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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职责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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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话题作文】

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职责(一)

关于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及相关部门职责的

通 知

各村(社区)党(总)支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镇内各单位、镇机关各部门:

为加快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市、县要求和精神,现将XX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及相关部门职责通知如下:

一、XX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1、在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协调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和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调解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受理本镇复杂、疑难纠纷和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典型纠纷。

3、协调解决跨区域、跨行业的矛盾纠纷。

4、制定预防突发事件方案,组织排查不安定因素。

5、帮助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6、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确保纠纷依法解决在本镇。

二、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职责

1、人民调解由镇司法所牵头,主体为人民调解组织。

2、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维稳“第一道防线”的独特作用,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3、人民调解员同时兼任维稳综治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全面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

4、实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建立健全全台帐,及时予以化解;一时解决不了的,及时报告党委、政府。

5、人民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庭)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6、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缓解或疏导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三、派出所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1、行政调解由镇人民政府负总责,镇政府办牵头,主体为派出所和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包括其他具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2、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

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着力解决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

3、调解行政纠纷和相关民事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的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进行调解。

4、行政纠纷调解不成功的,积极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充分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

5、对调解不成功或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处理途径,并主动与人民法庭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四、人民法庭的职责

1、司法调解由人民法庭负责。

2、人民法庭要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范围,将调解工作由民事审判向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等审判延伸,从审理过程向立案、执行、信访等环节延伸。

3、加强司法调解的群众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调解方法,大力推进巡回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强化调解效果,最大限度提高调解结案率。

4、大力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指导。

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职责(二)

社区邻里纠纷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1.定期组织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2.统一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上级指派的矛盾纠纷,协调中心各成员及时调处,化解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消除不安定隐患。

3.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宣传。

4.调研和预测各种不稳定因素信息,及时向街道和有关部门上报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5.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有关资料报表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向街道反馈、报道。

6.引导当事人对中心无法调处或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纠纷,按法律程序解决。

7.积极完成街道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职责(三)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职责任务

矛盾纠纷调解室的日常管理由警务室民警具体负责,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对辖区内主动来警务室及警务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的亲友、邻里间因口角矛盾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不适合治安管理处罚的纠纷开展调解。

2、发现纠纷有激化可能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纠纷进一步激化;

3、针对纠纷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纠纷有关情况;

4、属于警务室调解的矛盾纠纷确定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调解,不属于警务室调解的矛盾纠纷告诉当事人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

6、主持调解,制作调解记录,警务室民警要及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和发现的不稳定因素向所领导和社区报告;

7、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做好回访工作;

8、负责统计和档案材料的保管。

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职责(四)

背荫河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

工 作 职 责

一、负责全镇大调解工作的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督查考核。

二、负责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汇总、上报。

三、对镇人民调解指导中心、镇行政调解指导中心、镇司法调解中心和乡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协调和指导。

四、负责需要镇上联动调解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和调处协调与督办。

五、负责调解结案案件奖励的审核、汇总。

工 作 制 度 联席会议制度

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沟通信息,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联动”。

2、全面了解、掌握全镇矛盾纠纷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3、协调处理跨乡镇、跨部门尤其是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整体合力。

4、总结交流矛盾纠纷调处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调处工作有效开展。

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

1、镇协调中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乡镇协调中心检查、指导工作。镇协调中心对分流指派给有关乡镇、部门(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督查。

2、镇协调中心对分流移交的纠纷,指定专人督办,适时掌握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乡镇及部门(单位)对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调处确有困难的,由县协调中心协调。

3、协调中心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移交时,应填写《矛盾纠纷移送登记表》。矛盾纠纷调结后,调处单位应填写《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报送镇协调中心。

4、做好督查情况记载,并适时向领导报告。发现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督办人应做好督查情况记载,掌握矛盾纠纷调处过程的动态动向,及时向领导反映督查工作情况。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矛盾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1、影响社会稳定,可能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重大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

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为落实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1、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调处不力的单位或部门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1)因调处不当或不及时,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来镇、赴哈、到省、进京上访,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未事先排查出来并未报上一级调处中心,或者虽已排查出来但未有效地跟踪调处并未将调处结果报上一级调处中心的;

(2)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清、调处不力,引发群体性械斗,冲击党政、司法机关、堵塞交通、非法游行或非正常死亡的;

(3)发生突发性事件,分管领导和事发单位负责人未及时赶赴现场调处,导致严重后果的;

(4)涉及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单位接到上一级调处中心通知后,单位责任人不到现场参与调处,或者到现场后不主动工作,消极应付,导致矛盾激化的。

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职责(五)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 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 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 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九、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调委会全面工作,组织调委会委员及调解员、调解小组组长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其业务素质。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带领调委会工作人员牢记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两个文明建设,遵纪守法,廉政勤政。

三、组织制定调委会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之处,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加强信息反馈。

四、组织对本调委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情况的讨论,制定实施方案,妥善解决好民间纠纷。

五、建立、健全本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制度管人。

六、带领本调委会工作人员积极完成街道、(乡、管委会)调委会下达的年度目标管理任务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人民调解员职责

1、负责受理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

2、负责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置意见。

3、及时向上级汇报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纠纷发展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

4、协调配合处理跨地区的矛盾纠纷调解。

5 、对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6、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7、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首问负责制。负责值班接待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来访或预约调处有关矛盾纠纷,应当按照“首次接访、全程跟踪、负责到底”的原则处理。 ②、对分流到人民调解组织的矛盾纠纷,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了解调处结果。

③、对于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要及时提供相关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有关事宜。

矛盾纠纷预测预警制度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向司法所反映,司法所应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由上级部门协调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反映。

②、对自然灾害以及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应提前进行研究预测,及时组织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情况,事前防范,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③、人民调委会应定期对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①、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一2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将每年元旦、春节及重要节庆日和敏感时期列为排查调处工作的重点时期。集中排查活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

②、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工作原则。对集中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能当场调处的必须当场调处;一般纠纷按调解工作程序进行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调处,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该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调处的,应及时进行分流。 ③、集中排查活动中做好原始资料搜集,建立专门排查调处工作档案。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季度例会制度

①、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例会,听取本季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季度工作;对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处理,确定调处领导、责任人、协办单位及完成时限。

②、与会单位在参加例会时应同时向行政机关提交季度工作报表和有关材料。

③、做好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做出的决定进行跟踪反馈,同时,将每一季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体情况及时向县委政法委、综治办汇报。

④、每半年将本地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向县法制办进行总结报告,同时上报半年工作报表。

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①、调委会及时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必须填写《调解申请表》;口头申请的,由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 ②、承办人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③、调解组织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统一登记于《社会矛盾纠纷接待受理登记本》。 ④、调解组织要认真做好来信、来电登记工作。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认真及时进行答复,做好登记记录。

定期回访制度

①、调解组织对已经调结的矛盾纠纷,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回访当事人,了解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②、回访中发现调处工作有失误或矛盾纠纷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信息报送制度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地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

②、对重大、疑难纠纷应当在发现或受理当日之内以专报形式向上反映,专报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事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 ③、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机关,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再次调解。

档案管理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由调委会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调解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及时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

①、调委会对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提出调处意见。

②、对每个季度例会上指定承办的案件,要派专人督查,随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和调处情况。必要时,要对调处工作进行指导。

③、督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定期向有关领导报告。

④、对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进行指定督办,对跨部门、跨村、社区的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进行挂牌督办。

责任追究制度

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利,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委会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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