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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环境是不是很脏 鲶鱼是不是很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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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学作文】

汝州环境是不是很脏(一)

改善人居环境 共享美好汝州

袅袅炊烟中,白墙黛瓦,绿树红花,俨然一派农村新气象。 如今的农村正在出现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改往年破旧、脏乱的景象。自从开展;新农村”建设活动以来,出现了新农村景致、新农村设施、新农村不变的淳朴民风。

以融合山水,打造属于农村独特风格的新理念,人民政府作出的一系列措施,都旨在为人民创造更美的环境,更舒适的生活。屋后的小河被围上了乳白的防护带,河中的杂秽被一一清理,还原了罪原始最清澈的面貌,家家屋檐下的墙面也被重新整修一番,向所有人展现着他的雪白与整洁。道路两旁严严实实地载着大树在春天让人们见识到了生命的蓬勃,在夏天让人们感受到了久违的凉爽,在秋天让人们感受到了落叶的壮景,在冬天让人们感受到了顽强的精神,虽是景观,但更多的是给予人们审美上的愉悦和心灵上的震撼。雨季的农村,如远山黛眉一般,浸润着江南的湿意,在齐整改造后的农村身上,显得尤为别致。晴朗天气的农村,散发着独特韵味的农村,在;新农村”活动的开展下,变的愈发美妙。

;新农村”建设,不仅只在农村面貌上进行,也注重了农村男女老少的精神世界和生理健康。从前,农村的孩子们无处进行游戏活动,闲暇时刻又没有条件得到精神上的陶冶,这导致了孩子们缺少茁壮成长的因素也使自己的心灵到不到足够的滋润,可是现在,休闲广场建起了,游乐设施和健身器材也一一完善了。每天清晨,老人们都会迎着朝阳,或慢跑,或跳舞,在他们脸上,我看到了幸福的笑容,

在他们身上,我感受到了老来夕阳的活力。每天晚上,完成家庭作业的孩子们便随着他们的父母在广场上玩耍。在幽黑的天幕下,一串串如银铃般的欢笑声不断回荡在耳边,星星似乎也被孩子们的欢笑所感染,变的愈发闪耀。

;新农村”建设全面完成之时,村庄里的居民也变得更加爱护身边的风景和公共设施,见不得身边有垃圾污秽堆积,主动拾捡,主动清理,村庄美丽起来了,人们的心灵也更加美好淳朴。

从脸上洋溢着幸福与欢乐,人民的生活水平也蒸蒸日上。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生这些变化好像都不足为奇,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帮助下,也在乡村父老的共同努力下。美丽的家园,和谐社会,人们互帮互助,开展了美好幸福的生活。

新农村,新建设,新生活,创造美好生活,营造和谐农风。

汝州市米庙镇

康居乡村我的家 村庄整治靠大家

我走在家乡的道路上,总有一阵沁人心脾的花香洋溢在空气中,使我心旷神怡!春季,正是百花盛开之季,鸟语花香,周围的一花,一草一木,都是那么的美,一切都是诗情画意,这就是我所居住的米庙镇安庄村。整个村都像是一个活的花园。在这之前,家乡里可没有现在这样生机,小区的草坪里,到处长满了杂草,花花草草也是被人随意踩踏,草地里到处是垃圾,可怜那些草儿、花儿。自从展开;康居乡村我的家,村庄整治我参加”正式启动,作为村里的一员,积极投身到环境整治活动中;能够从点滴做起,建设和谐美好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现在路两边花池,花朵四季不败。看上赏心悦目,草坪里再也没有垃圾乱丢在里面了,看到那些小草,花儿全都露出了甜甜的笑脸。这些看是微不足道的事,而却少不了那些幸勤的家乡父老们。就说他们为村里垒花池的事说起,先是把做花池的地点划分好,原本有栽了树的地方,要把树先挪起,那可是他们用手拿着铲锹,一铲一铲的把树周围的土铲开,看到树周围的土堆得那么高,看到他们满头大汗的样子,但嘴上还是挂着笑容,我心里有种说不出的滋味,忍不住上前说老伯伯你们休息休息,但他们丝毫没有要休息的样子,说:;没事”。我说让我试做一下吧,他们笑着说:;好呀”,我上前去拿着铲锹,这一拿不要紧,我的脸一下子就变红了,怎么那么重呀,别说再去铲土了,一会儿手心上竟起了泡,这让我情不自禁的想要看看他们的手,这时我看到的他们的手上竟有血泡,每个手心里都有好多老茧,虽然是老茧,但还是被磨出了血泡,这是怎样的一双手?定是经

历过无数次风风雨雨的这样的磨炼,平时也看过路边这样不少的情景,但根本没有去注意他们。更没有去想过他们,如今的我心里像是打翻了五味瓶,再看看他们那被太阳晒得黑黑的脸庞,汗水沿着他们脸往下流,汗里还夹着许些泥土,一阵阵心酸无从说起,什么滋味都有。一个简单的花池,背后竟有如此辛苦的作业流程。再说那些阿姨们在草坪里清除那些杂草,那可不是用除草药,而是用一双双手在一颗颗的拨除的,我心想,这应该简单多了吧,于是上前去帮忙,做了一小会儿,就感觉有点累了,草坪里除了草坪什么都有??,真是个看似简单,其实真不简单的活儿,正在大家全神贯注的投入做事时,这时;啊”地一声,一位阿姨的手被草坪里的碎玻璃片给划破了,血顿时就流了出来,还是不短的一个口子了,这可怎么是好呀,我当时是急

得了,心想这要是去打破风针吧,这时许多阿姨都过来让她休息,去包扎一下,可她却不要,说没事的,看到她固执的样子,大家也没办法,这时我飞快的从家里拿了些简单的包扎布,帮这位勇敢大妈包好,让她休息一下下,可她却不肯休息,又继续做事。这些不起眼的小事,不禁让我想起劳动人民是多么的伟大和可爱! 如今的村庄是全然一新,看那些花儿比以前更红更艳了,草坪显得更绿了,小道上也是见不到什么垃圾,路也显得更宽了。同时人们脸上的笑容也更美了!

汝州市米庙镇

汝州环境是不是很脏(二)

王桂枝与汝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豫法民申字第02418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桂枝,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汝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张太云,该管理处主任。

王桂枝与汝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汝州环卫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的(2010)平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桂枝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桂枝申请再审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汝州环卫处为逃避法律义务,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迫使申请人与其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原审认定该协议书为有效协议的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遗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请求依法裁定再审。

被申请人汝州环卫处辩称,汝州环卫处与王桂枝终止劳动关系是根据2004年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实行事企分开,进行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汝州环卫处的此次改革已经历时数年。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支持。请求驳回王桂枝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桂枝系汝州环卫处的临时工,双方于2008年1月14日签订终止劳动

关系协议书后,王桂枝已从汝州环卫处全部领取了补偿金4800元,该协议书已履行完毕,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王桂枝认为该协议书是汝州环卫处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迫使其签订,要求确认无效,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审因此驳回王桂枝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桂枝申请再审所称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均不能提供相关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桂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桂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王方剑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邱志敏

汝州环境是不是很脏(三)

许铁与汝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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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豫法民申字第02416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铁,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汝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张太云,该管理处主任。

许铁与汝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汝州环卫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的(2010)平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铁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铁申请再审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汝州环卫处为逃避法律义务,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迫使申请人与其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原审认定该协议书为有效协议的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遗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请求依法裁定再审。

被申请人汝州环卫处辩称,汝州环卫处与许铁终止劳动关系是根据2004年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实行事企分开,进行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汝州环卫处的此次改革已经历时数年。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支持。请求驳回许铁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许铁系汝州环卫处的临时工,双方于2008年1月14日签订终止劳动关

系协议书后,许铁已从汝州环卫处全部领取了补偿金7200元,该协议书已履行完毕,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许铁认为该协议书是汝州环卫处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迫使其签订,要求确认无效,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审因此驳回许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许铁申请再审所称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均不能提供相关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许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王方剑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邱志敏

汝州环境是不是很脏(四)

许铁与汝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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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三终字第4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铁,女。

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汝州市丹阳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太云,男。

委托代理人姚仁杰,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松志,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铁与被上诉人汝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汝州市环卫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8)汝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许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书占、被上诉人汝州市环卫处的委托代理人姚仁杰、王松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许铁在庭审中称其1987年进入被告汝州市环卫处干清扫工作,一直不间断干至2007年年底,被告对此工作期限有异议。被告辩称原告许铁于1990年到汝州市环卫处工作至2007年年底,被告出示了2007年12月29日对该单位临时人员的工作年限进行公示的公示表,原告许铁名字位于公示表序号第97号,工作年限为18年。2008年1月14日原告许铁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该协议约定:;1、双方确

认许铁于1990年元月1日在汝州市环卫处从事临时工作,工作期限为18年,现许铁自愿从2007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2、在互谅互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由汝州市环卫处给予许铁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7200元。3、经济补偿金在本协议签订后由汝州市环卫处一次性支付给许铁。4、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权利义务即行终止,许铁不得再要求汝州市环卫处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许铁在接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协议签订前、后的养老金、医疗金、失业金等-切社会保险费用,许铁自行承担和交付,汝州市环卫处同意,对此条款,许铁明示同意。5、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之约定,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补偿金数额的违约金。6、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原告许铁也承认自己已在该协议上签了字并领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7200元(按18年计算,每年按400元,即18年×400元=7200元)。2008年5月12日,原告许铁到汝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08年5月15日以许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给许铁下发了(2008)裁字第05号不子受理通知书。另查明,1988年12月13日汝州市政府下发了汝编(1988)第18号汝州市编制委员会文件成立了;汝州市环境卫生队”。1991年1月20日汝州市政府下发汝编字(1991)第04号汝州市编制委员会文件,将原;汝州市环卫队”更名为;汝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2008年5月30日原告许铁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①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l月14日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②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③被告为原告建立社会保险金帐户并补缴和继续缴纳各项杜会保险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住房公积金等,若补办不成,支付原告社会保险补偿金;④被告应补发自参加工作之日到2007年12月31日的差额工资,另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⑤被告补发原告自参加工作之日到现在的加班工资,并支付加班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⑥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足部分,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⑦被告向原告双倍支付2008年1月1日到

签订书面合同之日的工资。庭审后,原告要求本院暂不下判,要求与被告进行和解。经多次调解,双方达不成共识,和解失败。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许铁系被告汝州市环卫处的临时工,长期在本市区干清扫工这一事实,双方均无争执。就原告许铁在被告处工作的起止年限,庭审中双方持有不同意见。原告许铁庭审中称是1987年进入被告汝州市环卫处干清扫工作,一直工作到2007年年底。被告汝州市环卫处辩解原告系1990年到其单位工作,一直工作到2007年12月。对双方的这一不同说法,原告在2008年1月14日与被告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时,该协议第一款明确载明,;许铁于1990年元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汝州市环卫处从事临时工作,工作期限为18年”;第二款明确载明,;汝州市环卫处与许铁协商一致,汝州市环卫处一次性给予许铁经济补偿金7200元”,另外,被告汝州市环卫处庭审中向法庭提交的汝州市环卫处现有临时人员工作年限公示表中也显示序号为97号许铁一栏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90年1月至2007年12月,确认工作年限为18年,补偿金额为7200元,许铁在该表中其本人也签了名,可视为原告许铁对被告给其确认的工作年限18年及一次性给予7200元经济补偿金的一种默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也可视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因为原告在庭审中没有举出被告与其签订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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