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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制度改革2016年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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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节日作文】

 社保制度改革2016年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下面是zw234.cn小编整理的社保制度改革2016年,供大家参考!

  目前中国社保体系由;五险一金”组成。其中,养老保险总费率28%(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医疗保险8%(单位缴费6%、个人缴费2%)、失业保险费率2%(单位个人比例各省自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缴,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0.75%,生育保险的平均费率为不超过0.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社保制度改革2016年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2016年农村社保新政策

  农村社保政策

  一、城乡低保政策

  (一)申请对象、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低保生活救助。非农业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二)审核审批程序社保制度改革2016年

  1、个人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入户核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实物查看、行业评估等方式,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重点是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和就业状况、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等。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汇总核算。根据农村困难家庭收入评估标准和入户调查情况,分村按户进行核算汇总,初步核算出被调查家庭自调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4、民主评议。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民主评议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情况和其他证明材料上报县社会救助局。

  5、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社会救助局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核查无误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乡(镇)经办机构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民政办代发《社会救助证》及银行存折。

  (三)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低保生活补助金

  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2016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7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080元/人·年。城乡低保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按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不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足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特困人员供养:即农村五保供养

  (一)特困人员供养的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二)申请确认程序

  村民本人(无法表达意愿者,由村民小组或其它村民代为申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三)供养的形式和内容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对于分散供养的对象,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扶养人和特困供养对象签订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对于在福利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特困人员供养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教育所需费用。

  (四)特困人员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应符合的条件

  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本人自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没有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所在乡镇福利院具备集中供养条件。

  (五)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

  1、供养(吃穿住)标准:

  2016年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对象6150元/人·年,分散供养对象4300元/人·年。

  2、保医: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以;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解决;患重大疾病住院的,除;新农合”报销外,再给大病医疗救助。

  3、保葬:特困供养人员死亡的,其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三、农村孤儿养育政策

  1.养育对象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社保制度改革2016年未成年人。

  2.农村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程序

  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乡镇民政办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3.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2016年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为:集中供养1000元/人、月,分散供养600元/人、月。

  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低收入家庭中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内容

  1、资助参加新农合或居民医保。2016年的资助标准为:特困供养人员120元/人,农村低保70元/人,城市低保对象20元/人。

  2、住院治疗给予适当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报销后,个人自负给予全额补助,年最高救助不超过1.5万元。

  低保对象住院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救助70%;个人自负5万元以下的救助不超过6000元、5-10万元救助8000元,10万元以上救助1万元,年最高救助不超过1万元。

  家庭困难的社会对象住院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超过5万元的予以救助,5-10万元救助不超过6000元、10万元以上的救助8000元,年最高救助不超过8000元。

  3、对五保供养对象给予定量门诊救助,其中分散供养五保每年200元,集中供养五保每年400元;

  (三)申请救助程序

  1、医中救助:救助对象住院时提出申请 → 乡镇民政办审核 → 报县社会救助局审批 → 审批确认后发放医疗救助卡(;绿卡”) → 救助对象凭;绿卡”在定点医院申请医疗费用减免。

  2、医后救助:救助对象在医疗终结后1个月内,向乡镇民政办申请 → 乡镇民政办审核 → 县社会救助局审批(一个季度审批一次)。

  申请材料:A、书面申请;B、城乡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证书;C、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史材料(因报销被;农合办”或医保局收存的,出具由;农合办”或医保局盖章的复印件);D、医药费发票(因报销被;农合办”或医保局收存的,出具由;农合办”或医保局盖章的复印件)

  五、城乡贫困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政策

  (一)对象范围。凡户籍在我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且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以及其他人身意外伤害,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困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临时救助待遇:

  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困难家庭生活水平的;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违规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属意外责任事故,已获得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付的;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恶意隐瞒事实真相以及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阻碍或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情况调查的。

  (二)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乡镇(办)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三)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四)救助标准

  2016年我县临时救助金发放标准为:农村对象500—2000元,城镇对象10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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