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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包括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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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作文】

第一篇:《17 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所属企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四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确定会计人员名额编制,报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备案,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实施委派。

第六条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企业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七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经批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八条 企业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管理会计、税务核算、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事务管理、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

第十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程

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出纳人员不得从事出纳以外的电算化录入等操作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从整体出发,发扬相互协作的精神,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并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以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由公司统一委派。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总会计师的地位和任职条件。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直接参与本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了保障总会计师的职权,《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职务。

第十四条 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4、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对各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逐步实行委派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对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每年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企业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企业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全公司在职在岗会计人员的注册、年检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对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业务管理档案,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公司工作的,应持原所在地财政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调入工作单位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公司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市财政局指定的报刊即: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上登报声明,经查实未发现违反《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行为的,由企业开具证明可到所属区财政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双年份的下半年,由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统一办报理。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

4、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年检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内容和要求,由本人逐项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年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年检。

年检期间下列人员可以不参加年检,但最多只免检一次,并提供有效证件:

1、出国进修会计专业的人员。

2、住院(六个月以上)病人。

3、休产假人员。

4、应征入伍后非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5、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罚则。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依据《会计法》第42条的规定处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持证人员不参加或者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年检的,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当年年检结束之日起自行失效,自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继续教育的各项规定,自觉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年度学习任务,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支持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应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虽未取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已受聘大中型以上企业总会计师职务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2、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3、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面向未来,学以致用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包括}.

(1)会计理论与实务。

(2)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4)其他相关知识。{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包括}.

(5)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必须达到以下学时:

(1)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2)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1、接受培训形式包括:

(1)公司委托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批准的培训单位举办的培训。

(2)高级会计人员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培训。

(3)正在普通院校或在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的会计人员,取得毕业证书当年可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当年,可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

2、自学形式包括:

(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一条 有下外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I、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3、生育。

4、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记录方式是由财政部门审核、计算机打印、登录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同时进入会计人员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统一负责全公司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司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所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审核和记录工作;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会计人员中、初级继续教育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

第二篇:《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水城县宏兴绿色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水城县宏兴绿色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县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负责水城县猕猴桃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猕猴桃的种植、推广;农业产业投资;非融资性担保等业务,归属水城县猕猴桃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二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合法、科学、有序的财务核算体系,明确财务管理工作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组织拟定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批财务事项。

第四条 公司设置财资部。财资部是负责公司资金筹措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能机构,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营运机构财务与主管部门财务分离、营运机构财务与下属公司财务分离、营运机构投资财务与运行费用财务分离的“三分离”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分别核算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贷款担保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按规定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水城县猕猴桃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服从政府委派本公司监事会成员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监事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条 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财务印签应实行分开保管。会计与出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不办理现金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应该设置相应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出纳员应该按照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结算,随时掌握存款余额。公司应指定专人签发支票等支

付工具,并妥善保管,严格按票据顺序号签发,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三条 建立银行对帐制度。每月末,出纳人员应将银行日记帐发生额与银行提供的对帐单进行逐笔核对,提交会计人员复核。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贵州省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发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列册登记,顺号发放使用,保证完整无缺。发票中的各联单据是公司财务收支活动中据以进行核算的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程序传递,不得散失,因故作废的应该整份按照原联数粘贴,加盖作废印章后随存根保留备查。

第十五条 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一)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各类应收款及预付款应分单位及时登记,准确反映其形成、收回情况,月底应列出各项应收及预付款的余额分户清单。

(二)因公出差借款,须经过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支付。出差借款人应在返回后十日内,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结算借款金额。对无故延期不报者,财务部门在催促无效的情况下,可制定扣款计划,报经董事长同意后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三)各类应收及预付款应建立定期核对和清理制度。相关业务部门对六个月以上的款项与财资部进行核对后进行催收。对挂帐一年以上帐龄的款项应明确办理人员的责任,落实

催收措施;对将近两年的应收款项应重新办理债权落实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损失。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的资金只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除业务结算、职工出差和业务需要可预支一定数额的资金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占用、挪用公司的资金,预支资金必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审批权限为:公司的日常经费支出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实行“审查、审核、审批”三级审核制。各项支出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该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财务负责人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查的支付款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最后由董事长签审后支付。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后再给予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收入均应及时、全额登记入帐,统一核算。不准设“帐外帐”,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生产用的机器设备、工具仪器、运输工具,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非生产用设备、工具、用具,均列为公司固定资产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由管委会统一管理(账实分开管理)。

第五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资金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的经济事项,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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