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作文】
第一篇:《法家感想》
对于一个学历不高的我,本人绝无资格去评论法家,只是个人的一些初浅看法,在此也畅所欲言的谈谈法家。 前段时间看了《新大秦帝国》,对于商秧在秦国所做的法制制国,感触非常深。当时的法家分为三派,慎到提倡的势,所谓权势最重,君王与贵族的权势摆在首位;申不害的术治,术乃君王驾驭群臣,一方面是用法来控制,一方面是阴谋手段来控制;商秧的法制,以法律人,以法治国,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三位法家派的人在当时只有商秧在秦国使用法制,使秦国强大起来。但是并不能否认慎到与申不害的做法就是错误,而是使用的不是最好时机或是只是单面方的实行了。韩非子虽然是在三位之后,但是在法家最有影响力的人。他把法,术,权三者相结合,让法家走上了更高的层面。自古以来,很多帝王都采用了法家的做法,运用到极致的都在历史上留下了一篇新章,朱元璋对待徐达,康熙对待周培公,蒋介石待张学良等不是都采用了韩非子的法吗。现在的企业,华为,联想,百度,腾讯,蒙牛等,各有各的企业文化。向前看,都是中华五千年文化演变而来,孔子儒家的仁核心,老子道家的自然律,韩非子法家的法治等,造就了这些君王。
现今企业里所提倡的制度管人最为多,史玉柱所提的,小公司从一开始就得用上市公司的标准来规定。但是又有几个能做得到的呢,在一个刚创业的公司,更多的为了团结人心,让公司更有凝聚力,实行儒家的更为多,儒家以仁礼为核心,以德服人,以礼待人,仁爱,宽容来达到感化对方。坚决执行条例,商秧做到了,但是确被五牛分尸,严格执行,国家强大了,但是同时也有很多的人民恨他,怕他,就连司马迁在史书上记载都是有很多的过错(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中,太史公曰: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迹其欲干孝公以帝王术,挟持浮说,非其质矣。且所因由嬖臣,及得用,刑公子虔,欺魏将昂,不师赵良之言,亦足发明商君之少恩矣。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卒受恶名於秦,有以也夫!)。回到法律上来说,法,理,情这个顺序,战争年代也有将功补过,以此,所谓的法制也未必是任何一条都是死的。有人肯定会说,商秧只要变通一点就好了,要是真能变通,那么以后的韩非子也就没有了现在这样的影响了。谭嗣同所说:要变法,就要有人牺牲。而商秧正是法家里面牺牲的一员。
第二篇:《对法家思想的理解》
对法家思想的理解
1法家背景介绍
西周奴隶制社会的运转,依靠的是两项权利原则:礼和刑。在东周末年,随着“礼乐制度”的彻底崩溃,各诸侯国之间不断发生战争。为了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安定,大家不断的对现实不断的探索,寻求一种新的治理方式以求社会的再次安宁。于是形成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提出了“仁政”的思想;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主张“无为”;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主张“兼爱”。而法家则提出以刑法治理天下的“百家争鸣”的局面,而法家却一直处在被批判的境地。
2法家发展历史
法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管仲(实编制 查户口 实行军管),但是在韩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为首,强调“势”,即权力与威势最为重要;一派以申不害为首,强调“术”,政治权术;一派以商鞅为首,强调“法”,法律与规章制度。韩非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认为“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君王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法捉摸,这是“术”;君王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这让法家的思想得到有机的结合和发展,是法家的思想进入了空前的阶段,《韩非子》一书更是法家的典范。
3.法家的主张
3.1法
3.3.1明法去私
法的作用就是在公平的原则下,依照客观的标准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要维护处理的公平性,就必须除去人因为身的自私自利而造成失去公利的行为。因而要培养臣民的先公利后私利的观念,有守法精神才会有法治的效果。
3.3.1.1明定公私的区别
国家的法令制度规定的就是臣民必须要奉行或禁止的,这是人主公开执行的国家规条。要做那些合乎个人私利的事,如对朋友讲义气等狭义的信条,不惟国家的禁止而节制,不因为国家的赏赐而劝勉的,这是私人的信条。君臣居心不同:国君使用心计来控制臣子,臣子使用心计来侍奉国君。由于利益的不同,出自的目的也不同,因而英明的君主不会因为自己的“私”来伤害臣子的“公”。若君主因为自己的“私”伤到臣子的“公”,臣子就不会依附与他,不会为他效力,国家就会衰弱甚至灭亡。所以,要强调君主应当明定法禁,来规范臣子的行为。
3.3.1.2奉公守法可以使国家强盛
一个国家要强盛就必须要求全体人民奉公守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的安定。要坚持公利和私利之间的差别,这就是人们守法的根本前提,然后坚持以公利为先。这样才能全民一心,这样社会才会安定,国家才能使国家兴盛。
3.1.2制定法律:
3.1.2.1法应该开诚布公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约束百姓的行为。因而要百姓守法首先就是要他们知法,只有先知法,才能守法。因此,贤明的君主谈到法令就应当连境内最卑贱的小百姓也没有不知道的。所谓的“罪刑法定主义”,就是要根据成文公布的法律才能判定某种罪,该受到某种惩罚。
3.1.2.2法应当详尽明白
法令倘若太简省,那么人们就各持一词,相互争讼,所以明主的法令一定要详尽地例举事例,要做到必要的详尽,有关何种情况,将如何解决都必须记载清楚,这样百姓有所遵循,官吏执掌法令约束人民,维护治安就容易多了。
3.1.2.3法要因时制宜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治理人民没有一定不变的准则,只有法才是治理的准绳。法令要随着时代演变转化修理,才能治理得好,政治措施要与时代相宜,才能出功效。时代转移而法令变更的一定混乱;智巧多端的人众多而法令没有改变的一定削弱。因而圣人治理人民,法令跟着时代更换,禁约随着人们的智力多端而改变。
3.1.2.4法应当统一固定
喜欢凭个人的私智改变法制,时常用个人的私情扰乱公道,法令禁约随意改变,号令不停的改变,这就是走向灭亡的征象。《韩非子*王征》一旦法令修正后,就不好无故经常改变,因为法令是全国奉行的准则,就必须统一固定,百姓才好理解,可以遵行无碍。(统一固定与前面的顺应势市而改变不矛盾,只是先后顺序而已)
3.1.2.5法应当易知易行
国君要凭一定的标准来用人行政,立法能顺及臣民易于理解易于实践,便可以 使上下关系和谐,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不能苛刻。一旦苛刻就会造成百姓与臣子都很难实行,这样臣子的辛劳就得不到君主的安抚,君主就不能分清小人与君子,就会造成像秦始皇一样的暴政。
3.1.3实施法律
3.1.3.1法是一切行动的准则
英明的君主要求他的群臣,不能在法令范围之外,凭个人的私意随意加罪;不能在法令范围之外,凭个人的私意随意赏赐。一切施赏行罚,没有不照法令去做的。严格的法令,是用来禁止犯罪,屏弃私情的;严格的刑罚,是用来贯彻法令惩戒臣下的。这样一切行为有了准则,治理就有了准绳。社会就会明朗。
3.1.3.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处罚犯过错的人,即使权贵大臣也不能避嫌;赏赐行善事的人,即使是平凡的个人也不忽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人人自率,人人守法。“不辟亲贵,法行所爱”,强调的正是法的平等精神。这样执行不仅仅让国家稳定,晋文公就是这样称霸的。
3.1.3.3法的普遍性与绝对性
冀望百姓能受我的德化,在国境之内找不到十个人;用法律约束他们不敢为非作歹,那就可以是全国人号令统一;处理政事的人,要运用一套对多数人有效的办法,而不是只对少数人有效的办法。因而要讲究发的普遍性与绝对性。
3.1.3.4厚赏重罚
大凡赏罚有必然的作用,那就是奖劝赏功和禁止奸行。赏赐优厚,百姓便急切得到自己想建立的功业:刑罚严重,百姓就会急切节制自己的奸行。所谓轻刑,是让人在犯罪时的处罚轻,这样不能达到劝戒的目的,因为在大利面前小的代价是没有意义的。
3.1.3.5赏罚有信 罚比赏有用
大凡法律规定的赏罚要做到位,做到赏罚分明,对于规定的赏赐一分不少,对于规定的处罚也不能因为不忍心或者其他的原因不罚或少罚。
3.1.3.6毁誉应与法令一致
君主贯彻法令上的惩罚,私下对于各种人士推尊和贬抑,一定要与赏罚一致。如果法令上该赏的,却加以贬抑,该罚的却加以推崇,法令就不能贯彻了。
3.1.4教育法律
3.1.4.1人民惧怕威权服从法令
没有一个人是不害怕权威的,没有一个人愿意受到惩罚,君主掌握权力,掌握处罚的条例,因而因为惧怕威权就要服从法令。
3.1.4.2爱心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一个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总会有偏激的行为要请老师教诲;有严重的疾病要请医生诊治。父母光有爱心是不行的。因而论及治国也不能全靠爱心。换句话说:是要很客观很理智地用法治国。因为所谓的“仁”和“暴”就是在感情的层面下产生的。
3.1.4.3以法令禁止人民为非作歹
法家有严密的完善的制度,是人民不能犯法,不敢犯法。借法来培养人的道德,方法是加强戒备。使人无法犯法,一旦犯法从严处理,使人们不敢犯法。确信法的效用普遍而绝对。比如说整顿脏乱,预期呼吁公德心,不如加强警戒,严厉取缔来得有价值。
3.2术
术是暗藏胸中的机智,可以私下监督臣下,所以越是高深越好。国君必须能用术驾御百官,然后监督百官治理百姓,才能达到自己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杜防大臣营私舞弊,进而监督群臣尽忠职守,使他们真正的为国家福利,提高行政效率。
3.2.1术的特征
3.2.1.1治国要有术
一个国家的治理一定要有“术”。光靠法术是不能的,因为君主和臣子的利益是不同的,这样就会有臣子蒙骗君主,阿谀君主,这样就会使君主做出错误的判断。因而君主要用术来控制臣子的真实性
3.2.1.2运用方术要隐秘难测
方术是用来暗中控制臣子的一种可靠的方式,这就要求其隐蔽和难以推测,否则不但失去了窥探的效果,有可能还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比如说君臣的不和谐,得到的结果是欺骗的等等,因此要注意方术的隐秘性和难测性。
3.2.2无为是用术的总原则
3.2.2.1守法责成
法是全国奉行的规则,用术也要守法,那样才会有依循。国君守定法制,督责臣子治理百姓。要求臣子达到规定的功效,这是法家的“无为”。守定法制,掌握重点,那么细常自张,可以安逸地静侯成果,这就是术的最高境界。
3.2.2.2以一御万
君主不能躬亲琐细的事情,因为君王要把时间放在选任官吏上,他只要安排臣子分层负责,他只要督促首要负责人物就行了。要责成臣子分层负责。即使是军事,也不必自己亲自作战。
3.2.2.3虚静无为
君主只要掌握权柄就行了,虚静无为。倘若国君刻意表露,却被臣子看出弱点,就会虚咋掩饰蒙骗君主做违法的事,国家就乱了。
3.2.2.4依凭法度
君主的智慧有限,不能穷尽天下的事物,而且臣子惯于窥测君主的意向,诡诈掩饰,所以最好能掌握重要的法则,奉行一定的法度,运用考核方术,让臣僚安分守己,克尽职守。
3.2.2.5一个人的德化有限
法家认为德化的能力是有限的,速率也很慢,还不如用刑法可以在短时间内整齐人们的步伐,舜虽然能在三年解决三地的耕田、打渔、制作陶器三件大事,但是速率相对于法家的做法来说还是很慢的。
3.2.2.6要委任重要的人员去治理众人
使用因物治物、因人治人的分层负责的方术,以及以天下为网罗的法术并用的严密统御术,分层负责,国君只要责成重要人员;有严密的制度,国君就可以无为而天下却在其掌握之中。
3.2.2.7君主安享成功,臣下竭智劳虑
君主做事是不需要事必躬亲的,坐享其成是一个明智君王的最佳选择。让自己的臣子竭尽全力为自己办事是一个明智君王所要达到的目标。要臣子为了自己创造价值而自己只要对他们实行合理的评价和给予合理的赏罚就可以了。
3.2.2.8集结众人才智,收揽总成果
集结所有大臣的才智使他为自己创造最大的价值,让他们忙绿。而作为君主只要收揽众人的成果并给予相对低价值的奖赏就能成功的使用他们。而这些成就也将会成就君主的英明,使自己流芳百世。
3.2.2.9把自己隐藏起来,只有无为可以窥探臣子的实情
由于君臣的利益不同,臣子往往窥探君主的心意,竭力迎合,以便利路畅通,因而国君不要轻易有所作为,不要随便表露自己的好恶欲望,那么臣子就无从窥探,便会安分守己奉公守法了。
3.2.2.10一鸣惊人也是术的手段
做国君的人要想成就事业,必须深沉静默,多加观察,不轻易表露自己却能调查臣下的隐情,在结合自己静默所得,便可以雷厉风行,有一番大革新了。否则不成熟的革新不是被否定就是遭到空前的灾难。
3.2.3二柄的赏析
3.2.3.1赏罚的权柄不能给臣下夺走
君主控制臣下最重的方式就是对臣子进行赏罚,因为军臣的利益有所不同。君主能够控制臣子的方式就是控制他的利益。用利益控制他们,达到他们利益的最大化是君主是君主存在的价值,若赏罚的权柄被臣子夺走,亡国就将不远。
3.2.3.2援用形术名来行使赏罚
法是一国行事的标准,赏罚就成为了一种统一的标准。但是赏罚也是臣子的追求,为了防止大臣对君王的蒙骗,就必须依靠“势”,和“术”来控制大臣的行为,使大臣的功过真实化,使君王的赏罚正当化。强调“形”和“名”的统一,就是要大臣各行其职,不越权,不渎职。
3.2.3.3不轻易表露欲望以免误用赏罚
作为一个圣明的君王,不应该轻易地表现自己的欲望,因为一些大臣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牺牲国家的利益来满足君王的利益而达到获得奖赏。同时,一些大臣为了君主的爱好而不惜诬陷大臣,使得一些忠臣受到迫害。因而君主不能轻易地表露自己的欲望一面误用赏罚。
3.2.4循名而实
3.2.4.1参合名实,审查细验
对于大臣的考察首要问题就是要考察他们是否各司其职,又将他们的职位与贡献相联系起来,强调他们职位与功绩的相统一。对于那些不在己位的却在他方面有功绩的人也要加以限制,防止他们专权以及越权,从而导致的动乱。
3.2.4.2发言与沉默不发言都要加以督责
发言易混淆视听,不发言者易隐瞒事实,因而对于发言的要求其保证真实性或者说有极大可能发生的事情:对于那些知情却不发言者要严惩,要求他们不得隐瞒事实的真相,防止自己的决策的失误。因而他们无论是否发言都要他们去承担发言是否的的后果。
3.2.4.3循名实因参验可以使臣奉公守法
君主不审合法术之士才会被害,贤惠将会被排斥。循名实因参验可以使臣奉公守法。法术之人为什么会被迫害,贤惠之人为什么会遭到排斥就是因为君主的不审核,因为法术者总是考虑国家的安定与发展,贤惠之人总是看到的是大是大非,他们不会去因为君主的一是利益而放弃国家的利益,因而君主就会远离他,小人就陷害他。所以君主要审核利益,法术者与贤惠人才会免遭涂炭。
3.2.4.4逻辑理论敌不过事实
逻辑理论是建立在以往的事情的基础上的,新的情况就当有新的解决方式。因而事实发展的态势才是事情解决的参考方式。事情的真实性比逻辑的理论更加能够说明问题。无论哪一方面的发展都要求以事实说话,遵循前世的理论是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的。
3.2.5听言的方术
3.2.5.1无为和参任并用
对于大臣的进言自己不能去亲自实行,而是要他们根据自己的言论去实行,去达到言论的效果,自己只要无为等待最后的结果就行。同时要求他们的言论与自己的职位相匹配,要求他们不越权,不越职位,以免其越权越职。
3.2.5.2由各方面参合比验冷静判断
对于大臣的言论不能一味的听从或否定,要根据各方面的情况进行比对,分辨是非冷静判断,是自己的决策正确化,不做错误的判断。尽量实现国家利益,君主利益与臣子利益的相和谐。
3.2.5.3多方面综合观察
对于大臣的言论要综合大臣的各个方面进行考察,考察他们实施言论后会得到哪些方面的利益,是否会与国家的利益相冲突,与自己的利益相冲突,防止他们的言论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危害到其他方面的利益。
3.2.5.4督责言论综合观察
臣子的言论总是要实现某种利益的,因而要全方位的考虑言论的真实性和价值作用,要运用言论的正向价值同时也要否定其负面的价值,使利益的最合理。对于有益的言论要进行表扬,对于不利的言论要加以制止。
3.2.5.5要求臣子言论不要过多的修饰,直接为宜
大臣言论不要过多的修饰,因为在修饰的过程中难免失真,而且经过修饰的言论使得君主的理解加大了困难,因而要求臣子的言论要以直接为好,这样君主更加明白言论的价值性,更加容易决策。{对法家治理方法的感想}.
3.2.6.用人的方术
3.2.6.1用术选择官吏
选择官吏仅仅只是靠明摆的事实功绩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表面的功绩使可以作假的。因而在实行功绩的考核时,还要坚持运用术,防止大臣对功绩这方面弄虚作假。同时还要考虑其做人的品德等除功绩以外的各个方面。做到职位和臣子相协调。
3.2.6.2用舍自如
对于大臣的升降与使用与否根据律法规定用舍自如,不能以自己的好恶而对大臣做一个不公平的抉择。不能因为一些方面的顾及而影响大臣的升调。要做到用舍自如就要坚持法律是唯一的标准,做到不徇私情。
3.2.6.3因材器使
在决定大臣的职位时,要根据大臣的不同能力安排特定的职位,不要颠倒他们的才气,使他们无才可使。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他们的最大价值,才能使他为君主实现最大的价值,创造最大的利益。
3.2.6.4专任分职
第三篇:《法家思想对中国企业文化建设的启示》
浅析法家管理思想对现代企业管理文化的启示
摘要:受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文化、伦理道德及人文精神的影响,中国企业建立在“以人为本”的柔性管理基础上,而在刚性管理方面有所欠缺。本文着眼于中国古代哲学之法家法、术、势思想,吸收刚性管理的精华,从企业的制度化管理、企业管理者权威的建立及领导者的领导艺术三个方面,阐述现代企业管理的立法、处势及用术,以推进现代企业管理水平提升。
关键词:法家 管理思想 现代企业 管理文化
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文化、伦理道德及人文精神对中国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中国企业建立在;以人为本”的柔性管理基础上,而在刚性管理方面有所欠缺。西方国家是具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在管理中将;法”放在第一位,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的法治体系和机制。但中国企业管理不能一味照搬西方企业管理思想,必须着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在中西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建立起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