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节日作文】
开出生证明有时间限制(一)
关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规定
河南省卫生厅、公安厅规定:出院前不能提交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视为“母亲信息缺失”。出院后提交的母亲身份证不予认定。2014年起,出院前提交结婚证的,不再强调结婚时间。压力、权力不等于法律。执法单位和人员应依法办事,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办理,发现缺乏证据违法违规办理的,应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换证问题
答复: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换发。按照法规要求:一经签发,不予变更。
1、当事人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单亲改为双亲,父亲与新生儿已做过亲子鉴定,是否予以更换?
答复:不换。
2、当事人办证时有结婚证,办理的双亲《出生医学证明》,后女方要求更改男方信息,说男方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并带来亲生父亲的亲子鉴定,是否变更父亲信息?是否予以换发?
答复:不换。
3、当事人办证时有结婚证,办理的双亲《出生医学证明》,后离婚孩子判给女方,且有女方全部承担抚养费,女方要求更改新生儿姓名,删去父亲信息,是否予以换发?
答复:不换。
4、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因不到年龄,无结婚证,不能办理双亲《出生医学证明》。于是新生儿父母造假,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是假的,身份证号码是错误信息,当时我们无法识别,为其办理了双亲的《出生医学证明》。但是当该新生儿入户时《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码与户口本上的父母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公安部门不给办理,让我们重新换发,这种情况是否予以换发? 答复:不换。未到结婚年龄的可以签发母亲单亲信息。出具伪造证件或伪造信息的,不予签发,已签发的不予变更并声明作废。
5、新生儿家属自行修改出生证信息导致的证件无效应该如何处理。是否换发? 答复:不换。收回损毁证件原件,以“家长损毁”原因,按补证程序办理,盖补发专用章。统计到补发登记中。
超期办理问题
1、孩子出生后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现在父母双亡,导致无法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答复:不予签发。请监护人走领养程序入户。
2、部分助产机构特别是乡卫生院不能提供病历复印件,有的分娩记录都找不到,医院证明能否代替病历复印件?
答复:医院证明不是出生证据,无法律效力。证据不足,不应不应违法签发
单亲问题
1、父母没有结婚证,新生儿与母亲办理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外省、市公安机关拒绝配合,不予入单亲户口怎么处理?
答复:仅显示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合法有效法律证件。外省户籍部门不予入户的问题,不属于我省管辖权限,也不是卫生部门的职责。
2、男女双方未婚生子,生育后女方失踪,没有母亲身份信息无法录入软件,虽然孩子和父亲已做亲子鉴定,但是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文件规定必须有母亲信息才能开具出生医学证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复:此问题属于“母亲信息缺失”,国家已有明确规定,按规定不予签发,并非单亲问题。今后,《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亲”仅指母亲。不存在为单父签发的问题。
3、孩子父母婚后离异,在办理出生证时不能提供母亲或父亲(找不到)信息的如何处理?
答复:住院时和办证时,提供母亲证件、信息一致的,按单亲母亲办理。否则,不予签发。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质量问题
1、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纸张较绵,背景底色花纹不明显,打印上的字迹非常容易磨掉,不易长时间保存。目前有些家长持字体模糊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重新更换新的。
答复:收回损毁证件原件,以“损毁”原因,按补证程序办理,盖补发专用章。统计到补发登记中。
2、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封皮,家长反映不易保存。
答复:已向国家证件办反馈。
男方正常,女方智障无户口本身份证,无结婚证;女方户口漏登(本地人)同居生子;很多本地外出打工男同志带回来的无任何证件的外地女子在我市生孩子。鉴于以上这些情况,有医院出具的所有分娩证明,但母亲只有姓名,无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导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母亲一栏无法填写?
答复:(1)新规定已明确规定,“母亲信息缺失”不予签发。
(2)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是:身份证、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其它证件均不予认定。新生儿的母亲与父亲双方精神上有问题,夫妇双方智障、无结婚证(民政局不办理),无身份证、户口本,同居生子,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答复:国家已经明确规定,“母亲信息缺失”不予签发。请监护人走收养程序。 关于亲子鉴定问题:(1)卫生部门对“亲子鉴定证明”的鉴别能力有限。我们不要求、更不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出具“亲子鉴定证明”,鉴于我们对其它省市出具的及网上出售的“亲子鉴定证明”不具备鉴别能力,因此不予认定。河南省人民医院(诚信)和郑大一附院(医附院),是目前已知的合法机构。各地也可采用本省辖市级公安部门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办理。
(2)住院分娩时提交结婚证的,出具双亲信息。不出具结婚证的,签发单亲母亲信息,不影响新生儿和母亲的合法权益。
(3)遗留问题超过3个月的,也不再将“亲子鉴定证明”作为增加父亲信息的依据,不予签发父亲信息。未婚孕产妇生育子女后死亡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如果能提供母亲身份证,并与住院分娩时提供的母亲证件、信息一致的,可按单亲母亲办理。否则,请家属走领养程序。
未婚生育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又拿来结婚证要求更换《出生医学证明》如何办理?
举例:男女双方结婚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故未能提供结婚证,生育子女后开具了只写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无法在男方上户口,所以,在领取结婚证之后,希望能够我们更换成为有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能不能更换,如何办理。
答复:(1)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一经签发,不得变更。
大家再明确一下: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换证。
1. 父母亲住址一栏是以身份证上显示的为准还是以现住址为准(因为两者很多情况下有不一致现象)?如果以现住址为准是否还要提供户口本?
2. 答复:中国公民以“身份证”地址为准。外国公民以护照地址为准并翻译成汉语。
开出生证明有时间限制(二)
出生证,又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证是每个婴儿(公民)出生都应该颁发的证件,证明其出生时间、地点、姓名、性别、体重、身高、血型、婴儿号、胎次、出生证号、健康状况、接生医生等出生证情况。出生证是婴儿申报户口的有效证件之一。
出生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出生证明有什么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办理出生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具体办法: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开出生证明有时间限制(三)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3年第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现将办理出生证明的要求告知如下:
一、要求新生儿母亲亲自办理,办理所需证件为: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要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不能提供结婚证的,需要母亲或父母双方前往办理,提供父母双方签字且盖手印的亲子声明,不能由其余领证人代领。
四、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
五、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六、新生儿母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签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1)因为出生证所有信息均不可变更,所以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前请将新生儿姓名确定好。
*(2)本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周末均不予办理。谢谢合作!
开出生证明有时间限制(四)
《出生医学证明》常见个案汇总及解决办法
1、 孩子随母亲的姓氏是否可以?
答:可以,首先需证明母子关系;其次应由夫妻双方出示声明书,签名并按手印存档。 注:有要求孩子父母双方的姓都不随者,需要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写明已被告知孩子以后升学、出国等原因需提供亲子鉴定,而出生证一经签发后不能更改,对以上情况表示知情。
2、 住院分娩母亲姓名与身份证不符,应该怎么办?
答:① 音同字不同,或只有姓氏相同,声称改过名字者:
1)核实身份证号码是否与病历相符;06年之后需核实此身份证号是否在系统中开过证明
2)公安部门提供带有照片和身份证号码的《常住人口证明》,(改名者应在曾用名中有所标注),并在户口本中有所体现。并带有公章;
3)本人书写的情况说明,改名者需注明改名时间。签字按手印;
② 音和字都不相同,且身份证号也不相符者:
亲子鉴定
3、 出生证上孩子的姓名是否可以同时填写中英文姓名?
答:可以,其余项目内容填写应与护照内容相一致。注意,如果母亲在分娩时仍为中国国籍,必须按照身份证上信息填写;此外,如果父母双方为外籍人士,而想采用中文名字,需大使馆提供证明,注明音译后的汉字。
4、 案例:生完孩子后母亲就不见了,住院信息中父母信息都是假的,父母也都找不到了,孩子现已送到福利院了,这种情况还需要录信息卡么?
答:应录入,无法录入的信息可先空项,此类案例应特别标注,以备查找。
5、 在国外出生的孩子,但准生证是由本国出具的,是否可以补我国的出生证明? 答:并非在我国医疗保健系统出生,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落户应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 案例:孩子出生后情况危重,转院治疗后死亡,在办理保险时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否则无法报销,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按程序开具出生证明后,应在每一联都注明“已死亡”,正页可由产妇保管,两联副页都应由开证的助产机构保存。
7、 无法提供父亲信息的未婚母亲前来办理出生证明。
答:① 06年之后的应在系统中核实此身份证号是否在系统中开过证明;
② 由派出所出具孩子出生时未婚的声明
③ 按首次签发中第十六条之规定办理单亲出生证明
④ 由母亲出具声明,表示已知如果单亲改双亲,必须提供孩子和父亲的亲子鉴定,及单亲出生证明在日后出现的各种后果应自行负责。
8、 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孩子要求办理出生证明
答:去公证处公证出生信息。
9、 对于要求更改姓名及民族等信息的只要医疗机构没有填写错误一律不予办理,(医疗机构填写错误要给予重新换证)让其去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我们没有权限。
10、 2006年9月之前出生的孩子,特别是2002年之前,由于派出所无法提供副页,很多医院也无法提供,这样的情况应如何办理?
答:医院出具原始病历;派出所户籍科出证明后,按签发或补发办理。
11、 双方都是军人,户口均为集体户口,地址应如何填写?
答:原则上按照军人的意愿办理,并要求其写声明已告知其出生证明一经开出,不能更改,必须先解决好落户问题后再来办理出生证明。
常见情况提出建议
1)欲落户到部队驻地者,首先到部队驻地所辖派出所咨询能否落户,并由派出所出具可落户证明后再来办理出生证明;
2)需落到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需要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咨询是否可以落户,并出具落户证明后再来办理出生证明。
3)建议其回部队咨询计生干部,由部队提供方案。
12、 只有父亲带孩子来办理出生证明,没有母亲(也适用于母亲为偷渡过来的北朝鲜妇女)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亲子鉴定。现吉林市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可进行亲子鉴定。
追问:如果母亲为精神病患者或因其他原因从来没有办理过身份证,或者身份证过期如何处理?
答: 可先由其家人或监护人去派出所办理母亲身份证,随后再来办理出生证明。此外,自2013年1月1日后,一代身份证一律作废。临时身份证持有者需换取正式身份证后方可为孩子办理出生证明。
13、父母双亡且在机构外出生的孩子,能否办理出生证明?
答:不能办理,只能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
追问:如果父母双亡,但是在机构内出生的孩子,能否办理?
答:其现在的监护人能够提供与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死亡证明,可以办理。
开出生证明有时间限制(五)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二、 加强年报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月30日,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
三、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购及领发。
四、负责受理辖区内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专业人员,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查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新生儿在本单位出生,手续齐全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