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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工具大全 律师办案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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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学作文】

篇一:《律师办案技巧》

律师办案技巧

作为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可以说是我们律师工作的重中之重,虽然刑辩业务可能没有经济案件经济效益好,但是刑事辩护往往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的才能,体现律师的价值。以我的粗浅之见,律师必须要经过刑辩案件的磨砾,才可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有人把律师行业比作充满荆棘的皇冠,那么刑辩就是皇冠上最耀眼的明珠。

自刑诉法97年修改以来,给了律师提早介入的权利,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小的风险。下面,我将就刑事诉讼中各阶段中律师的不同作用和办案程序技巧分述一下。

一、立案、收案

作为律师在接受一个刑事案件的委托时,首先应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如涉嫌的罪名,案件进行的程度,办案机关,强制措施的种类等等!其次,应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即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是否具备委托资格(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96条之规定。最后,应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然后再可介入案件(费用)。 法律援助案件,援助中心指派。

二、侦查阶段的办案技巧

1、联系办案机关,及时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上述工作虽说法律规定律师具备相关的权利,但实际行使时仍有很多的不便,侦查机关有明显的抵触情绪,拖延安排会见。在这一阶段,作为律师不可盲目行事,据理立争是应该的,但应注意方式方法,要不卑不亢,注意一点,应将律师事务所的公函,要求会见的函交付办案人员。第一表示我们律师已正式介入案件,知会侦查机关。第二是在发生办案机关推诿拖延时可有相关依据。如发生不予会见等情况,区分情况,如确有特殊情况,可等候办案机关通知,如属无理拒绝,则可在48小时后向其主管领导反映相关情况。

2、会见犯罪嫌疑人

除涉及国家机密案件,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罪名及案件事实。律师还可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其代为申诉、控告、检 举相关事实。

法律咨询,主要是对罪名的解释,量刑的幅度,犯罪的构成等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不要忽视咨询,因为你面对的是特殊的咨询人,失去自由而且并不懂法,心理极端脆弱。因此,必须在会见前做好准备工作,如查阅法条,及相关解释,理论分析及学理解释,至少要使自己可以全面解答所有可能涉及的问题,特殊状况下,还可通过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理清思路。

作为控告申诉,也不可忽视,如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除了办案人员,唯一可以见的就是律师,完全可以通过律师向有关部门揭发违法审讯事实。例,绍兴县废标案,律师会见中发现伤痕,引发刑讯逼供事实而翻案。

了解案情,大部分情况不允许,要有策略地尽量多了解案件情况,如向犯罪嫌疑人询问,向办案人员了解。(除非制止,你完全可以大胆地询问下去)

3、注意问题,或者说风险防范问题

①会见过程中切记不可带有诱导性发问或提示性语句,不要表达主观意向,不要教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讯问,不要具体涉及案件的办案过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②保密工作,就案件情况,除涉嫌罪名,不可向家属或外界透露,因刑事案件的特性决定,不可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③不得开展调查取证,因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权》(当事人家属往往有要求调查的请求,应予以拒绝)

三、审查起诉阶段

刑诉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自审查起诉书阶段开始,我们才真正是称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律师享有的权利较之侦查阶段应当说有一定进步,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这一阶段,主要是为案件移送法院后工作做好准备工作。

1、查阅复制诉讼文书,主要指起诉意见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伤势鉴定,评估报告,物价鉴定等,通过这些资料基本了解案件的事实。

2、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包括各种细节。这里涉及一个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问题。首先应让被告人完整陈述案件的事实。其次,应就案件有关有疑问事实补充询问被告人。例,故意伤害案件(案件不同,侧重点应有所不同)。案件起因,作案工具,旁证人,伤害部位。最后应询问有无法定或酌定从轻、从重情节,自首、立功、前科等等,通过会见应全面掌握被告人的完整状况,以便确定调查,辩护方向。

3、调查取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与案件有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4、注意问题

①会见被告人时应注意不要带家属一并会见。

②不要为被告人捎带信件,传递消息。

③不要将案件资料交予当事人家属。例,河南一律师,因传递材料复印件给家属而获罪。

四、法庭论辩技巧

法庭论辩是律师思想水平和各种才华技艺的集中体现。要求论点鲜明,证据充分,思路清晰,辩驳有力。要博学多才的知识,能言善辩的口才,随机应变的机智,还要通过音调的抑扬顿挫,音节的错落有致,语速的快慢变化来感染法官及听众,在英美法系国家,还可通过形体语方和面部表情达到法庭辩论的最佳效果。

1、庭前准备阶段

庭上的表现最大程度取决于庭前的准备,再善辩的律师,缺乏对案情的透析,也无法在庭上挥洒自如。正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准备工作几个阶段(主题确定思路辩护)

①阅卷,这是全面了解案件的最有效的方法,正如书读百遍其理自通,百遍不可能,但至少应三遍,第一遍粗读,对案件脉络有一大致了解,比如证据的种类、数量、时间等等,第二遍细读,建议作阅卷笔录。第三遍重点读,读出证据的矛盾外,找出控方证据的漏洞,例,某受贿案件,行贿人证词前后矛盾,时间场合不明,受贿人证词与行贿人不一致等等。

②制作辩论文书,辩护词,但注意不可在法庭上宣读全篇,一要根据庭审情况作相应变更,二要读得有理、有节。跟背诵课文一样的宣读,达不到庭审效果。

③准备第二轮辩护意见,应设问公诉人第二轮可能反诘的问题,事先预先反击方案,否则会有虎头蛇尾之嫌。例,原中院某法官受贿案,公诉人第一轮非常精彩,但第二轮彻底哑火,而我们作为辩护人准备充分,甚至已准备到第三轮辩护材料,因此,庭审效果相当突出。

④辩护方案的确定,取决于刑法基本理论的深入了解和分析,特别是犯罪构成理论

2、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

辩护方向的选择

①性质之辩,主要针对案件性质进行辩护,例,李某绑架本案,后改判非法拘禁,抓住主观意图的确定。没有绑架的意图。

②事实之辩,犯罪事实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也可称为证据之辩,例,某伤害案件,被告人被称用锄头砸断了被害人腿骨,我当时查阅了伤情报告及照片后,提出伤势鉴定虽是骨折,但系陈自伤,且不是打击所致骨折,仅有双方互殴事实。一审判决无罪。

③情节之辩,从轻罪辩护时常用的一种方法,要仔细审核案件材料,不要改进任何一个可能的情节。如自首、立功、法律变更、从犯等等,例,小偷、巡察时被抓,因无身份证,但即交待事实,应属自首。又例,98年走私案件,首犯、身份系公司人员,从旧兼从轻原则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二三被告死刑。

情理之辩,义愤杀人,特别是英美法等国家律师,是常用的方法。

④程序之辩,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程序违法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刘案

3、庭审阶段

听、问、看、记

①听得认真,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当事人陈述,分析它们之间的联系及有无矛盾。同时组织语言进行质证发言准备。例,超期审讯问题,公诉人说过,辩论时拿来作为已方论据。

②问得恰当,庭审中的交叉讯问对查明案情及明晰辩方观点有非常重要作用。如林肯。如伤害案件,击打部位之分析,证人。

③看得明白,证据看清,察言观色,观察法官表情。

④记得仔细,对一些要点,应记录在案,并进行组织,调整辩护提纲。

应着重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敢辩,现阶段律师处于弱势地位,但不可因公诉人的强势就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律师的出发点是主持正义,相信事实,尊重法律,没什么不敢辩,甚至不怕指出公诉人的错误。例,事实问题,公诉人指责辩护人不尊重事实,回答未经法院判决的事实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例,引用省法院刑庭庭长会议纪要来说明被告人有罪,但被辩护人反驳,不是有权司法解释不可引用。

2、要会辩,发言要得体,不可带情绪发言,方辞观点要明确,语气要平和,有理不在声高,公诉人的指责,诘问要坦然处之,显示出我们律师的风度。

3、要善辩,用各种技巧,指辩论技巧,合理搭配使用。

总之,律师的办案技巧或者说技术是固定的,但正如不同的厨师会烹调出不同的口味的菜肴,需要律师潜心钻研,不断积累办案经验,将各种技巧融会贯通,才能成为一种合格的具有自之独制风格的刑辩律师。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篇二:《律师办案小结范本》

律师办案小结范本

1、律师办案小结

谢**家族企业非法集资案件,在安阳市具有重大影响。王*(谢**的姐夫,思麒汽车酒店公司的主要管理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属于其中一个案件。所以,接手办理此案,感到有一定压力,办案过程中特别审慎、细心。

一、关于实体问题的处理{律师办案工具大全}.

本案中,思麒酒店确实是以酒店名义吸收公众存款,由酒店工作人员以酒店名义出具手续,吸收的钱款都归股东支配,主要用于酒店经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王*个人支配。这些因素,都是认定本案构成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的有力因素。然而,检察机关起诉却以自然人犯罪起诉,法院判决支持。

关于“公众”乃至于“公众存款”的范围、数额是本案重要问题。本案中,在思麒汽车酒店集资的人不只是社会普通成员,还包括被告人的弟弟、酒店员工的近亲属,等等。这些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为“公众”,他们交付集资,根本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众存款”。然而,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竟然面向被告人进行教导“即使你的父亲向你的公司存款也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所以你公司吸收他们的存款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展示了较为独特的逻辑!

以上问题及其处理再次有力证实了这样的论断:司法机关总是倾向于寻找成立犯罪、成立重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较重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对于证据材料总是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结论,总是有意或者无意地忽视或者贬低可能说明被告人责任较轻的证据。这是长期工作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习惯,扭转这个习惯性思维,绝非一朝一夕之事!这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让公民遭受折磨的过程!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对于律师和刑事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只是一个梦。这个梦,还没有被描述为“中国梦”的一个部分!

二、程序问题

在中国学者的传统思维里,程序总是从属于实体,为实体正义实现的一个工具。十几年前,这种观念开始扭转,程序被认为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独立的价值。可以说,程序正

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然而,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出现了让我瞠目结舌的一件事。案件于20XX年12月26日在某基层法院开庭审理,看不出有什么再次开庭审理的必要。20XX年1月下旬(距离春节较近了),我打电话询问办案法官“是否已经确定判决”时却被告知已经进行的开庭审理工作“不算了”!!

公安的侦查只是查明案情,审查起诉阶段只是对于已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两个阶段颇具行政特色,是否继续进入下一阶段(环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部门单独决定。而开庭审理是整个诉讼过程最为严肃的环节。在这个环节,法官居中主持调查,听取控辩双方展示证据材料并进行质证,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展开辩论进行充分说理,法官也是发挥主导作用而不是可以不听取双方意见自由决断。如此严肃的法庭审理工作,竟然在辩护人和被告人可以期待判决的时机因为莫明其妙的原因“不算”了。司法机关对于严肃、严谨、有法律加以规定的审判工作,竟然如儿童嬉戏一般轻易说“不算了”!法院对于已经进行的审判工作轻易否定,是不是法院权威难以树立的原因之一呢?

“不算了”以后,案件退回某基层检察院移送安阳市检察院与谢**并案起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20XX年6月4日开庭,辩护律师9月29日领取判决书,9月30日上午将上诉状交中级法院20XX年6月3日,从安阳市中级法院领取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的二审裁定,发现裁定书上注明的日期是20XX年4月23日!

在哪里能够找到程序正义?只是陈瑞华教授的书上吗?

2、律师办案经验小结

谈话笔录

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这个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同时,目的不是做为开庭时的证据使用,而是证明你的工作量。律师给当事人做笔录,不仅仅是在刑事案件中需要,而且在民事案件、在非诉讼代理中也同样必不可少。

咨询莫承诺

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包括你有九成把握时,切记!反过来,就算你连百分之零点一的把握都没有,也不要下结论说当事人的想法无法实现。因为在中国当下的司法和执法环境下,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作为律师,需要做的是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接待律师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

解答咨询技巧

在解答咨询的时候,点到为止。只把部分实体问题解释给当事人听,莫谈程序。因为有些当事人去咨询时还没有拿定主意是否请人,乃至是否请你!如果什么都听了,那你就只能作一次免费(或者收费)的咨询了!

收案

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收案阶段,办案律师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收案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委托代理合同》一式叁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代交办公室备案,一份交承办理律师附卷存档。《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相应部门。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取律师代理费后,向委托人开具律师代理费票据。

证据材料

依法收集证据、制作《证据目录》并提交相关证据,可能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代理索赔一方的律师最重要的工作。需依法举证的诉讼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事故认定资料、伤情治疗资料、费用发生资料、法医鉴定资料、乘客家庭状况资料、保险资料、垫付款项资料、工作、生活、学习、居住状况资料、其他治疗状况资料、依法需要举证的其他材料。

起诉状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索赔一方需要拟写起诉状,在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信息时不要把自己当事人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最好根据具体的情况也不要写上对方当事人的电话,以免法官直接联系当事人,绕开律师。比如,在你代理原告而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写上被告的电话。因为有了被告的电话,法院可能在查封之前通知被告收材料,这样被告银行里的存款就瞬间转移了。

3、律师办案小结

对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即借款合同纠纷,我打赢官司虽然不难,但要想替当事人拿回钱,的确有难度。虽然有很多人热衷于聘请“黑社会”追债,但聘请黑社会毕竟不放心,还要冒风险,收费也不比律师低。很多人还是找正规的律师,通过合法的程序讨债。其实,找一个打经济官司,能够要回钱的律师也不好找。所以,面对执行的案件,律师要么不接受委托,要么只能高收费标准。毕竟律师也面临多方面的风险。不排除律师付出大量劳动力,得不到任何回报的可能性,所以律师对执行案件都慎重受理。

我是一名只打刑事官司和打经济类官司的律师,现在就经济案件中借款纠纷面临老赖不还钱,还主动上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常规代理思路和谈谈心得。

一般当事人找到我王汉政律师本人,我在面临10万以上的借款,一般还是主张先行调解后起诉的原则。调解的前提是必须要找到债务人,若债务人已经消失,若不接电话,很难找到的前提下,必须尽早起诉。这个时候起诉只要解决一个问题防止借款超过诉讼时效,通过判决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有判决在手,可以确保债权万无一失,对方对借条可以抵赖,对法院生效判决无话可说。对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即可,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律师如何处理?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升入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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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多老赖,可以说是非常职业化,也懂法律。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借款后,要么电话不通,即使通了自己说自己不在本地。找其还钱要么没有,要么就是等等,最终就是消失。无奈之下,很多人还是极不情愿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对于有借条,打款凭证的案件,法院若不拖延诉讼,很快就会有结果,对于我办理的借款纠纷案件,按照法律正规程序最快的案件从一审法院立案到开庭,20天内就有一审判决结果。当然也有更快的案件,不走诉讼程序,但必须上法院走债权确认程序,但这个程序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没有逃匿消失,债权债务无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

法院一个电话通知,其会自动到法院处理法律问题。只要争议不大,完全可以做到债权确认程序。刚办理一起债权确认案件,当天立案,第二天确认。但对方也是老赖,确认了还款期限,但还是没有主动履行。明显走了确认程序此案就不需要启动一审、二审司法程序,而是直接进入了执行程序。这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诉讼时间,避免了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当然启动这个程序也要有一批尽职尽职的律师和法官共同推动才行。

其实,很多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是非常麻木不仁的,甚至不食人间烟火,所有案件对其来说就是一起案件而已,从不会考虑一个案件背后有多少利害关系,总是按部就班的审理案件,只要不超过审理期限,能够拖就拖。今天可以办完的案件,明天也可以办完的案件,绝不会在今天办完。所以会看到很多案件都是在审限快到的最后期限出结果。试想,有多少当事人等这个结果,等的有好辛苦。只有自己和代理律师知道。

跟一些法官朋友聊天时获悉,若是法官结案太快了,反而会当做法官行内的另类看待。当然也遇到过结案很快的法官,开庭三天内就出结果了,律师代理意见还没有送达法院,判决结果就出来了。这种情况不排除,法官早就先入为主了,案件结果早就定了,开庭也只是履行法律程序而已。

在办理经济类一、二审案件过程中,每当当事人问我,这个案件什么时候会有结果,我一般会有一个准确的预测,当然不是简单的回答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作答复了。我可以确定从立案之日起到什么时候会有判决结果,这是可以分析预测出来的,当然也需要律师去推动案件进展。当事人都是希望法院程序尽量的快审快结,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完全可以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当庭就可以做出判决。但这又涉及到司法

篇三:《中美律师办案案例对比》

中美律师办案案例对比

引言:

很高兴利用这个机会就我曾经非常疑惑,也有几分向往,必须想弄明白,并且做了一些努力和尝试的问题,跟大家做一个交流和分享。

中国的企业在美国据说有超过千亿的债券,中国的企业在美国到底能不能把钱要回来,中国人到美国到底有没有可能打官司,怎么样请得到美国的律师打官司,中国的律师能否在美国有所作为,为中国人提供法律服务,甚至为美国人提供法律服务,我说的不是常驻美国的华裔美国律师,说的是我、你们咱们这种在中国执业的律师,在美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上,能否有点作为,我说的是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长期困扰着我们,其中很大的一个疑惑就在于,我学的这点中国的法律在美国,跟美国的律师相比,能否拿得出手,能否派的上用场,我们的思维方式跟美国的律师到底有多大的差距,我们的诉讼技巧、使用的诉讼手段,跟美国人相比,跟美国的大律师相比,到底有多大的一个差距,美国律师为什么能够赚到那么多的钱,而且在赚钱的同时,还取得足以让社会羡慕、甚至仰慕的晋升之阶———20多个总统都是律师出身。为什么美国的律师能够受到人们的尊敬,我说的尊敬是指社会地位的尊敬,当然也有人说律师是魔鬼,也有人说律师是天使,那另当别论。带着这些问题,这几年没有少跑,没有少看,没有少访问,没有少交流。

如果我今天跟大家的一个交流能够把大家这几方面的问题,稍稍有一点解决的话,我想今后大家对在美国开展法律服务,会更有一些信心。可能讲到最后,请大家提醒我一下,我可能会忘记,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如果要真正地开展美国业务,应当怎么做,才是可行的,并且行之有效的。换句话说,能赚钱并且能站稳脚跟,能逐渐把服务对象由中国在美国的贸易企业或者分支机构逐步扩展到美国国内的美国公民、美国企业,到时我也想谈谈我个人的一点认识。

在跟大家分享之前,首先,我可能在讲到案例比较的时候,要涉及到的一些美国诉讼的基本的我认为我们平时接触并不多的诉讼常识,给大家提示几点。

一、美国诉讼程序与中国之不同

在美国的法院,有一个机构叫做书记员办公室(Clerks Office),书记员办公室基本上处理了在中国由法官完成的日常的程序安排的全部工作,这很重要,包括文书的传递、接待处理律师向法院提出的动议等等。

我今天进行的案例比较,主要是我精心挑选的7个案例,分别涉及到平时诉讼的7个领域,它们都是民事诉讼的案例。在美国进行民事诉讼,原告如果胜诉,最后的结果是让原告复原如初。在美国的法院中,有两个法院,一个是联邦法院,一个是地方法院,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有管辖权的不同,如果地方法院受理了联邦法院的案件,需要移送。通常说来,联邦法院管的案子之外就是地方法院管的。联邦法院管哪几类案件呢?一是联邦问题案件,它是美国的宪法性法律或

者是美国参加的条约、公约所产生的案件;二是美国国家成为当事人的案件;三是不同州的居民之间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为外国公民的案件;四是破产案件或者涉及到外交人员的案件;五是海事海商案件。其余案件全部归地方法院管辖。如果案件受理错了,移送的日期是30天。

在美国法院中,非常强调调解,巨量的案件都是在经过调解解决,没有走到审判,甚至也有的州,法官在正式审判之前还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我举的案例中就有这样的情形。在美国法院中,你可以有权利申请陪审团审判,美国法院也可以由一个法官审判。获得陪审团审判需要提出具体的请求,这个请求是有条件的:第一,必须是书面的;第二,必须在与诉状有关的最后一份文件送达之后10天以内提出,超过期限不受理。提起的方式既可以在诉状之中,也可以专门提出一个书面的请求。申请陪审团审判的条件是,30美元以上的案件就行了,很宽松。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律师的责任跟中国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在诉讼文件中,律师需要签字,律师的签字负有一项证明责任。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送达文件上的签字,应当是尽其所知,在事实上是正确的,在法律上是正当的,就是要求律师负有对自己诉讼行为的审查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义务,而提起了一个诉,或者提起诉的时候怀有不正当的目的,或者是妨害、危害另一方,或者是为了拖延诉讼,这个时候律师和当事人都可能受到法院的处罚,比如法院可以判决行为人承担被告因为应诉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

在美国也有传票,也是法院签发的,唯独跟中国不同的是,法院不送,由律师去送,或者由当事人去送传票,传票也有送达回执,也有送达费用。律师在送达回证上还有一栏签字,在签字之前有一段话:我发誓,根据美国惩罚伪证罪的法律规定,我上书送达的文件,以及送达回证上注明的内容,都是真实的。所以律师对送达负有全部责任,而且最后还要签字,你确实送达了。因为根据美国诉讼法的规定,你如果应当送达而未送达超过120天,法院就可以做出一个没有偏见的驳回起诉。没有偏见的驳回起诉是什么含义?这跟中国一样,那就是,我还没有审理实体案件,我不存在对任何案件的是非做出评价,换言之,对是非不作判定的驳回起诉,纯粹是程序问题。

接下来给大家介绍的是,美国的诉状的写法,跟我们国内一半以上是相同的。首先是说现在“兹有原告”,然后写诉讼的性质,比如“这是一个损害赔偿之诉,基于被告的损害行为违反XX法律,并且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跟中国诉状不同的是,在诉状上必须有专门的一项载明管辖权和审理的法院,载明管辖权是基于什么法律,并且该案属于哪个法院管辖。第三项是当事人,不像我们写得那么详细,它只写“原告XXX是北京市朝阳区的公民”就行了。前面这些基本的要件具备以后,接下来就写案件的事实和理由,他们叫“本案的基本事实和背景情况”。最后他们写诉讼请求。我们写事实与事由,就是一篇文章,他们写事实与事由,一个事实标一个序号。在写诉讼请求时,就写原告肯定并且基于上述1—30(比如事实写了30个)所陈述的事实,提出什么请求。

在美国法院中为律师用的很多的一个手段是Motion(动议)。动议在美国作为专门的工具,在中国就还没有这样一个成型的诉讼手段。我们要么提出异议,要么提出申请,要么就给法院出一个函,我们的函提给法院以后,法院有可能做出裁定,有可能做出答复,也有可能不予置理,总之很多问题没有法律上正常的程序来规范。在美国,你提出Motion,法庭一定做出回答和安排的。Motion分两类:一类是答辩之前的Motion,你可以就管辖、审理的法院、送达等等提出异议,建议法院怎样做;二是答辩状递交之后的Motion,你可以申请法院做某一些具体的行为,比如就某一项举行听证,然后就听证查明的事实做出一个Order——法院做出的命令,这个命令是必须执行的。在美国律师和当事人非常敬畏法院,法院的任何一个文字,只要是法官签字的,当事人和律师都是认真对待的。

还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是,刚才说到法官会签发一个命令,看起来美国的法官比较懒,律师提出动议,希望法官做出一个命令,这个命令起草,把草稿起草好,然后留下一个法官签字的地方,并且还拿一个信封,信封的地址写好,邮票也贴好,一块送给法官,完全由律师替法官准备这个命令。准备好了,寄给法官,并且附上一封信:我提出这么一个动议,请法官同意(比如同意我退出这个诉讼,我不代理了;同意我申请一个听证)。法官看完以后,认为这个律师的动议值得赞成,签一个字,几秒钟就完成了,然后再发回去。不过法官会盖一个章,这个已经入卷了。

篇四:《律师办案艺术》

《律师办案艺术》教案

目录:

前言

第一讲:做一名优秀律师是一门艺术

一、律师的形象与气质

二、优秀律师的条件

第二讲:律师办案艺术的特征与构成

一、律师办案艺术的特征

二、律师办案艺术的构成

第三讲:论辩艺术是律师办案艺术的核心

一、论辩艺术的概述

二、论辩艺术的目的

三、论辩艺术的特征

四、论辩艺术的运用

第四讲:律师代理艺术

一、开发案件与受案艺术{律师办案工具大全}.

二、收费艺术

三、诉讼代理的技巧

四、诉讼代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讲:非诉讼业务

一、谈判艺术

二、法律顾问艺术

结束语

前言:

各位:大家上午好!根据协会的安排,今天我和大家一起研究《律师办案艺术》。

有人说:“律师是一群唯恐天下不乱的人,是一些为了挣钱而肆意歪曲事实真相的人”。也有人说:“律师是不惜一切代价捍卫人的尊严、独立、正直和法治的人,没有律师,公正的司法将不复存在”。

但无论怎么说,律师受托于忧烦危急之际,效命于是非曲直之间,协助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忠实维护法律尊严,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当代最伟大而高尚的职业之一。不平凡的职责与使命要求一名优秀的律师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超的思想水平和精湛的综合业务技能。

我们平时习惯将律师业务称之为办案,在办案当中就体现了许多方法、技巧、策略、谋略以及技术运用和法律设计等,有人将其统称为律师办案技能,但如果我们将其总结、归纳、加工和提炼,使之升华到艺术的高度,相信会使大家有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我们所说的艺术,不光指舞蹈、音乐、电影、戏剧、美术、雕塑等。广义的理解,任何一项技能当它达到了游刃有余的程度时,均可以称之为“艺术”,比如领导艺术、辩论艺术、谈判艺术、语言艺术、经营管理艺术等,最近又有一个新的名词叫做网络艺术。所以,我们将一名优秀律师的办案技能称之为艺术,也就有了一定的合理性。

英国大律师欧文说:“律师办案的本身就是一种艺术。律师艺术,既律师的工作技巧。它贯穿于律师执业工作的全部过程,包括了社交艺术、咨询艺术、取证艺术、证据运用艺术、法庭艺术以及非诉讼艺术等。律师艺术是指律师将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

办案技巧。”

今天在座的都是我们成都的律师同行,与大家一起研究律师办案艺术的目的,是希望启迪大家的思维,艺术的运用技巧、策略、方法、谋略叩开成功律师的大门,真正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起到我们积极的推动作用。

律师办案艺术的类别很多,如,解答法律咨询、代书、阅卷、会见、调查举证、论辩、代理、顾问、谈判、调解等。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只在如何做一名优秀律师的基础上,重点就论辩艺术、代理艺术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第一讲:做一名优秀律师是一门艺术

律师中许多人也许从来没有研究过社会对律师的真正要求是什么?对于这些律师来讲,职业只是谋生的一种手段,法律也只是谋生的工具。可以肯定的说,具有这种职业观点的律师绝对不可能成为一名伟大的律师。

那么,一个伟大律师的功能是什么呢?

首先,他必须是一个明智的顾问。当各种各样的人由于形形色色的事情和危机,迫切需要听取法律意见时,他能为这些人提供准确的分析和建议;其次,他必须是技艺高强的论辩者;第三,他应当具备改善本职业(法庭工作、法律状况、法制环境等)状况的愿望和能力;第四,对公共舆论予以无私而明智的引导;最后,当社会需要时,毅然承担起无偿为公益事业服务的责任。

下面,我们首先讲做一名优秀律师的艺术:

一、律师的形象与气质

当人们知道你是一名律师时,往往会说:“对,象一名律师”。这里所说的“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形”象;二是“神”象;三是“表达”象。

1、律师的“形”象主要体现在服饰和行头上

在美国、在欧洲、在香港,人们流行一句话:“一年四季穿西装的人一定是律师”。 律师的衣着应当适合本人的风度、气质和职业特点,装束要合体、整洁、大方,切忌服装华丽、新朝,让人扎眼,更不能衣杉不整,蓬头垢面。

律师的“行头”要有职业特点,如公文包、钢笔、手表、手机、打火机等物一定要上档次。英国一名著名律师曾经说过:“一支意大利的金笔和一块瑞士的金表是律师必不可少的饰物。”当然,现代律师还有电脑笔记本和汽车等。在这里,我要顺便说一下律师的消费观念。要买就买最好的;敢于花明天的钱;舍得-舍得,有舍才有得,这是一名终生致力于律师事业的人所应有的气魄。

2、律师的“神”象,主要讲气质。律师的气质随着时间、经验、阅历、逐步形成, 但举止言谈应当具有律师特有的风度。首先,律师应具备优雅的举止。作为一名律师,应当做到风度潇洒,礼节周全。在正式场合,应注意站有站象、坐有坐象。其次,在与别人交谈中,要特别注意自己语言的表达方式,说话要得体。

3、律师应当随时准备接受咨询(咨询是案件来源的发源地),发表言论要依据法律,让普通人有一种“不愧是律师”的感觉。

二、优秀律师的条件

1、良好的法律意识与合理的知识结构

(一)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需要和态度;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对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和法制观念等等。

“万事缘法,法大于天”,律师工作的所有依据就是法律。这就要求律师要正确认识、

理解、掌握法律规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即改革开放)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在这里我向大家谈一点体会。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物权法》草案,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为833项。加上其他法规,就算有1000部法律,听起来很多,但绝大部分是不常用的。如国籍法、戒严法、民族区域自制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种子法、 草原法、水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海商法、港口法等等。真正常用的法律其实不到10%,差不多100部左右。如宪法、立法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等等。整个法律体系应当是律师必须了解的,常用的法律应当是必须理解和掌握的。如何掌握?每一部法律都有它的立法背景和原则,也就是精华(如继承法、刑法的犯罪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等),如果我们掌握了这些常用法律的精华,再加上我们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就可以到“江湖”上走动了。

(二)建立与完善专业化分工制度。面对日益增多的法律规范和学科,律师要讲究办案艺术,必须进行专业化分工,这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除了上面讲到的要对我国法律有一个总体的把握和了解以外,还应该精通某一个法律部门的专业知识。如日本的税理士(税务案件)、辩理士(专利、商标)、法务士(公司法律)、辩护士(刑事)等。美国的劳资律师、保险律师、移民律师等。目前,北京律师,已基本形成了专业化分工的工作氛围,如秦兵、金杜、涉外、改制、天文昌等。

▲成都律师的状况(由于生存问题,多数律师仍然是万金油律师,哪方面都是“专家”,但又都不精)以及专业化分工的必要性介绍。

(三)关于合理的知识结构。

律师工作是社会科学的范畴,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当前,现代科学文化进入了一个突飞猛进的时期。近几十年获得的成果,远远超过了几千年人类历史积累成果的总和。据美国一位专家统计,20世纪初人类知识每10年翻一番;20世纪七十年代每5年翻一番;到了八、九十年代,每2-3年就翻一番。进入本世纪以来,全世界每年发表的科技论文约500万篇;平均每天涌现出包含新知识的论文近14万篇;每年登记的发明创造专利约35万件,平均每天就有900多件专利问世。这就是所谓的“知识爆炸”。

现代科技对法律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交通、专利、环保、太空、核能、网络等崭新的法律部门出现。现代高、精技术在创造巨额财富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与法律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如计算机网络相关法律)。因此,一名优秀的律师除了要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以外,还应当了解相关的学科知识。当前,律师急需在以下两方面拓宽知识,一是拓展经济科技管理知识,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是拓展外语知识,以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

2、严密的逻辑思维与审慎的工作态度

(一)逻辑思维-是指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反映对案件认识的思维方式。逻辑思维属于逻辑学研究的范畴。有的律师虽然没有系统的学过逻辑学,但由于多年的办案经验,养成了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案情时推理严密,法庭辩论时,说理清楚。但是,这种逻辑思维是自发的,不能有意识地防犯逻辑错误,特别是在思维过程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更难保证思维的逻辑性。因此,律师要想提高自己的办案艺术水平,应当注意学习和掌握一定的逻辑学知识,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

(二)律师的逻辑思维特性

A、目的性。没有目的的思考是胡思乱想,没有目的的行动是盲目行动。逻辑思维的主要特性就是办任何事情首先要考虑到目的,这是逻辑思维的精髓。

B、多角性。当要解决的问题明确以后,就要从多种角度研究问题,进行正向思维、逆向思维、单面思维、立体思维、纵向思维、横向思维、换位思考,甚至将问题推向极端,在被人们忽视的间隙中探索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在这里给大家讲一个两难推理的故事:英国一名出了名的赖帐律师-威尔逊,请了位医生给他得了重病的妻子治病,医生担心律师不给钱,要求先说断。律师说:“请放心,我向您保证,无论您救活了她,还是误诊医死了她,我都将如数支付给您1000英镑。”医生点头答应,竭尽全力抢救,但终因病情太重,没能救活病人。

医生在表示遗憾后要求律师付钱。

律师问:“我的妻子是您误诊医死的吗?”

医生答:“当然不是。”

律师又问:“那么,您把她救活了吗?”

医生回答:“这不可能,我已经尽力了。”

“这就对啦,既然您没有救活她,也没有医死她,根据刚才的约定,我不用付给您1000英镑了。”

这位律师的保证实际上是两难推理。肢判断是“救活”或者“误诊医死”,显然漏掉了“因病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的选言肢。由于前提虚假而导致结论无效。这位医生由于没有从多角度考虑问题,吃了不懂逻辑的亏。

C、反常性。反常,意味着不受传统观念束缚,从新的途径发现办案捷径;反常,需要独立思考,善于另辟蹊径;反常,要改变正常的思维程序,遇事反过来想一想,从结果上找原因。

D、预见性。即动态分析,提出有科学预见的对策,从一般性问题中解脱出来,创造性的提出有充分事实依据、顺应案件发展趋势的新假设、新策略。

E、综合性。综合,是把案件的各个部分、各个方面的因素联结起来进行考察和评估,不仅看到案件的独特性,而且还要看到环境对案件、以及案件内部要素之间的关系和影响,从整体上把握案件的本质、相互联系和整体结构。综合性要求律师能够从个别中发现一般,从部分中发现整体。

(三)律师办案的逻辑要求

A、必须收集与委托业务相关的一切证据材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并进行改造制作,形成正确的概念、判断和推理。

B、运用概念、判断、推理和证明等逻辑方式,来分析研究所掌握的材料,形成正确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C、参加庭审时要做到概念明确、判断准确、推理正确,并运用逻辑证明的知识阐明自己的观点,辩驳对方的观点。

(四)关于审慎的工作态度。律师所进行的工作常常关系到国家、政府、集体或公民个人的权益,甚至关系到一个企业或公民的生死存亡(如杀人案件)。同时,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尚在完善之中,律师的执业风险也逐步增大,在进行各项业务活动时,务必持有审慎的工作态度。

A、应具备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党委、政府的要求以及社会主义律师的特性);

B、坚持事实求实的立场(避免虚假、伪证、单纯为当事人利益而担风险);{律师办案工具大全}.

C、注意谦虚谨慎,避免过分张扬(低调);

D、保持律师修养,注意客观冷静(不要轻易结仇);

3、灵活的应变能力与精湛的表达水平

(一)律师应变能力体现在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但主要反映在诉讼中。诉讼的应变性要{律师办案工具大全}.

求律师具有较强的能力和技巧。它是观察、感受、思考、分析、以及对策设计等一系列智力的综合。要求律师观察要细、感受要深、思考要快、分析要准、对策设计要巧。而这一连串感受与思维的过程,又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这无疑是一种难度很大的心理技巧和智力修养。

(二)律师应变能力的内容:

A、控场能力:指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护和代理时,有驾驭、支配论辩形势的能力。表现为不怯场、不怕质疑、不怕乱场;

B、对答能力:对对方提出的问题,或正面作答;或迂回作答,避其锋芒;或巧妙的拒绝作答;或针锋相对予以反驳;

C、判断能力:当出现重要证人未到庭,发现新的证人需要到庭,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等情况时,应当机立断,依法建议法庭延期;

D、补救能力:当发觉自己发言不完整或者出现失误时,应当利用适当时机与方法巧妙的加以补充和纠正,并讲究效果。

(三)律师应变能力的体现和要求:

A、基础扎实。平时积累的渊博知识(必须拥有富足的信息库)和敏捷的思维。

B、果断决策。遇到难题,当即应对。

C、回答准确。机智的应变,还必须是准确的应变。用语讲究分寸,恰到好处,回答有针对性,做到真实、科学、正确、及时。

D、反应迅速。往往出现在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或者质证时。要求律师在接收信息后,根据对方的问题敏捷判断,迅速回答,如果律师反应迟钝,就可能陷入被动。

E、灵活多样。在方式上要灵活,不宜只习惯于一种呆板的方式加以应付。

(四)关于精湛的表达能力

A、文字表达。作为律师,我们在业务活动中必然要承担大量的文字工作,从接受委托、了解情况做笔录开始,到撰写起诉状、代理词、辩护词、答辩状、谈判方案、法律意见书以及特殊案件的律师意见等。所有这些,均以书面语的运用能力为前提,这些法律文书应具有准确性、严谨性、简洁性、稳定性以及严格的程式性等特征。

B、口头表达

口才是一门科学、一门艺术、一门博大精深、不可替代的学问。在世界走向大同的今天,口才已经上升到关系事业成败和个人发展的关键所在。上到国际关系谈判,下到社会交往、市场营销、教师上课、甚至谈情说爱,完全可以说口才决定着你生存的质量和成就。

显然,口才也是律师最重要的“兵器”,之一。律师必须具备高超的语言运用能力,不仅能“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还必须得有一付好的口才,“能说会道”。但律师的“能说会道”显然不是喋喋不休、巧舌如簧,也不应该仅仅是锋芒毕露、侃侃而谈。

首先,要“说得出来”:(一是能说、二是敢说)律师要敢于把心中所想的说出来,要敢于面对权势,把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意见充分表达,不能因为私心,因为畏惧权势不敢说出自己应该说的话,不敢行使自己应尽的职责。这也是对律师能力与职业道德起码的要求。 其次,要“说得清楚”;能说清楚的前提是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证据、法理及法律依据有准确、清晰、全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用准确、简洁的语言(最好是法言法语)明明白白把你的意见表达出来,让别人能够听的清、听的懂、听的明白。这是对律师口才的基本要求。

第三,要“说得精彩”:律师要善于驾御和运用语言,要能做到语出惊人,妙语连珠,

篇五:《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的通知

(1997年11月6日)

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和审判方式改革后,为了规范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全国律师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几经讨论修改,制定出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此《规范》已经三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作为指导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规范性文件。请你们印发各律师事务所遵照试行。试行中有何意见,特别是改进意见,请注意收集,及时报全国律协。附: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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