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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案例 反家暴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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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学作文】

篇一:《家暴案例》

贵州六盘水市老城区的一片棚户区,9岁的丹丹意外死亡于家中,而随后被警方逮捕,并以故意杀人罪,被检方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竟然是丹丹的亲生母亲向丽萍。因为丹丹不好好上学,多次离家出走,向丽萍把丹丹绑在家中,不给水喝和吃的,最终导致丹丹死亡。

小刚是一名小学五年级的男孩,聪明好动。他的父母都是工薪族,因感情不和夫妻常吵架,伴随着拳脚相加。刚开始,小刚会吓得大哭,后来他对此有些麻木了,成了一声不吭的观战者,再后来他甚至帮助体力处于弱势的母亲和父亲对阵。上学后,小刚和同学之间有了矛盾也不愿意理论,起初能忍则忍,忍不了就开始动手打架。一年前,好动调皮的小刚因为受不了一名年轻女老师的批评,与这位老师结怨。一次上课,小刚连举了多次手主动要求回答问题,但这位女老师都没喊他回答。小刚便和老师理论:“你为什么不叫我回答问题?你影响我的学习了。”老师批评他不守规矩。于是,小刚夺门跑出了教室。不久,小刚从家里拿来了一把菜刀,进入教室后开始追打老师。从教室内追到教室外,从楼上追到楼下,最终老师不得不跑进了一间屋子将房门锁上。 11岁的小刚做出了这种行为让在校师生都很震惊。后来,小刚经劝说交出了菜刀,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但他在楼道里大喊:“老师,你存心和我过不去,我好学有什么错儿,你这样耽误我。”后来,父母带小刚去进行心理咨询,获悉家庭暴力导致孩子没有安全感,并潜意识地产生了暴力倾向,属于儿童心理狂躁症。

2011年8月15日,居住在东莞的徐文辉将自己亲生的4岁半女儿打死,原因是女儿把多种调料搅拌后吃下。徐文辉的女儿小茹去年6月刚被父母接到高埗镇一起居住,然而,因徐文辉夫妻白天上班无人照料小茹,只好经常将孩子单独锁在出租屋内。调皮的小茹经常惹父母生气,而徐文辉应付的办法,则是使用胶带捆绑,用竹条、铁线等殴打小茹,日前,徐文辉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去年,“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家暴妻子Kim,一时引起舆论关注。名人效应下,更多人看到的是两个成年人之间的战争,同样受到伤害的还有三个女儿。

家暴事件后,李阳坦言,这件事让小孩生活在恐惧中,担心家庭是不是要破裂了。

李阳和Kim的离婚案再次开庭,李阳力争三个女儿的抚养权。Kim立即买好机票,将女儿们送往美国的父母家。 Kim说,去年8月,李阳对Kim殴打非常严重的那次,三岁的小女儿,亲眼目睹了爸爸的暴力。此后一个月,小女儿都很难安睡,就是睡了也常喊着梦话,她让妈妈点亮屋里所有的灯。

家暴事件后,在三个孩子们的图画中,总出现龇牙咧嘴、眉头紧蹙的眼镜男。画里的孩子都是哭的,流着大滴大滴的眼泪。

Kim带孩子去咨询心理医生。看着三个谨小慎微的孩子,Kim一遍遍祈祷,家暴一幕幕不要在孩子心里留下阴影。 “在国外,即使是让孩子目睹暴力发生都被算作犯罪。”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李秀华说。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杀死施暴人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 理案例2:话不投机,举着菜刀追老师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千家万户关切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实质性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在全国20多个省区市已有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及决定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这部法律获通过后,将 成为中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

在此之际,记者前往陕西省女子监狱,与三位暴力重刑犯面对面,听她们讲述在不为人知的婚姻生活中,她们都经历了什么?

案例一

忍受家庭暴力20年 最后她用板凳活活砸死丈夫

张茹被打了20年,忍了20年。她说不知道最后怎么会动手杀人,“我实在是没路可走了。”她穿着厚厚的棉囚服,棉布鞋,说一口地道的关中话,脸上都是茫然。

那是父亲去世一周年的日子,雨下个不停。中午吃过饭,丈夫把她拖到院子里,一拳打在她鼻子上,“血水、泪水和雨水流在身上,又流在地上,和着泥,成了泥水。”

晚上,她把一瓶安眠药倒进饮料里,在锅里加热,递到丈夫跟前。睡到半夜,丈夫突然醒来,挣扎着喊救命。她发疯了一样,转身骑在丈夫身上,一只手掐住他的脖子,另一只手抓起板凳活活砸死了丈夫,然后自首。

卷宗里说,死者浑身是血,地上、墙上也是血。她被判了15年,到今年,已经服刑3年。

张茹20岁时嫁给他,她说,从第一次见面就害怕他,“一回到家他就好像审你似的,我娘家穷,他一直瞧不起,还说一些难听的话侮辱我。”她是个苦命的孩子,从小没了娘,姐妹5人由父亲带大。

她没受过教育,没有技能,没有出外打工的机会,就像栽在泥潭之中,动弹不得——她只能死扛,甚至不知道该向谁求助。

一次,小叔子一家来串门,她给弟媳妇诉苦。事后,这些话传到了丈夫耳中,他把她捆在树上打一顿,变本加厉地报复。从此,别人不敢再介入。

她曾想过等孩子们长大了,就出家当尼姑。可是,她没能等到这一天,“娃总是他亲生的吧,可是他连孩子都不放过,先打我,再到里屋打娃。”

1998年腊月二十九,她喝下一整瓶老鼠药,准备自杀,被邻居救了下来。两年后,她用近乎决绝的方式,找到解脱。“来女监三年了,我很轻松,内心很平静。”昨天下午,太阳快要落山,整个监区被染成血红色,临走时,她苦笑了一声,“说不后悔是假的,我认命。”

案例二

怕被学生们看见伤痕 她哭着央求不要朝脸上打

如果不是难以忍受家暴杀死丈夫,此时的汪涓可能会出现在咸阳长武县中学的历史课堂上。她戴眼睛,文质彬彬,时不时会说一些成语。

“你是什么学历?”“很惭愧,我还读过大学。”她显得局促,又有些尴尬,但还是说了大学的名字,“麻烦你们不要把名字写在报纸上,我不想给母校丢人。”

那是一所“985”和“211”高校,她学哲学,2004年毕业后在老家长武县当了历史老师,两年后结婚。

第一次挨打,是在她怀孕8个月的时候。“我挣得比他多,他管着我的工资卡,我要用钱,就和他要。”她说,他爱打牌,输了钱就和她要,她不拿钱,他就打。

“用什么打?”“擀面杖、鞋底子、皮带。”她是老师,怕被学生们看出来,哭着央求不要朝脸上打,“我尽量让他打在背上,尽量不叫,怕别人看见羞耻”。

从结婚到出事,6年,她从来没穿过短袖衣服,不能让别人看见身上的伤,“我最怕的不是打,而是不知道什么时候挨打。”一次,他打牌输了,回家后看到她正在睡觉,便跳上床,穿着皮鞋踩她的脸,“他把床都跳塌了,我摔在地上,他还不放过,跳起来踢我。”

她曾想过求助,“我爸妈都在韩城打工,弟弟和妹妹还在上学,长武县只有我一个人,我孤立无援。”最绝望的时候,她哭着给母亲打电话,母亲说,你有孩子,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最后,她打定主意离婚,起诉到法院后,又申请撤诉。

“为什么?”“他哭着求我,然后写保证书,我还有个孩子,为了孩子,我不忍心。”昨天的采访中,问到这个问题,记者采访的三个人回答几乎一模一样。

说到这儿,她哭了,但没有一点声音。这种无声的哭泣,是多年婚姻生活折磨的结果,“我即使想要放声大哭,也哭不出来了。”

案例三

身边有一个亡命之徒 让她整天提心吊胆

蒋婷已经不愿再提起杀人的瞬间了。她被判了无期徒刑,已服刑7年。

她与丈夫的邂逅,算是浪漫。她是儿科医生,他来医院看病,两人认识,谈了7年恋爱,走到一起。噩梦始于2004年,一个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言语暧昧,让他对她产生了怀疑,她百口莫辩。争吵中,丈夫对她动了手,这是她第一次遭到家暴。“打完我,他为自己辩解,说以后不打了。”

事情远远没有过去,之后的几年,两人每次争吵,他就拿几年前的那条短信说事,“吵着吵着,他就开始动手,拳打脚踢。”她想过离婚,也向单位的妇联求助。可是,他开始威胁,“身边有这么一个亡命之徒,我整天提心吊胆。”

她有过一个机会逃掉,拉开门想逃到娘家去,被他用刀抵着后背押了回来。她把心一横:“是不是我死了就算完了?”他说:“你姐姐、你父母、孩子,我一块儿都炸死。”这是威胁,她感到恐怖。“我害怕他伤害家人,只能杀了他,他把我往死路上逼。”

篇二:《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例》

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例

基本案情1

江某(女,29岁)与孙某(男,31岁)8年前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200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孙某将江某打伤,造成江某两处肋骨骨折,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孙某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江某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江某于2003年4月向徐州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孙某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

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原、被告双方也认为其婚姻关系应该解除,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江某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孙某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孙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以双方离婚,对江某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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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不服,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有法医鉴定书和能说明他多次打骂我的“协议书”证实被告孙某对我实施过殴打,应当给付我精神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孙某未作书面答辩。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江某虽没有提供受伤时的病历,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一、生活中男方孙某,在女方江某没有过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方江某。二、生活中如果俩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如违者打断腿不负法律责任和任何责任”等内容;结构构成轻伤的法医学鉴定书的内容,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第、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的规定,要以认定被上诉人孙某确实对上诉人江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并经常对上诉人江某进行殴打,江某身上两处肋骨骨折,是被上诉人所为。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作精神损害赔偿显属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于2003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

一、维持原审法院判决的准予双方离婚部分;二、判令被上诉人孙某给付江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元。

案情2

因丈夫林某经常打骂张某,去年年底,张某与他协议离了婚。 最近,张某听说因为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张某和林某已离婚大半年了,请问张某还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吗?

【评析】

《婚姻法》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如果的确是因为家庭暴力离婚的,张某有权请求前夫给予损害赔偿。

因家庭暴力而请求损害赔偿的,通常是在离婚时提出。而张某在离婚时没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如果张某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放弃这项请求,那么,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内,可以向前夫

提出损害赔偿。 张某与前夫离婚还未满一年,因此,张某可以要求他给予经济赔偿,他如果不同意,张某可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家庭暴力离婚证据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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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与李强于198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小强,夫妻关系尚好,在儿子刚满周岁时,李强染上喝酒的恶习,不但整天喝得醉醺醺的,而且酒后打人,夫妻关系十分紧张。面对李强的殴打,王芳以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会有所收敛,便忍气吞声,不敢告诉自己的娘家人。谁知王芳的逆来顺受反而使李强变本加厉,从酒后打人到不喝酒也会因为在别人看来微不足道的生活琐事而大打出手。王芳曾多次萌生离婚的念头,可每当看见一天天茁壮成长的儿子便又隐忍作罢。就这样王芳一直忍受着丈夫的打骂和责难,一忍就是20多年。2004年冬天的一个深夜,李强从外面喝完酒回到家里,找茬要和妻子打架,当时王芳因患糖尿病刚刚出院。两人的吵架声惊扰了在另一个房间读大学适逢寒假在家休息的儿子,儿子担心母亲的身体,便猛的推开了父母卧室的房门,此时的李强正要挥拳打人,儿子冲过去抱住了李强,李强则重重的给了儿子一拳,将儿子打得晕头转向,眼镜也被打碎了。王芳怕儿子挨打,便紧紧拉住几近疯狂的李强。气急败坏的李强跑到厨房里拿菜刀,儿子担心出人命,便让母亲快跑,无奈之下王芳在寒冷的冬天穿着睡衣跑出了家门,在零下20多度的寒夜里冻得快要失去知觉的王芳终于跑到了姐姐家。王芳因此病倒了,脚也因为受冻而开始腐烂。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王芳在姐姐的护理下逐渐康复。躺在病床上的王芳终于决定与李强离婚。于是在2004年5月10王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强离婚,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儿子李小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李强在这20多年的家庭生活中对原告王芳多次拳脚相加,甚至使用菜刀,给原告和自己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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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芳与李强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双方在生活琐事上经常吵架。原告王芳并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李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自己的身体所遭受的侵害是被告李强造成的,同时被告又当庭否认,并坚决不同意离婚。证人李小强的证言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陈述的被告李强实施家庭暴力等事实因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而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法庭因此不予采纳。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遂判决不准离婚。王芳感到非常困惑,夫妻打架,儿子的证言不采纳,外人如何会知道此事?如果没有证据,这20多年的打骂不就等于不存在吗?家庭暴力到底需要哪些证据啊?

律师点评:1、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涉及的首要问题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身体的伤害是由丈夫李强造成的。当然无权以夫妻间存在家庭暴力为由来请求离婚,更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篇三:《家暴案例》

二月下旬,一位年近六十的妇女在儿媳的陪伴下,来到援助中心。据自述:X女士与丈夫的关系在十几年前就已破裂,当时曾到法院起诉,但为了年幼的儿子并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未成。在这十几年来,吵架被打成为了家常便饭,用棍打、用东西砸,甚至是利器的伤害,X女士经常是旧患未愈再添新伤,邻居看了都为其报不平。后来,她丈夫变本加厉,在住处附近找了第三者。丈夫在自己面前与其他女人出双入对,行为亲密,X女士在精神上受到了重大的打击,而且也成为左邻右舍的饭后谈资。X女士多次找她丈夫协商离婚,并找居委会调解均无果。现在她想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及成因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其成因主要有:

(一)历史思想方面的原因。千年来,我国存在的封建夫权和“男尊女卑”的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封建夫权统治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思想至今仍影响着一些人特别是男性的行为,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的权利和正当行为。

(二)家庭经济方面的原因。每一个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都几乎与经济有关。援助中心接待的案例表明,一些家庭由于经济情况不佳,或者是男方的收入不如女方,男方便会产生自卑心理,而采用家庭暴力来发泄自己的情绪;另一些家庭则是因为经济条件过于优越,男性迷恋金钱和美色,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约束,导致第三者的出现,而多数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家庭往往出现第三者,这使得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和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三)法律方面的原因。由于法制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并且,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有关的法规只是分散在不同的法条中。

(四)社会方面的原因。社会控制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升级的重要原因。一是调解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健全。二是社会舆论对家庭暴力态度暧昧,不能给予及时曝光和谴责,对施暴者没有起到威慑和警戒作用。

(五)当事人的问题。多数施暴者的文化水平偏低,受害妇女由于缺乏法制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上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在受到侵害时,不主动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求助,致使家庭暴力行为不断升级。这是原因之一。

二、运用法律武器反对家庭暴力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在这个案件中,X女士的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并且是在X女士的眼皮底下,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又算不算是家庭暴力呢?X女士遭受的除了肉体上的暴力外,还有其丈夫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带给她非肉体的精神伤害,这可以称为冷暴力。这种伤害建立在具有亲情的人们之间。X女士长期受到丈夫的这种情感心理压制,进一步的后果是成为极度的精神痛苦,这种纯精神的痛苦非一般的人身伤害可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所以从法律上讲,X女士丈夫和第三者如果具备重婚的构成条件,当负刑事责任。即使构不成重婚,X女士也有权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从根本上铲除精神痛苦的根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1款、第2款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民法院申请应准予离婚。X女士可以据此来维护自己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地位。

三、几点思考

据了解,更多受害妇女选择忍气吞声,是为了孩子能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希望孩子能够健康地成长。这点可以从上面的案件体现,X女士十几年前之所以没有痛下决心离婚,是为了14岁的儿子。这种想法是片面的。一般来说,具有暴力倾向的丈夫,多数心理是不健康的,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的孩子,得到的不是完整的家,相反的是一些很消极的影响,甚至可能影响孩子的一生。区法律援助中心去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有关数据表明,约九成的违法者是成长在缺少关爱的家庭环境里。有的未成年人家庭结构失调,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教育不当,管理不善。对未成年人来说,生活在充满暴力、争吵的家庭里由于缺少关爱,缺乏必要的约束、引导和教育,都会不同程度地促成他们人格和行为的扭曲。

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增多,这并不代表以前不存在家庭暴力。以前在人们的观念中,家庭暴力仅是“家务事”,是家庭之间矛盾的解决方法,与他人无关。而今,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已经提升到整个社会,已不是单纯的“家务事”,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社会犯罪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加,对社会的团结稳定产生了不良因素,这种危害是不容忽视的。

总而言之,预防家庭暴力,需要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同时也应加快对此的立法进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篇四:《家暴案例》

案例1

胡女士与高老板(男方)结婚十多年,育有两个儿子,去年胡女士把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分财产和赔偿。胡女士说,高某3年前在休闲中心结识了一名洗脚妹刘某,并且同居,夫妻俩为此争吵不休。一年后,“小三”怀孕,且公然坐在高某的车里让胡女士看到,胡女士冲上前打刘某,被丈夫扯开。结果当晚,胡女士被丈夫掐住脖子打,遍体鳞伤。待刘某生了孩子后,胡女士又遭丈夫毒打。 在法院庭审中,胡女士提交了身体受伤的照片证据。然而,由于高某当庭否认,胡女士又没有举证受伤与高某有关,法官一时无法认定该案存在家庭暴力。 法官遂对夫妻俩的大儿子(已满12周岁)进行与其心智相适应的询问,孩子告诉法官,曾看到高某和刘某抱在一起。不料,刚刚还声称自己“从不打人”的高某勃然大怒,认为是胡女士教唆孩子说谎,当即冲出座位对胡女士挥拳打去。法官当场喝止高某后,继续询问,高某竟然在法庭之上再次冲向胡女士进行殴打,经法官严厉制止才最终作罢。

法官因此审理认为,虽然胡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受到家庭暴力,但结合被告在庭审中的表现,可见被告的暴力行为已属常态,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的行为。

由于法院审理时还发现,被告方有从银行账户内转走170万元财产的行为,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判决两人离婚;高某赔偿胡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男方支付女方房屋、汽车补偿款48万,公司股权补偿款26万,退回转移财产68万元等。

案例2

男子刘某与受害人李某婚后生育一双子女。刘某长期吃喝嫖赌,经常向李某要钱,拿不到钱就对李某大打出手。李某不堪忍受,与刘某离婚。但离婚后,李某仍未

能摆脱刘某的骚扰,刘某不仅把不三不四的女人带到李某家中当面侮辱李某,而且经常三更半夜翻墙而入强奸李某,对李某拳打脚踢,棍棒加身。

在一次又一次的被虐待后,李某终于忍无可忍,有一天李某在刘某进入屋内后,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把刘某砍死。李某为此被判刑,扔下年幼的两个儿女。

案例3

来自夏邑县50多岁的张某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要求离婚,丈夫陈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扬言道:“如果离婚,要报复对方”。后经河南夏邑县人民法院积极调节后,两位半百老人顺利离婚,皆大欢喜。

农村半百老人为了捍卫自己尊严要离婚

据了解,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979年在各方父母包办下年结婚。陈某性格暴躁,酗酒成命,酒后经常打骂原告性格、柔弱的张某,每次都是遍体鳞伤,为了年幼的女儿和儿子,原告张某忍辱负重了几十年。现女儿和儿子已成年和成家,陈某仍然对张某施辱,原告张某再也无法忍受下去了,2009年8月份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第一次法庭以调不离婚结案。而被告陈某不珍惜那次机会,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导致原告受伤住院三十多天。在儿女的支持下,2011年6月份,张某再次起诉离婚。

妻子要离婚,丈夫扬言:“如果离婚,要报复对方”

经法庭审理查明,张某经法庭审理,被告陈某经常对原告张某实行家庭暴力,两夫妻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调解和好可能,依法应准予离婚。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扬言道:“如果离婚,要报复原告。”这着实吓坏了张某。“既然离意已定,我就要坚持不懈走下去”张某说。

最终在夏邑县人民法院的积极调解下,通过实地调查走访,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说服双方,好离好散,后法院又找到当地比较有权威的村支部书记和几位老人的调解下,甚至又找到双方父母和儿女,让他们用亲情去感动和说服陈某,最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丈夫陈某刚硬的心终于被打动,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同意与妻子离婚。

半百老人手捧离婚协议书热泪盈眶,感谢法院伸张正义

“这份离婚协议书我盼了几十年了,终于盼到了,我知道对于50多岁的农村妇女来讲离婚意味着什么,但是为了今后自己能够更加有尊严的生活,为了这一天,我一直在挣扎,在坚持。这次多亏了这次法院为我伸张正义做了主,撑起了一片天,给了我自由。”

50多岁的陈某拿到离婚调解书的当天,留下了百感交集的泪水。

案例四

女子王某再嫁后,不堪忍受丈夫殴打自己和孩子,而将对方杀死。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对王某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三婚后仍不幸福

死者大力是王某的第三任丈夫。现年49岁的王某和第一任丈夫生了两个孩子,离婚时女儿判给了王某。王某的第二任丈夫出车祸去世,留下一个儿子。此后,王某带着两个孩子,第三次出嫁,与大力(化名)结婚。

王某说,婚后大力对他很不好。大力不但好吃懒做,还小心眼,总怀疑她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出去嫖娼还把嫖娼过程告诉她。王某说,她最不能容忍的是,大力不但经常打骂她,还打她的孩子,于是她便提出了离婚。“大力不同意,还威胁我,说要是离婚就杀了我,然后剁成肉馅,包成包子给我的儿子、女儿吃”,王某说,她忍无可忍,决定找机会把大力杀死。

勒死丈夫后抛尸

去年4月14日,王某很早就睡觉了,大力则和几个哥们儿喝酒到深夜。半夜,王某醒来,看到大力睡得特别实,“我坐在床上想到大力对我的种种不好,不禁流下了眼泪”。王某越想越委屈,就动了杀死大力的念头,她下床把大力的鞋带解了下来,绕在大力的脖子上,使劲地勒。勒了两分钟左右,王某松了一下手,随后又勒了两分钟,这次勒得比上一次还要用力。见大力没有呼吸后,王某便躺在他身边睡着了。

次日早上,王某把鞋带连鞋一起扔进火炉中烧了。

夜里,又用被子裹上大力的尸体,再用布条捆好,拖上三轮车运走,扔进了生产队的氨水罐中。

报案称丈夫失踪

第三天,王某来到大队村委会,称丈夫喝完酒后没有回家,让村干部帮她广播找人。又过了几天,她到派出所报案,称丈夫丢了,让警察帮忙找人。

4月18日,大力的尸体被发现,警方从尸体上提取了捆绑所用的布条,并在大力家屋外发现了相同颜色的碎布。警方通过整体分离技术,对布条和碎布进行了鉴定,发现两者来自同一条裤子。此后,警方又通过缝线痕迹鉴定,发现布条的缝线痕迹和大力的其他衣物上的缝线痕迹,属于同一人的缝制手法及运针习惯。因而,认定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事出有因获轻判

警方对大力的亲属和周边村民进行寻访。包括大力哥哥在内5人均证实,王某为人和气,从来不急,人也本分,守妇道;大力脾气不好,平时经常喝多,爱打牌赌博,经常嫖娼。村民张某证实,大力曾因为几十元钱,打妻子和孩子,她还亲眼看见过大力拽着妻子的头发打屁股,此外大力还总对外说要去找小姐。 法院认为,王某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考虑到此事是因为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王某又是初犯,因而决定对她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据悉,大力的母亲和5岁的女儿提出了民事赔偿。法院判决王某赔偿两人46万余元。

案例5

2011年12月26日上午10时07分,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夫的被告人高荣斋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高荣斋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书宣读完毕,高荣斋回头看了看旁听席上的亲人,点点头。她的女儿抹着眼泪,轻声说:“不管发生什么事儿,我依然爱我的妈妈。”

案情回放:

长期遭受殴打怨恨爆发 女子拿起铁棍打死丈夫

2010年12月31日,高荣斋的命运在这一天发生了转变。因长期遭受虐待和殴打的怨恨爆发,她拿起铁棍打死了丈夫。对于她这或许是一种解脱,但她也必须面对冲动之下酿成的苦果。

据高荣斋供述,31日零点左右,丈夫王占朝从外面回来,她跟王占朝说想回娘家看看病重的母亲,丈夫不让,并说等她母亲死了有人给报丧后才让她去,并称她敢出门就把她两腿给弄残。

争吵一直持续到凌晨3点多,期间还说到离婚的事,但丈夫不同意。吵完架,高荣斋毫无睡意,一直在想日子没法过了,她怕丈夫把自己打残,更怕他去娘家找事儿,最后,她决定不如直接把他打死,再给他抵命。

高荣斋去自家院里拿了用来抬水窖盖的铁棍,回屋时王占朝正在睡觉,她站在他身边想砸他的头,可不忍心下手,就又拿着铁棍出了屋。回屋后她叫醒丈夫继续求他允许回去看看母亲,丈夫依然绝情地拒绝,并躺下继续睡觉。

这次高荣斋急了,出门再次拿上铁棍回到屋内,用尽全力朝丈夫头上砸了几下。之后,她担心丈夫还能起身打她,所以也不敢扔铁棍,拿着铁棍往外跑。一边乱跑,高荣斋用手机打了110报警自首,并给邻居打了电话。

王占朝被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2011年1月1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占朝系因颅脑损伤死亡。2010年12月31日,高荣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2日经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审理判决:

235名村民联名求情 一审判决从轻处罚

2011年12月1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出示的被告人高荣斋、被害人王占朝儿女以及邻居的证言,均证明被害人王占朝实施家庭暴力,经常打骂高荣斋,高荣斋在不能忍受的情况下打死了王占朝。

据高荣斋的儿女说,从他们小时候父母有一丁点事儿不和就打架,父亲劲儿大,母亲经常挨打,父亲手边有什么能拿的,就拿起来打母亲,不管轻重。2010年农历9月父母闹离婚,父亲说母亲要是敢离开家就把她打个半残。

邻居们也证实王占朝与妻子高荣斋经常打架,有一次因为高荣斋不同意去王占朝大姐家过庙会,王占朝就追打高荣斋,高荣斋吓得钻到别人家床底下。高荣斋挺老实,也不爱说话,夫妻打架的事儿从不跟人说,憋着,打完架后她还照样干活。

村民的证言中还提到,王占朝父亲与高荣斋关系不好,闹过矛盾。高荣斋的儿女也说,爷爷、奶奶和四个姑姑还有叔叔和母亲的关系都不好。

法庭上还出示了高荣斋所在的平乡县南柴村235名村民签字并按下手印的《请求书》,请求“对因家庭暴力而不堪忍受,以至于在不理智的情况下伤害丈夫致死的高荣斋从轻处罪。”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荣斋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王占朝,并致王占朝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荣斋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系被告人高荣斋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发生,被害人有过错;且案发后被告人高荣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综上,可依法对被告人高荣斋从轻处罚,故对公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以上述理由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高荣斋忽视与其丈夫家人之间亲情的培养,不能积极主动融入其丈夫家庭,对导致夫妻矛盾长期存在及夫妻关系日益恶化,负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高荣斋故意杀人的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辩护人所提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对被告人高荣斋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12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高荣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12月1日的庭审中,高荣斋情绪激动,几度落泪。但在26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时,高荣斋的情绪已经平静了很多,甚至在听完判决结果时,她回头对旁听席上的亲人点点头,还露出了释然的一丝微笑。 庭外对话:

女儿:无论发生什么事我依然爱妈妈

“妈妈都是叫我名字的最后一个字——娜,但是现在每次回家,再也听不到这样亲切的呼唤了,心里空落落的”,高荣斋的女儿跟单位请了假,来旁听宣判,她说,本来哥哥也要来的,但没能跟单位请下假。

妈妈离开家后,娜和哥哥基本都在厂子里住,很少回家,“回家挺难受的,听不到妈妈喊我,也吃不上妈妈做的饭了”,娜说,早晨临出来,她去了爷爷奶奶家,奶奶心脏不好,他们都不来听宣判了,但是临来,奶奶叮嘱让问问妈妈会去哪个监狱,以后可以多长时间看一次。

篇五:《家庭暴力案例》

家庭暴力案例

1、 王芳与李强于198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小强,夫妻关系尚好,在儿子刚满周岁时,李强染上喝酒的恶习,不但整天喝得醉醺醺的,而且酒后打人,夫妻关系十分紧张。面对李强的殴打,王芳以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会有所收敛,便忍气吞声,不敢告诉自己的娘家人。谁知王芳的逆来顺受反而使李强变本加厉,从酒后打人到不喝酒也会因为在别人看来微不足道的生活琐事而大打出手。王芳曾多次萌生离婚的念头,可每当看见一天天茁壮成长的儿子便又隐忍作罢。就这样王芳一直忍受着丈夫的打骂和责难,一忍就是20多年。2004年冬天的一个深夜,李强从外面喝完酒回到家里,找茬要和妻子打架,当时王芳因患糖尿病刚刚出院。两人的吵架声惊扰了在另一个房间读大学适逢寒假在家休息的儿子,儿子担心母亲的身体,便猛的推开了父母卧室的房门,此时的李强正要挥拳打人,儿子冲过去抱住了李强,李强则重重的给了儿子一拳,将儿子打得晕头转向,眼镜也被打碎了。王芳怕儿子挨打,便紧紧拉住几近疯狂的李强。气急败坏的李强跑到厨房里拿菜刀,儿子担心出人命,便让母亲快跑,无奈之下王芳在寒冷的冬天穿着睡衣跑出了家门,在零下20多度的寒夜里冻得快要失去知觉的王芳终于跑到了姐姐家。王芳因此病倒了,脚也因为受冻而开始腐烂。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王芳在姐姐的护理下逐渐康复。躺在病床上的王芳终于决定与李强离婚。于是在2004年5月10王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强离婚,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儿子李小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李强在这20多年的家庭生活中对原告王芳多次拳脚相加,甚至使用菜刀,给原告和自己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2、唐某,一家企业的女职工,经人介绍于1997年结识了独生子周某。经过一年多的相处、恋爱,双方于1999年2月走进了结姻殿堂。婚后初期,周某对唐某百般呵护,小两口日子也算甜蜜。但是,随着女儿的出生,周某好象变脸一样,常常为生活琐碎事与唐某争吵,甚至于对唐某动起手脚。

2004年12月1日,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周某向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在家不喝酒,不在外面玩,不再打唐某。此后在相当长的一断时间里,周某对唐某的言行有所收敛。2005年7月6日凌晨2点,周某在外喝酒回家后,突然将唐某从床上拖起,并施以拳脚,致唐某身上多处皮肤青紫,唐某遂后报警,公安机关以{家暴案例}.

家庭纠纷为由口头教育了周某。当日,唐某搬回娘家居住。2006年3月22日上午,唐某离开娘家正欲骑车上班,遭候在楼下的周某殴打,致全身上下多处青紫,后经报警平息。2006年4月6日,唐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终于诉至法院,以周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赔偿其损失1万元。诉讼中,周某拒不承认对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3、杨召亮与何照娟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婚后杨召亮与何照娟没有共同财产。何照娟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杨召亮还使用暴力殴打何照娟。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双方分居生活。何照娟称:杨召亮于1999年11月与自己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

4、某老年妇女受丈夫欺凌毒打长达 41年之久,现已57岁。自结婚以来,老人经常遭受其丈夫无理殴打,多次被毒打成轻微伤、轻伤,最严重的一次,左腿被打成骨折,花了3万多元治疗费,还落下残疾。而后,又因一小事将其耳膜打破。老人到妇联上访时,杵着拐杖,拖着跛腿,满身伤痕累累。

5、某姓马的回民妇女,曾多次被毒打成轻微伤、轻伤。婚后夫妻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架。1999 年6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考虑到子女家庭,被告又立下保证不再打人,撤回诉讼。之后共同生活的几年中,原被告一起做生意,还清了被告欠下的数万元债务。直至2001年7月17日,由于被告去原告娘家不注意礼节,未与岳母打招呼,事后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成轻微伤。2001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诉称,与被告1994年12月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因琐事打架,被告经常施以暴力,没有共同语言。原告曾起诉离婚,经调解被告不再打人后双方和好。之后我们一起做生意维持生活,但被告仍未改变,2001年7月因其不尊重我父母,夫妻吵架,我被打成轻微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6、林燕与徐伟结婚后,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这对夫妻经常为琐事吵架。徐伟性格内向,每天除上班外,做家务成了他的主要生活。而妻子林燕工作之余就迷恋于麻将,有时甚至通宵不归,回家后对丈夫讽刺、挖苦,埋怨其赚不到钱。徐

伟除了忍让以外,别无选择。徐母在旁劝导几句,也免不了被儿媳大骂一番,徐母无法忍受,便回了老家。徐伟对林燕的刁瞒、放肆只好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丈夫欲寻短见,林燕却将丈夫的忍让,看作是无能、窝囊的表现。某日,双方因争吵加剧,林燕就顺手拿起水果刀向丈夫刺去,徐伟由于躲得快,面部只被划伤一小条口,可鲜血把女儿吓得惊恐万分。忍无可忍的徐伟一气之下吃下了鼠药,幸被及时赶来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徐伟出院后想到了离婚,但妻子在亲友及厂领导的劝说、批评下,对自己放荡的言行有所收敛,徐伟为了不让女儿没有妈妈,也就放弃了离婚的念头。双方虽然仍有争吵,但也算平安的度过了一年多。无奈丈夫起诉离婚后不久,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全厂职工买断工龄下岗。这对徐伟与林燕来说,家庭又多了一份危机。徐伟东拼西凑,在县城做起了卖水果的小生意,艰难地维持着这个家。起初,妻子还与丈夫一起经营,但由于竞争大,生意不好做,成天守在水果摊上也赚不了几个钱,林燕没有耐性了,又迷恋上了麻将,有时手气不好还要输掉几十元,这对经济并不宽裕的家庭来说,称得上雪上加霜。某日,徐伟进货回来见妻子又在打麻将,便不快地唠叨了几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经人劝说才平息。回到家后,余怒未消的林燕用刀将徐伟的手砍伤,经医院治疗缝合,花去了一千多元。徐伟出院后,对妻子的残忍和粗暴伤透了心,遂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其离婚。

7、丽玲和先生中雄结婚十二年,生了儿子小华和女儿小美,本来是人人称羡的一个家庭,但自从五年前中雄迷上了赌博和喝酒后,就常因细故殴打丽玲和孩子们,酒后更是变本加厉的打骂,也常常在半夜回家时,叫醒丽玲和孩子们,数落他们的不是,并叫他们罚站,不准他们睡觉,丽玲和孩子们长期以来生活在精神虐待的恐惧中,不胜疲惫。有一天傍晚,九岁的小美哭着对丽玲说,下午爸爸的朋友到家里来喝酒,有一位叔叔酒后对她上下其手,爸爸也知道这件事,但他说不能告诉别人,丽玲听了以后伤心欲绝,二话不说的就收拾行李,带着小华和小美回娘家,没想到中雄也火速跑到丽玲娘家,大骂丽玲没把孩子教好,而且做出不要脸的事情,想要强行将母子带回,并扬言如果不从,将放火烧房子。

8、某女士与丈夫生活的这十几年来,吵架被打成为了家常便饭,用棍打、用东西砸,甚至是利器的伤害,某女士经常是旧患未愈再添新伤,邻居看了都为其报

不平。后来,她丈夫变本加厉,在住处附近找了第三者。丈夫在自己面前与其他女人出双入对,行为亲密,某女士在精神上受到了重大的打击,而且也成为左邻右舍的饭后谈资。{家暴案例}.

9、韩某一直怀疑妻子史某有外遇,为此两个人感情冷淡,但为了孩子仍然勉强维持着婚姻关系。两人平时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

后两人又因琐事发生口角,韩某上来就打史某,史某慌乱反抗之时失手将韩某右眼部打伤,后经鉴定为轻伤。

10、殷某怀疑其妻解某有外遇,夫妻感情因此亮起了红灯。

2005年9月,二人协议离婚,但因财产分割等问题两人之间一直有矛盾。2007年5月20日,殷某欲用暴力教训解某,遂于早8时许持刀找到解某,用刀将解某砍成重伤之后驾车逃跑。

11、 刘女士与张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活还不错,1992年生育一女。但随着日子的推移,张女士与丈夫张某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丈夫张某也出现了家庭暴力倾向,经常对刘女士大打出手,特别是2009年4月时,张某用开水将刘女士颈部烫伤,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为此花费医疗费若干。刘女士因无法忍受张某不断增长的暴力倾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12、李某、赵某经人先容相识,于199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李某带一女(12岁),赵某带一女(12岁),共同糊口。婚后因为李某有酗酒习性,常常酒后因琐事殴打赵某,并常常在枕头下放置管制刀具,赵某糊口在恐惊之中。1998年李某因琐事将赵某打得鼻青脸肿,又将赵某绑起来打,并对赵某进行人身摧残,直至第二天早晨才将赵某放开。在此之后,李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从未中断。

13、2004年6月29日晚,王某乘其女及其妻孙某不在家之机,对孙某之女实施不轨行为。2004年10月3日王某将共同栖身的房屋换锁,使孙某有家不能归,

只好寄宿在姐姐家里。但王某常常到孙某姐姐家去骚扰,并将孙某骑的自行车砸坏卖掉,还把孙某的12双鞋和7件衣服用刀割坏,扔到孙某姐姐所住楼下。至今孙某与女儿无法回家栖身。

篇六:《《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及案例分析》

34岁的李女士如今有两个小孩,大的3岁,小的1岁。丈夫在外经商。按理说,李女士本该过着幸福和乐的生活,但是,由于丈夫的火爆脾气和屡次对她实施的家暴的行为彻底让李女士对这段婚姻失望透顶。

李女士的丈夫秦某在外经商,家里的经济生活还算富裕,所以李女士为了照顾孩子和公婆就安心的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可是好景不长,秦某在外经商经常遇到不顺心的事,最开始回到家只是一句话都不说,后来发展成一不顺心就对家里的人大吼大叫。最终,演变成了可怕的家暴。

据李女士回忆:丈夫第一次打我,是他外出做生意的时候。那时候,我们还没有生第二个孩子。儿子半夜啼哭,他说我不哄着孩子,吵他睡觉。我辩解了几句,他从床上下来踢我,差点把我踢倒在地,还踢到我剖腹产的伤疤处。他说:“嘴巴那么贱,再顶嘴我还会打你!”

就这样,有时候仅仅因为一点小事,秦某都可能控制不住自己的脾气对刘女士是有踢又打。更严重的时候,他还会打孩子。一般秦某打孩子的时候刘女士都不能上前维护,否则秦某就认为是刘女士把孩子惯坏了。

对于秦某多次对刘女士的打骂,秦某的父母多次劝导刘女士要多多包涵和忍耐,说秦某脾气一直不好,等事情过去就好了。

可是事情没有想象中发展的顺利,接二连三的家暴和对孩子的打骂终于触碰到了刘女士的底线,她决定带孩子回娘家,并且与秦某离婚。但是秦某的父母始终不肯让刘女士把孩子带走。刘女士决定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律云律师观点: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危害家庭中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也极易引起青少年的性格扭曲和心理创伤,更是对人民生活的安康、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近年来家庭暴力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

诸如像刘女士这样的遭遇在现实生活中不在少数,通过法律渠道对家暴的处理我们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弱者的女方一定要有举证意识。其次不要在发生家庭暴力后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忍气吞声,白白被打、被欺负。现实中很多案例证实,一再忍让的后果,往往会使施加暴力一方更猖狂、更肆无忌惮。

其次受害方应当积极注意收集证据,这主要包括经常被法院所认可的证据,如:报警记录、验伤报告、证人证言、认错书等。

最后要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

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以受到暴力侵害为由作为离婚的条件,作为法律赋予受害人的一项权利,受害人也可以不提出,法院也不能以此为由判决当事人离婚。

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请离婚后的过错赔偿,即在离婚后可以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同时受害人可直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4、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婚姻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就家庭暴力行为规定单独的罪名,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必须通过刑法解决。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故意杀人罪等,若家庭暴力符合这些罪中某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便可以依照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予以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有效救助。

篇七:《家暴案例》

家庭暴力的社会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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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导入

2011年8月底,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妻子李金(Kim)在微博上公开曝光了一系列关于丈夫向她施暴的图片和文字,暗示李阳家庭暴力。随后的几天,李金陆续在微博上更新了自己的照片,她的双腿、耳朵、额头等部分都有红肿、流血,表明她与李阳有肢体冲突。对此,李阳一直未作回应。9月8日,李金来到团结湖派出所报到,9月10日,李阳才在微博承认家暴一事,并向妻子、女儿及公众道歉。10月24日,李金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申请。2013年2月3日,历时一年多的“李阳家暴门”离婚案有了结果,法院认定李阳家庭暴力行为成立,准予李阳和妻子李金离婚,李阳向李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财产折价款1200万元,另外因抚养权归李金,每年给3位女儿共30万抚养费。

二、有关社会学的理论分析

社会冲突理论以科塞、达伦多夫为代表,重点研究社会冲突的起因、形式、制约因素及影响,是对结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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