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作文】
第一篇:《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1995]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申报数据一致。
(5)重点审核单证收齐标志已经作了设置的数据是否附有核销单;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一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第二篇:《生产企业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
生产企业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好开吗}.
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及时上传有关电子信息。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
汇除外)。
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电子信息管理
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的过程中,除了要提供纸质凭证,其申报的出口数据必须与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提供的电子数据核对通过后才能办理免抵退税。
对于申报出口货物没有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不予办理免抵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
第三篇:《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年 月 金额单位:美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制表日期: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好开吗}.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好开吗}.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申报数据一致。 (5)重点审核单证收齐标志已经作了设置的数据是否附有核销单;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一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第四篇:《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业务操作内容》
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业务操作内容
更新日期:2011-8-2 浏览次数:744
为防范出口骗税,规范出口退税管理,我局在2011年7月28日召开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会议,现将委托方企业与受托方企业业务简要操作流程登载如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好开吗}.
受托方简要操作流程
一、委托方企业与受托方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合同(协议)。受托方在报关时,应注意的是在报关单上区分“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
二、受托方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在申报系统生成《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通过永康国税网的“税企邮箱交互平台”上传,到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受托代理出口的企业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须附送的资料:1.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2.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合同(协议)副本; 3.委托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复印件(委托方企业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受托方出口企业须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中说明原因);4.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5.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受托代理出口的企业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不能按期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式三份,一份由受托方出口企业转交委托方企业,一份受托方出口企业留存备查,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四、受托方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原
件等相关凭证资料转交委托方企业,委托方企业凭以上凭证资料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
五、对受托出口货物外销发票的开具暂由受托方企业负责。
委托方简要操作规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好开吗}.
委托企业在收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相关资料后,按现行的生产型出口企业的规定作“免抵退”税申报。
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委托方在向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前,应凭以下资料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有些企业因没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可凭以下资料中的第一条第一、三、四、六、七款向税务部门办理简要的出口退税暂认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非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新开业并被暂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其他资格证明材料(小规模纳税人无须提供);
7、开户银行及帐号(出口退税指定帐户);
8、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即予受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将上述证件资料1之外的原件退还给出口企业,将其复印件和资料1留存。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
出口企业因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户等事项的,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应提供下例资料:
1、有关证明文件;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表》(一式二份)。
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即予受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将上述资料2的原件退还给出口企业,将上述资料3的原件及资料1的复印件留存。
二、委托企业的申报程序
(一)、委托企业收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对报关出口的货物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并按征退税率之差和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生产企业于次月申报期限前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本月出口业务的相关
数据,产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应注意的是,一般企业在单证不齐时是记“BH”标志,而代理企业则是用“D”作为标志。同时将出口信息通过网络传递给主管退税机关作电子预申报,并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向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份)及其规定的附表;
(2)当月出口业务(包括单证不齐)对应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四份);
(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二份); 征收部门在受理申报后,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报送的“免、抵、退”有关报表中的相关项目进行核对。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退还企业用于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四)、退税部门在受理企业电子预申报后,即时将企业传递信息和口岸传递信息通过审核系统进行电子预审。并将企业本次预审结果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反馈给企业。
(五)、生产企业根据退税部门预审后的反馈信息及当月收齐当月及以前月份单证的情况调整相关数据,并将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相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生成“免、抵、退”税的有关报表,于每月申报期限内办理正式申报。
(六)、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四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月全部出口业务)(一份);{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好开吗}.
3、经征收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份);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一份);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齐全一份);
(2)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主要特征和法律责任
“借权挂靠”、“四自三不见”、“假自营真代理”等行为,对这些行为,省国家税务局进行了归纳明确,主要有以下一种或几种特征: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交由除货代公司、报关行以外的非本企业人员(或单位)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所谓自营出口的货物,实质上是由其他相对独立的经营者(法人、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