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或严重损坏补发时,应由证件持有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区妇保院进行如下入理:①申请人提供旁证、公安机关证明、单位证明或所在居委会证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及血缘关
系证明;②接生单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所需的各项资料,原接生人员或产房护士长签字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③区妇保院对相关材料核实无误后,让法人签字;④打印后加盖接生单位章发放。
出生证明联网了吗(六)
青岛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表1),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表2),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打印系统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3),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表4)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表5)。《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表6)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新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 1、新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 3、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
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表7),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