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节日作文】
篇一:《2016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
2016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 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经支部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遇必要时,得由地方执行委员会决定其参加地方大会,但无表决权)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
第三条 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员所在地之地方委员会,亦须经过候补期;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
第四条 党员自请出党须经过地方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反时,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 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之处,设一通信员,属于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属于中央。支部人数过多时,得斟酌情形分为若干小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由支部干事会指定之。如支部所在地尚无地方执行委员会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直辖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处,则由中央直辖之。
第六条 一地方有三个支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二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派员召集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直接隶属中央。区执行委员会所在地,得以区执行委员会代行该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职权。
第七条 各区有二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
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委托一个地方执行委员会暂时代行区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区之范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
第八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支部干事或书记任期三月,区及地方委员支部干事或书记辞职时,须得上级机关之许可。
第十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中央执行委员会须互推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各级执行委员会及干事会均须互推书记一人总理各级党务,其余委员协同总书记或各级书记分掌党务。
第十一条 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及各地临时发生之特别问题,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均得指定若干党员组织各种特别委员会处理之;此项特别委员会开会时,须以各该执行委员会一人为主席。
第三章会议
第十二条 各支部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支部书记召集之。但已分成小组之支部,其小组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小组组长召集之,至支部全体会议,至少须每月举行一次。各地每月至少召集全体党员会议一次(其有特别情形之地方,得改全体会议为支部书记或干事联席会议,但全体会议至少须两月一次)。各区每半年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该区全体党员代表会议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各代表表决权以其代表人数计算。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四月开全体委员会一次。
第十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或扩大中央执行委员会,有三分之一区代表全党三分一之党员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亦必须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代表人数,每地方必须派代表一人,但人数在百人以上者得派二人,二百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百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未成地方之处,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出席。
第十五条 凡一问题发生,上级执行委员会得临时命令下级执行委员会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
第十七条 中央及区与地方执行委员会与支部干事会,由总书记或各级书记随时召集之。
第四章纪律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九条 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
第二十条 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二十一条 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全国大会之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未判决期间均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第二十二条 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级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
第二十三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二十四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第二十五条 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第二十六条 凡党员离开其所在地时必须经该地方党部许可。其所前往之地如有党部时必须向该党部报到。
第二十七条 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
(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党纲章程及大会和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
(二)无故联续三次不到会;
(三)无故欠缴党费三个月;
(四)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2016党的章程}.
(五)不守纪律经各级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
(六)泄漏本党秘密。
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左各项:
(一)党费 党员每月收入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两角;但无收入及月薪不满二十元者,得由地方斟酌情形核减之;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八十元者缴百分之三;八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缴百分之五;在一百元以上至二百元者缴百分之十;二百元以外者特别征收之。失业工人及在狱或在S . Y . 的党员均免缴党费。
(二)党内义务捐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
(三)党外协助。
第二十九条 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二五年一月十一日–二十二日)议决,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篇二:《2016有限公司章程 范本(含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016党的章程}.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 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
(二) 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三) 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二)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二)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额的补交其差额;
(四)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
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其他董事 人。董事由股东任命,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续任命可以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由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任期三年。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选举或者免除董事长职务(如第十四条规定董事长由股东指定的,删除下划线内容),决定董事长报酬;{2016党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如第十四条规定经理由股东任命的,删除下划线内容),并决定经理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或:由股东任命)。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或: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 人。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股东指定或委派。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会。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