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话题作文】
学校如何搞关于教职工请假销假的办法(一)
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教职工请病、事假均应具假条,向学校报告,经批准后,在教导处登记,假条存于教导处备案。
二、事假:
1、每个教职工每月的事假控制数为1天。不累计计算。
2、预发性事假凭借假条(需调课的凭调课表)请假,批准后方能离岗。如果调课未落实不予批假;如果调课后(以调课双方签字为准)又无人上课,则按实际节数处理接受者。
3、突发性事件:家人或受委托人凭借假条到学校请假,批准之时起生效,1天以内的事假需调课的代课费自付,凡事假1天/月以内,学校不予扣减津贴,超事假扣60元/天。这种情况下,学校安排教师代课,代课费由学校统一支付10元/节。
三、病假;
1、突发性病假
请病假者上班时必须交验就诊医生签具全名的处方、药发票,公章须清楚,学校扣减津贴从第5天开始,第一天10元,第二天20元,第三天30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每学期累计计算。
2、住院病假:
住院治疗7天以内不扣,凭正规医院疾病诊断书,入院证明及请假条请假,出院后交验出院证明、药发票(复印件),其课程由教导处请其他教师代上,代课费由学校支付;住院治疗时间在30天内(不含30天)每天扣10元;病假时间在30天及以上只发绩效工资的60%(即按退休人员处理)。
3、如果校内出现诸如癌症等严重疾病,需院外疗养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行政研究,交由全体教师讨论是否休养和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四、法定假:
1、产假:计划内生育假,产前、产后累计含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共90天,晚育假(女方在24岁以上)共110天,凭请假条请假。
2、计划生育假:凭医院证明、请假条请假,第一次给公假15天(第二次及以后不给假)。上岗时交验手术证明。
3、婚假:凭结婚证、请假条请假,假期五个工作日。一方到另一方异地结婚,根据路程远近适当增加婚假(路程假)。晚婚者(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增加10天(晚婚、晚育假均需出具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
4、丧假:直系亲属去逝,丧假5个工作日(根据路程远近适当增加假期)。
5、探亲假:国家正式职工可请探亲假,但仅在寒暑假中进行,中途不得请批探亲假。探望父母者,4年一次,探望夫妻者,一年一次。
6、超出法定假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算)。
五、各种公事、出差:
1、函授学习及有关培训,凭通知,课程由参学者(参培者)调好,交教导处登记备案,作为计算代课费的依据,代课费由学校统一支付10元/节。
2、开会、出差凭上级通知或校长指令行事。课程由参学者(参培者)调好,交教导处登记备案,作为计算代课费的依据,代课费由学校统一支付10元/节。
六、各种假的审批:
1、各种假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时,可委托一人代理);
2、各种假自批准之时起生效。
七、若有下列情形,由学校给予严处:
1、旷课一节,扣50元。
2、旷工一天扣150元,每学期旷工超过3天的,停课学习整顿,并且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3、擅自调课离校者,处当事人双方各30元/节;如果未经同意调课表者,必须立即纠正,如不纠正者私自调课处理。
八、各种学习、活动无故不到者一次性扣款10元,迟到早退者每次扣5元。九、期初、期末各一周内的请假所扣款金额加倍。
十、代课费的标准:代课原则上是代上请假人的课程,初中、小学10元/节。产假、婚假、丧假期间出勤的,学校给上课补助费12元/节。
十一,学校设全勤假奖励,一学期未请事假、病假者,奖励100元。
十二、本期教职工周一签到时间为:早读前,班主任必须到指定地点参加升旗仪式;周五下午第二节下课后。地点在警务室。未签到者一次扣20元。
学校如何搞关于教职工请假销假的办法(二)
临教字[2011]74号
关于印发《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管办,县属各学校、单位:
《临朐县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已经县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研
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朐县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教职工管理 请假制度 通知 临朐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60份)
临朐县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从教和请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全体在编在职教职工(含教育局机关及直属事业站室全体工作人员)。除参加会议及上级安排的调训外,全县教职工因公或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包括外出考察学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哺乳假、工伤假、探亲假等,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类别和请假期限
1、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办理请假手续。
2、病假:参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需续假。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上病历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医生建议要求。原则上患癌症等重大疾病患病期间方可请长病假,其它疾病原则上不能请长假,须视情况担任力所能及的工作。
3、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申请。事假原则上每月不能超过2天,每学期累计不能超过8天。
4、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教职工持有关凭证,向所在单位请假,请假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一般不再另行安排。
公假、病假、事假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请假程序和批假权限
1、教职工凡需请公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丧假可由本人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3天内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以上请假须经批准才能有效。一般疾病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报学校主要领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方可有效。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病假请假手续的,可由本人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必须告知学校就医地点,待学校派人探望确认后方可有效,否则视为旷工。
2、教职工请公假、事假、病假15天以内,由各教管办主任及县直学
校校长负责审批;请公假、事假、病假15天以上,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镇街学校还须教管办主任签名)后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请假申请表、病历证明、医生建议等)到县教育局政工科,由政工科报分管领导审批。期满后,确需续假的,需持相关材料由本人随同经办人员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
3、镇(街)教管办主任、县直学校校长请公假、事假、病假2天以内的应向县教育局分管领导报告;请假3天以上的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县教育局审批。镇街管理的校长(园长)由镇(街)教管办作出规定。
4、根据临朐县教育局、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教字[2007]93)号文件规定,育龄妇女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必须先到计生服务站检查并持有效证明,请病假的须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明确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方可请假;请假期间,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孕透查;请假外出确实无法回来参加孕透查的,必须书面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并且每季度寄送一次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孕透查证明,外出治病的须同时寄送一次就诊医院的医治证明;请假结束后,要先到所在计生服务站查体,无问题的方可销假。
四、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事假待遇:
依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19号文件,现制定本规定:
1、各单位对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从严掌握。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6天,从第17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3天,从第24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2、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3天的,不再享受学校的各项福利待遇。
3、教职工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经县教育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二)病假待遇: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下的,发给原工资;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教职工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5、根据国家人事局国人工[1981]65号规定,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42号规定,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三) 公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规定
1、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视为旷工;虽提交请假申请,但未经领导批准的,视为旷工。
2、虽履行请假手续,但请假期满后逾期不归的,或请假期满后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视为旷工。
3、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或虚拟请假事由请假的,经发现查实,视为旷工。
4、参加会议、脱产进修、考察学习、业务培训等,学习或培训期满,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给予辞退并解除聘用合同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按照上款规定,给予辞退并解除聘用合同。
7、各学校(教管办)应建立教职工请假事项定期通报制度,请假时间及事由每月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学校教职工擅自离岗15天以上隐瞒不报,或者校长违规批准教职员工请假的,对学校校长进行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并取消其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诫勉期满仍未自纠的,视情节对学校校长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8、学校擅自批准教职工请假、套取财政工资的,按每人每次2万元扣减该学校财政经费,并取消该学校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由各学校和县教育局政工科协调县财政局扣除教职工请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津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其他办法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学校如何搞关于教职工请假销假的办法(三)
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增强全县教职工的纪律性,规范教职工请假程序、明确休假期间待遇,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 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假必须持请假条,病假和产假附相应的诊断证明或医院门诊回执,待相关组织批准后,安排好自己的工作,方可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请假审批权限
1、县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学区校长请假由县教育局批准。
2、各乡办中学和完全小学校长请假7天以内由学区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学校校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学区校长批准,7天以上由学区(校)审核签注意见后报教育局批准。
4、有重大疾病请假30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派人陪同到县级以上医院鉴定后,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附相关医疗证明,报县教育局审批。
三、请假待遇
1、产假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9号)和《国
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晚婚晚育的,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其产假为105天,另给予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至150天,另外,男方护理假增加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一30天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工资外的各种津贴补贴全部发给。
2、病假待遇
(1)教职工请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b、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c、教职工因公负伤,在医院期间工资照发。
(3)教职工在见习期请病假或产假的,相应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4)教职工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以上者,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3、婚假待遇
教职工请婚假,根据学校工作情况,一般为3-7天,根据1989年12月28 日颁布的《甘肃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15天,根据学校工作特殊情况,应鼓励新婚教职工提前上班。
4、丧假待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学校工作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除本人日工资,旷工超过1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学校如何搞关于教职工请假销假的办法(四)
绵阳师范学院文件
绵师院人字〔2013〕 16号
绵阳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绵阳师范学院教职
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绵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2曰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绵阳师范学院
2013年9月2曰
绵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严肃劳动工作纪律,切实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占有事业编制〈人员控制数)的 在职在崗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是全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编制外聘用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勤与请假
第三条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全体教职工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教师要按时上下课,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并按时参加规定的集体活动。实行坐班工作制的各类人员, 应按时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崗位。各类人员的考勤工作由所在部门负责。
第四条一线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圆满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并按学校要求参加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
第五条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本办法办理请销假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三章请假类别及其待遇
第六条病假。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 〔1981〕52号)等相关规定,教职工请病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教职工请病假,本人应持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 办理请假手续。
(二)病假期间的待遇:
1.基本工资:按川人工38号文规定,请病假者执行病假工资:
门)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下同)全额发给。
病假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从第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7。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