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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在聊城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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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话题作文】

怎样在聊城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一)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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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市场主体在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时须填写此表。

2、新设立登记的,由全体投资人在“申请人”一栏签字盖章。变更登记的,由市场主体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签字。

3、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怎样在聊城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二)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

一、对申报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

二、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房屋不属下列情形: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外国(地区)企业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三、住所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批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股东、设立人、合伙人);股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

2.《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应当打印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面。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注:1.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符合该项勾选“×”,不得空选。

2.同一地址登记多个市场主体的,申请人除勾选相关选项,还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有投资关系的提交多个市场主体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说明;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不在该地址经营的,应当提供由业主签署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说明,并由申请人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原件或者当地村委会出具产权证明,核实住所证明的真实性,或者业主持身份证原件和房产证(购房合同)复印件到窗口确认住所证明的真实性。

3.联系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个体户经营者。

4.住所地址格式为 东莞市XX镇XX村(社区)XX(村小组)路(街、巷)XX号X楼XX号铺,没有门牌号的,地址需具体到村小组,并作“具体描述”以便找到该地址,如“东莞市XX镇XX村XX村小组”,“XX派出所东面”。《登记申请书》和公司章程中的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地址仅填写“东莞市XX镇XX村XX村小组”。住所地址描述不清晰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者村委会证明,证明住所地址真实性。

怎样在聊城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三)

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加大力度,狠下功夫不断提升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

近年来,在省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紧紧围绕工商中心工作,以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和真实性为重点,加大力度,夯实基础,大力加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动了系统统计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加强领导,在抓领导上狠下功夫

针对个别基层单位领导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力度不大的状况,市局党组明确要求,各县级局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统计工作纳入各级党组(委)的议事日程,做到“一把手”主要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牵头抓。将统计工作纳入了对县级局综合工作考核内容,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量化具体指标,明确工作目标,并将领导直接参与统计工作管理的情况作为统计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市、县、所三级都配备了专门的统计工作人员,各业务科室也分别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在市局和县局办公室设立了综合统计岗位,全部选配了学历高、业务强、作风实、善于协调的年轻同志从事综合统计工作,初步建立了上下贯通、左右相连、反应快捷的统计工作网络。市局要求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换统计工作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调换的,县局必须报经市局办公室同意,工商所必须报县局办公室同意,从而保持了全市系统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为推进统计工作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同时,对那些工作不力、作风不实的统计工作人员,及时建议其单位领导予以调离统计工作岗位。曾有一个县级局因综合统计人员组织协调能力较差,不能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统计工作任务,市局办公室建议该县局及时调整了综合统计人员。

二、健全制度,在抓制度上狠下功夫

根据省局要求,结合聊城实际,我们制定了《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考评办法》,为做好全市工商系统统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坚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规范。 一是学法制度。为不断提高广大统计人员依法统计的法制意识,我们按照省局和市统计局的要求,结合系统实际,扎实开展了统计“四五”普法工作,组织全体统计人员认真学习了《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参加了当地统计部门组织的“四五”普法培训和“四五”统计普法答题测试,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了统计岗位资格考试,依法取得了统计岗位资格证书,自觉做到依法从事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素质,有效杜绝了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行为。

二是定期调度制度。市局每季度调度一次统计工作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综合统计工作会议,及时总结上阶段统计工作情况,部署、调度下阶段统计工作任务,以此推动全市系统统计工作平衡进展。

三是信息反馈制度。综合统计人员除做好日常报表、调研工作外,要定期检查业务科室和工商所的统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发现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市局办公室汇报。各科室、工商所要定期向综合统计机构反馈统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供统计信息。

四是考核奖惩制度。市局除将统计工作纳入对县级局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外,还根据考评办法规定,对各县级局统计工作进行单独考核评比,排出名次,对评选出的统计工作先进单

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统计人员同时上报省局予以表彰,对统计工作先进个人建议所在单位优先提拔重用,进一步激发了统计工作人员的热情和干劲。 五是A B 角制度。针对基层单位人员少、工作量大的实际特点,推出了A B 角制度,即以专职统计工作人员为主,在专职统计人员不在的情况下,由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六是调研制度。为进一步发挥统计服务职能,提高辅助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在做好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把统计调研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年初制定系统统计调研方案,明确调研内容和完成时间,年中加强督导检查,确保统计调研活动深入扎实开展,对上报的调研文章严格考核,并择优上报省局。同时我们积极完成当地党委政府布置的统计调研任务,相继完成了服务业发展情况调研、第三产业调研、服务“三农”等统计调研报告,获得市委、市政府的高度评价。另外,通过工商政务信息平台办公室网页及时发布、更新统计信息、统计资料和分析文章,方便了全市系统及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工商系统最新统计信息和工作动态。目前已累计发布各类统计信息资料 180余篇(条)。

三、强化规范,在抓规范上狠下功夫

一是规范报送程序。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合理划分报表归口上报单位,统一规定各类报表报告期启止日;对科室原始报表签名、盖章手续不全的,综合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接收,县级局上报市局办公室报表必须经该业务分管局长签字认可,方可上报逐步建立了一整套科学、规范的统计报表编制、报送、审核程序,形成了科学、合理、高效的统计报表工作运行机制。

二是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在参加省局和市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的同时,通过以会代训、以干代训等方式,市局每年都要对全市系统统计工作人员进行不同形式的培训,有效地提高了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是提升统计报表水平。对年报、半年报实行集中汇审,通过综合统计人员交叉审核报表,相互取长补短,不断提高报表审核水平。认真落实统计报表差错反馈制度,对出现差错较多的报表单位,及时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各单位日常报表差错情况记录作为年终统计工作考核重要依据。

四是规范统计台帐。以全面推广应用统计电子台帐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了统计原始数据管理,制定了《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电子台帐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规范了各类统计台帐的设置、指标和上报程序,加强对各专项业务统计台帐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定期核对。五是提高源头数据准确性。我们最大限度地发挥系统现有优势,积极开发和利用业务软件统计功能,及时对内资、外资、个体私营登记软件进行更新,对生成报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登记报表数据准确无误。今年3月份,市局消保科开通了12315申诉举报专线,该申诉举报软件系统实行集中受理,逐级分流,可以自动生成全市系统申诉举报案件统计报表,不仅减少了中间环节,而且实现了报表数字的准确无误。

今后,我们将以这次创建统计工作规范化会议为契机,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努力推进全市系统统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怎样在聊城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四)

聊工商法字201165号

关于印发《聊城市工商行政管局行政指导 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局事业单位:

《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规范》已经市局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法制 行政指导 规范 通知

报:山东省工商局。

抄:市政府法制办,市普法办。

发:局领导,存档。

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8月5日印发

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拓展监管方式,推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挥,提高服务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局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局机关各业务机构和基层工商所是行政指导的实施机构。市、县局机关各业务机构除自身实施行政指导外,还负责对下级本业务口的行政指导予以帮助、指导,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

第四条 行政指导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和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职能过程中普遍适用。

第五条 行政指导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工商行政营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进行。

(二)自愿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实施行政指导时只能采取非强制方式,对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行为迫使其接受行政指导。

(三)公平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指导,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在相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不同行政相对人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

(四)公开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实施人员等均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以便于社会监督,利于自我约束。

(五)灵活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灵活实施行政指导,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形式。

第六条 行政指导在本规范中有明确的定义和适用条件,与行政处罚互不矛盾,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不得借实施行政指导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行政指导方式有告诫、建议、辅导、提醒、劝告、预警、示范、公示等。行政指导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恰当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或综合运用,加强行政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本规范是行政指导的程序性规定,所有行政指导均应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文书实施;关于行政指导在哪些业务范围内实施,按照本工作规范的规定为依据实施;市局各业务口未规定但又确需实施的,各县级局可制定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行政指导措施。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局相关制度规定,执行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

第二章 行政指导方式

第十条 告诫,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 “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法律没有规定罚则的违法行为,予以告诫。

第十一条 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供其参考。如对经营者如何合法经营提出建议,对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何改正违法行为提出建议,对相关行业协会如何加强自律提出建议等。

第十二条 辅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如帮助、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帮助农民发展订单农业、发展农村经纪人、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宣

传教育等。

第十三条 提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如提醒证照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义务履行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业务办理期限、提醒办理业务变更、提醒消费者回避消费陷阱等。

第十四条 规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劝告、预警。如根据执法数据分析提示相关主体避免实施易发生的违法行为,对条件无法满足经营要求的相关主体在其筹备阶段进行预警,对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但无明确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劝告等。

第十五条 示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如制订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等。

第十六条 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如公布典型案例,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综合分析报告等。

第十七条 告诫、建议、提醒、规劝等用格式文书,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交当事人。

第三章 行政指导内容

怎样在聊城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五)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发展,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登记条件,加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

一是市场主体可以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除外)等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无上述权属证明的,可以所在

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二是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三是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以及不直接开展生产销售等不影响周围居(村)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的,办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接到居民投诉反映的,经相关部门实地验证后,依法予以纠正。

(二)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使用证明。

一是市场主体申请注册登记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对提交的场所使用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是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时,应提交下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⒈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⒉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

者无偿使用证明;⒊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四、加强管理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二)申请人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具体规定,结合本指导意见认真做好本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工作。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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