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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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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话题作文】

处级请销假制度(一)

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增强干部的组织观念,严肃工作纪律,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考察、学习、出差及因私请假等活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本制度所指的领导干部外出包括出国(境)以及离开本校的因公、因私外出。

第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的外出,应履行请假手续:

(一)外出开会、学习、进修、培训、考察、讲学、参加社会活动;

(二)因公、因私出国(境);

(三)因病、因事需要请假;

(四)其他原因离校。

第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处级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外出时间在2天以内(含2天)的,可提前向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口头请假,讲明外出事由、去向和往返时间。

(二)各院系、各部门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外出和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须由

本人填写《绥化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单》,并持会议通知和有关凭据,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党务、群团干部由校党委书记审批,行政干部由校长审批。报组织部备案。

(三)各院(系)、各部门副职领导干部外出和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须填写《绥化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单》,并持会议通知和有关凭据,经请示院系、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报组织部备案。

(四)由职能部门组织集体外出的,由相关部门事先报告外出地点、任务、路线、参加人员、安全保障等事项,并统一填写《绥化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单》,经请示学校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报组织部备案。

(五)处级领导干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重要会议者,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应提前向会议主持校领导和召集部门请假。

第五条 各院系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党政机关各部门的正、副职一般不得同时离开学校3天以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除外)。

第六条 领导干部外出应有明确的任务、项目或必要的事由,并符合有关规定;外出前,要安排好工作;外出结束后,应及时向审批的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销假(口

头或电话报告即可)。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按省、市有关规定报批。

第八条 由学校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不再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外出路线及外出时间需改变和延长的,要按照准假审批权限请示同意后方可改变。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在假期结束后3日内销假。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问责形式包括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取消年度干部考核评优资格。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对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处级请销假制度(二)

喀什地区县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2011年9月1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考察、学习、出差及因私请假等活动,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因公或因私外出的县处级干部,必须按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因公外出,是指公派考察、学习、培训、开会、休假、疗养、申办项目或办理业务等离开地区境内的行为。

因私外出,是指非公派的学习、进修、探亲、看病、送子女入学、疗养等离开地区境内的行为,以及因身体原因需治病疗养,或因婚丧嫁娶等家事需办理,虽未离开地区境内,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等行为。

第三条 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地直行政事业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外出,由地委、行署分管领导和地委、行署主要领导批准;

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副职外出,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地委、行署分管领导批准;

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外出,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二)地区人大工委机关、政协工委机关县处级干部外出,由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三)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外出,由地委、行署主要领导批准;县(市)人大、政协领导、检法两院主要领导和享受县处级待遇的干部外出,由本县(市)委书记批准;县(市)党政副职领导外出,由本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地委、行署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县处级领导干部外出须填写《喀什地区县处级干部请销假登记表》,按照请假程序书面征得相关领导同意。其中外出5天以上的,地直单位县处级干部到地委组织部办理请销假手续,县(市)委书记、县(市)长须向地委组织部报告,县(市)其他县处级干部报本县(市)委组织部备案。特别紧要事情需外出的,可通过电话方式向地委、行署分管领导或地委、行署主要领导请假,事后由当事人到地委组织部补办请销假手续。

第五条 外出路线及外出时间需改变和延长的,要按照准假审批权限请示同意后方可改变。

第六条 县处级干部应在假期结束后2日内销假。

第七条 请销假制度履行情况将作为年度干部考核等次评定及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问责形式包括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取消年度干部考核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委管理的县处级领导干部。

第十条 本制度由地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处级请销假制度(三)

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销假登记表

施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八条规定:实行请假、销假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外出三天以上、一周以下者向党委组织部、分管校领导请假,同时填写《处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销假登记表》;一周以上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并在党委组织部备案。外出的处级领导干部应按时返校,并到党委组织部和本单位销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在假满前把情况报告党委组织部和本单位,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 中共湘潭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制

处级请销假制度(四)

山东农业大学处级干部请假单

注:根据山农大党办字[2009]2号文件,办理请假手续,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泰安外出,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要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并到学校办公室登记备案。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的通知

(山农大党办字[2009]2号)

各基层党委、工委、直属党总支,各单位、各部门:

近年来,各单位、各部门认真执行校党委、校行政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有力地保障了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但是,也有个别单位、部门仍然我行我素,突出表现是重要事项不报告、主要负责人外出不请假、联络不畅通等现象,对日常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现就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学院书记、院长因公或因私离开泰安外出时,需个人填写《处级干部请假单》(从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主页下载),由学校分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副处级干部需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批准意见后,报组织部备案。请假外出人员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请假期间的相关工作后方可离岗,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回校后要按规定到备案部门(办公室或组织部)办理销假手续。学校按贯例统一组织的学习和会议活动时间,无特殊情况一律不能请假外出,并请分管校领导和组织部严格把关。

为贯彻中央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要求,保证学校工作的有序、高效运行,今后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外地一律从严掌握。可出可不出的,一律不出;因工作必须出差外地的,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出差时间。

其他事宜按照《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山农大党办字〔2008〕10号)文件执行。

二、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各单位、各部门拟邀请厅级及以上领导来校参加活动、拟以学校名义承办各类活动等重要事项,要及时请示分管领导,并报学校办公室。对各类重特大突发事件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及时报告学校办公室,坚决杜绝迟报、漏报和瞒报

现象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全力维护学校稳定大局。

三、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防止工作日特别是双休日、节假日出现座机无人接听和手机关机、开通不接听等问题。各单位、各部门副处级以上人员及办公室主任手机、固定电话号码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告学校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关于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山农大党办字〔2008〕10号)

各基层党委、工委、直属党总支,各单位、各部门: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组织纪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经学校研究,现将教职工请销假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寒暑假和法定节日期间请销假

寒暑假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轮休,法定节日按规定休假,期间外出的教职工需到所在单位登记。

二、关于工作日期间请销假

要严格工作日请销假制度,教职工确需请假,要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三、工作日期间请销假手续办理

(一)工作日期间(包括寒暑假轮休期间)正处级干部请假,个人填写《处级干部请假单》,由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批准意见后,到组织部备案。

(二)工作日期间(包括寒暑假轮休期间)副处级干部请假,个人填写《处级干部请假单》,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批准意见后,到组织部备案。

(三)其他人员请假,个人填写《请假单》,5天以内(含5天)

的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到人事处备案。

请假外出人员回校后要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

注:《处级干部请假单》从组织部网页下载,其他人员《请假单》已发至各单位。

关于重申处级干部外出请假制度的通知

党委办公室通知[2012]4号

各基层党委、工委、直属党总支,各单位、各部门:

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的通知”(山农大党办字[2009]2 号)的要求,现就处级干部外出请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学院书记、院长因公或因私离开泰安外出时,需个人填写《处级干部请假单》(从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主页下载),由学校分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副处级干部需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批准意见后,报组织部备案。

请假外出人员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请假期间的相关工作后方可离岗,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回校后要按规定到备案部门(办公室或组织部)办理销假手续。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习和会议活动时间,无特殊情况一律不能请假外出,并请分管校领导和组织部严格把关。

望各单位、各部门认真执行上述规定。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组 织 部

2012 年5 月17 日

处级请销假制度(五)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干部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属单位和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处级干部、委机关处级及以下公务员。

第三条 请假是指工作日期间离开岗位或节假日离开武汉需请假的制度。

第四条 干部请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归口管理。委政治处具体负责委管干部请销假工作,实行严格的备案管理。

委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委机关部门负责人请假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委主要领导审批,报委政治处备案。

委机关除部门负责人外的处级公务员请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委分管领导审批,报委政治处备案。

委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请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委政治处备案。

委属单位除党政主要领导外的处级干部请假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征求委分管领导意见后审批,报委政治处备案。

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处级干部请假由所在指挥部主要

领导审批,报委政治处备案。

第五条 请假分为口头请假和书面请假。

请假时间不超过2天的,请假人应按审批程序口头请假;请假时间3天以上(含3天)的,应填写《武汉市交通委员会干部请销假审批表》(附后),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确属来不及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因公差离开工作岗位或武汉的可口头请假;

请公休假、探亲假、事假、病假、婚产假等,假期按省市规定执行,依照程序审批后报委政治处备案;

由委统一安排的各类学习培训、挂职锻炼、借调工作的人员,由委政治处予以登记,不另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干部出国(境)的,应分别严格按照因公出国(境)、因私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委主要领导审批,确定出国(境)时间后报委政治处备案。

第七条 干部借调管理严格按照市交委武交〔2006〕167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每年对干部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与干部年度考核、评先挂钩。

第九条 委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能同时请假,应保证一名主要领导在岗。

第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在请假期间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紧急事务得到及时处理。凡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假期期满无故未归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委政治处负责解释。

附件:《武汉市交通委员会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处级请销假制度(六)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请休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职工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有关假期的规定

(一)病假:机关干部职工因病请假须出具市区内可进行医保结算的医院证明及医生诊断书。

(二)事假:机关干部职工因私事请事假,需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因突发事件事先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事宜的,须电话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请假,事后再补办手续。

(三)带薪年休假:

1.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凡年休假在10天以上的必须分上、下半年各休1次。

(四)婚假、产假、丧假和探亲假等其他假期:按人社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规定的假期天数的按年休假或事假处理。

二、请休假审批权限及手续

(一)审批权限。

1.局领导及处级干部请休假按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2.各科(室)正职请休假的,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局长审批,批准后,请休假申请表交局人事科备案。

3.各科(室)副职及以下干部请休假的,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请休假申请表交局人事科备案。

(二)请休假手续。

1.因病休病假,必须有市区内可进行医保结算的医院证明及医生诊断书,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查,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才能休病假,并送局人事科备案。凡没有上述医院证明和医生诊断书又不在上述医院住院治疗,擅自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医疗费用自理(经社保定点医院介绍并办理了有关手续的除外)。

2.需请休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休假申请表》,写明请假事由,经所在部门(单位)加注意见报局人事科。局人事科根据申请人申请事由加注意见,经局领导同意,方可请休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需延长假期者,应按审批程序申报。申请人返岗后需到局人事科销假。

3.申请带薪年休假的,由本人填写《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单位)加注意见后报局人事科,局人事科根据其应休假期,结合部门意见加注审核意见,经局领导同意方可休带薪年假。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返岗并及时销假。

4.婚假、产假、丧假和探亲假等其他假期,参照请休事假程序办理。

三、局人事科负责机关干部职工的考勤评比工作,将每月考勤记录作为年终评比先进个人的一项考核内容。

处级请销假制度(七)

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

通知

校党办〔2014〕1号

关于进一步严格

校处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为保证学校教育实践活动有效开展,现就进一步严格校处级领导干部外出(即离开焦作)请假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外出3天及以内的按以下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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